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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訊】玩具廠經理北上東莞廠房驗貨,回程時遇上交通意外身亡,家人於區域法院向僱主龍昌玩具有限公司申索僱員賠償不遂,昨日提出上訴。上訴庭表示,因來往中港兩地工作的人數愈來愈多,於詮釋《僱員賠償條例》有關條文時,有需要採用較寬定義,確定他們因公往返兩地時也得到保障。上訴庭稍後將作出判詞。
據明報報導﹐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表示,案中死者由公司委派到東莞工作,前往東莞一程交通自然受《僱員賠償條例》保障,且公司指明回程時若沒有巴士,他可改乘的士,公司會代繳車費。死者回程亦是為了能繼續工作,符合《條例》中「於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的要求。他更指出,每日均有港人返回內地工作,有需要確保他們受到保障。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亦表同意,認為於理解《僱員賠償條例》時,應運用較寬的解釋。
與訟人律師則表示,死者當日乘的士並非前往深圳火車站,而是到酒店與女友見面,事發前已屬下班的私人時間,並非「受僱工作期間」。
已故的玩具廠經理許柏生生前受僱於與訟人龍昌玩具有限公司。九八年八月廿六日,許柏生被派到東莞廠房驗貨,於回程時乘搭的士,前往深圳與正在酒店等他的女友見面,途中發生意外,現由親屬徐樹橋(譯音)代表向僱主索償。雙方曾進行訴訟,並議定賠償額為五十萬元,但僱主方面認為賠償責任不在其一方,故家屬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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