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

兼談法輪功事件

李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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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訊】美國杰出的政治學家卡爾.J.弗里德里希在他的名著《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一書中強調,人權最核心的觀念是個人宗教信仰的權利,雖然這一觀點顯然并非弗里德里希的發明,在他之前許多經典政治學家都有過類似的看法和闡述,但是對于由奴性澆鑄而成的中國人(其中當然包括我自己在內),這一觀點可能還是石破天惊的,因此本文并不想做什么拓荒性的工作,只是打算結合兩年前開始至今未停的法輪功事件做一點“說出常識”的工作,倘若因此而引起某些“愛國者”的憤怒,那將是我的榮幸。

一、什么是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也稱信仰自由,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權威解釋,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自由權利,用以指堅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語言或禮拜儀式表達宗教信仰的自由。”(鄧正來主編,199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74頁)如果這一觀點可以得到公眾最大限度認同的話,那么,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以下含義:

1、宗教自由的權利主體是所有個人,即任何人不分地域、种族、膚色、性別、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身份,均有權按照自己的愿望選擇或者不選擇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者非宗教,更加極端而准确的說法是,宗教自由的權利不來自于任何外在的給予,完全來自于人作為人本身的特性,它与一國憲法有沒有賦予本國公民這項權利無關,即使沒有憲法或者憲法取消人們信仰自由,任何人都沒有失去享有這項自由的資格,差別只在于它是否受到侵害和剝奪。

2、任何人均有信仰某一种宗教或者不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可以以前信仰,現在不信仰,也可以以前不信仰,現在信仰;可以以前信仰A宗教,現在改信B宗教,以前信仰B宗教,現在改信A宗教;可以以前信仰某种宗教的A派,現在信仰其B派;宗教自由還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學說。

3、信仰最本質的內容是行動,因此宗教自由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就是在良法、正義之法規定的行動范圍內隨意行為的自由。良法這一限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种宗教信徒之間不會因為信仰行為越界而侵害他人的自由,至于什么是良法,良法就是符合正義的法律,倘若按照中國人的思路來判斷,良法就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不過确定什么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應當由最大多數的人投票表決而產生,同時由此產生的法律不得侵害反對該法律的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但如此還必須一視同仁地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這种法律在其產生之前應當在最大范圍內提交民眾討論,一旦确定,就必須執行。

宗教自由不包含隨心所欲的含義,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這一限度到涉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為止,任何一項法律和政令都不能為了某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而侵害另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關于宗教自由的立法,首先必須保障法律适用區域內的所有人擁有完全平等的信仰自由,法律必須保證某部分人不會因為信仰与他人不同的宗教或者思想而遭到來自他人的侵害,如果遭到侵害,法律必須有校正之能;法律更無權直接宣布某种或者某類信仰為官方支持之信仰,而其他的屬于非法信仰或者不支持之信仰,政府在信仰問題上唯一需要插手的就是當某种信仰的信徒干涉或者直接侵害到他人合法信仰自由的時候,站在受侵害的一邊,維護法律适用區域內所有人的信仰平等。

因此,為了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還是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宗教團體都必須履行基本的宗教寬容義務。

思想觀念屬于人類精神生活的領域,是人的私生活領域,當這种思想沒有成為妨礙他人生活的行動時,它是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護的,洛克說:“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為他人屬于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權利的享受。他作為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以及作為一個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權,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吳云貴譯《論宗教寬容》商務印書館1982版12頁)這种其他人不作為的義務恰恰同時也在保護著不作為者自己的基本信仰自由。不但任何個人無權因為他人的信仰与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宗教團體也無權迫害与本團體信仰不同的個人或者群體,因為教會本應當是一個信仰某种宗教的信徒們的自由聯合體,這种聯合的團體是信徒們精神共同體的表現方式,因此它除了對教內信徒的信仰問題負有解疑答惑的義務,以及按照會規有其他幫助的義務之外,它沒有強迫教眾接受或者放棄信仰的權利,如果某個教會內的信徒違反了會規而被革除教籍,它也不能對該教徒進行其他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的限制,靈俗兩界的事務在這里必須嚴格分清,歐洲中世紀的悲劇就是因為物質性地政教合一,導致教會權利凌駕于世俗政權之上,從而人類精神領域的私生活受到不恰當甚至極端非人道的對待。教會存在的目的既不是為了与世俗政權分庭抗禮,也不是為了控制世俗政權,而是為了給世俗政權提供一個超越性正義的參照,給世俗人們提供一种精神生活的參考和教眾們的心靈家園。教會一旦与世俗政權會合,它就必然熏染上權力的肮臟而敗坏其本來宗旨。

不但任何教會無權因為其他團體或者他人的信仰与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政府也無權迫害公民——僅僅因為他們的信仰。政府的合法性依据是唯一的,即全體人民大多數人的同意(同時還要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种同意以選舉的方式來表達,因此未經民選的政府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礎,同時即便政府的產生獲得了合法性來源,如果它不能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的合法性也就喪失。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人民將自我保護的權利統一委托給一個机构群,因此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和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政府無權規定人們應當信仰什么,也無權規定人們不應當信仰什么。如果一個政府規定其治下的國民必須信仰什么或者不得信仰什么,這樣的命令就是暴政,喪失了合法性基礎。

由于人類心智的差异,人生經驗的差异以及環境的差异、語言表達能力和方式的差异,使得人們表達人生觀的形式千差万別,不同的信仰表達在表面上看起來甚至可能會完全對立。這种對立常常因為人們過于偏執地堅持而變得水火不容,即便經過公開理性的辯論,也常常不能統一,而且這种不統一從某种程度上說正是人類社會能夠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原因,也是保證這個世界永遠丰富多彩,人類永葆青春活力的基礎,任何思想一旦被作為至高無上的意識形態供奉的時候,人類的理性就再也不可能發展,人類的心智也就不可能健全。改教先知馬丁路德曾經說過:“异端絕不能用物質的力量鎮壓或者壓制下去,而只能用上帝的話進行爭辯。因為异端是一种精神上的事物,不能用塵世的火和水將其沖洗掉。”([奧]斯蒂芬‥茨威格著,趙振堯、趙台安譯《异端的權利》三聯書店1986年版p146)思想正是在不同的人們進行不同的思考以及不同思想之間的博弈中臻以完善,也許人類的思考最終不可能獲得完全的真理,但是開放的容納百川的思考將為人類不斷接近真理提供途徑。

二、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以法輪功事件為例

1、法輪功事件

李洪志于1992年創立了一套气功修煉方法即法輪功,在形式上這是一种旨在延年益壽、祛病強身的气功,但實際上,法輪功并不僅僅限于此,法輪功同時倡導“以德提功”,強調學員們要提高功法,就要做到“真、善、忍”——按照李洪志的理論,真善忍是宇宙真性所在,做到真善忍就能夠与宇宙真性合一,從而最終完成自我生命的歷練,因此,法輪功在本質上是一种宗教,一种人生信仰。李洪志創立法輪功,接著在北京設立了“法輪大法研究會”,自任會長。此后,又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總站下又分設了1900多個輔導站、28000多個練功點,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組織系統。法輪功因其組織而壯大,也因其組織而敢向批評它的媒體示威,甚至敢以沉默和非暴力的方式對抗政府,同時更因其組織和非暴力而遭到整肅。

1999年7月22日之前3個月發生的“4、25”事件,是中共高層下決心鎮壓法輪功的真正原因。4月19日,天津師范大學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覽》刊登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气功”,天津市部分“法輪功”練習者對此不滿到該校聚集、靜坐。至22日人數已達3000余人,隨后事件迅速升級,4月25日,來自全國各地10000多名信徒在李洪志及其重要弟子的指揮下,圍聚在中南海周圍靜坐,抗議媒體批判法輪功,這起事件引起中共高層極大震惊和恐慌,因為如此人多勢眾的一次“沉默的”聚會,中共安全部門事先居然毫不知情——或者知情不報,這引起中共高層對自己權力和地位穩定性的巨大惊恐,因此,當他們緩兵之計得手以后,經過周密安排,1999年7月22日,中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中共中央關于共產党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從整党入手開始了取締法輪功組織和迫害法輪功信徒的暴政,《通知》延續了中共歷次搞政治運動的做法,力求將法輪功勢力從党內完全清除出去,同時《人民日報》還發表社論《堅決執行中央決定,模范遵守國家法律》以及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知、第二天人民日報又發表《李洪志歪理邪說評析》以及《李洪志其人其事》批判法輪功理論和李洪志本人,7月27日《人民日報》第五版發出《新聞出版署公安部等發出緊急通知要求集中清理“f5 法輪功”f5 類出版物》消息,7月30日《人民日報》發表公安部緝拿李洪志的通緝令…,全國各大媒體也接著依照中宣部的統一口徑對法輪功展開地毯式口誅筆伐,隨后中共動用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聯合圍剿法輪功: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報》第一版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第二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确將矛頭指向法輪功信徒,11月5日,最高法院為配合鎮壓法輪功信徒做出所謂的部署:《最高法院對審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出部署》——至此,整個國家机器全方位地動員起來,人民也被動員起來,全中國一起被發動起來以鎮壓法輪功信徒。中共對法輪功的戮力鎮壓并不僅限于做紙上文章,与歷次政治運動一樣,從侵害信徒們各個方面的基本權利入手,力圖徹底取締法輪功信徒們的信仰自由。具體做法是先由法輪功信徒所在單位的政工或者居委會勸說修習法輪功的學員脫离法輪功、唾棄李洪志,如果沒有成功則將他們辭退,對于党員則開除党籍,如果他們依然不改變信仰,則由當地政府出動警力將這些學員送進看守所、勞教所,甚至送進精神病院,于是一些信徒因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有的學員甚至被警察或者勞教人員活活打死,在被關押的信徒中,也有不少人最終改變了信仰才被釋放。雖然中共對法輪功信徒的鎮壓越來越嚴酷,但是這絲毫沒有動搖法輪功和李洪志在其信徒中的地位,甚至他們因為鎮壓而顯得更加堅強不屈了,兩年半來,抗議性自殺被越來越多地報導,暴行已經越來越顯出它的凶殘但無能和無恥。政府行政部門的血手不僅僅迫害法輪功信徒,同時還迫害他們的家屬,其所作所為的思路与古代株連九族、“文革”時的連坐是完全相同的。2001年7月19日的《美國之音》援引在美法輪功信徒聶森的話說:“上個禮拜的數字是255 位法輪功的同修被虐待至死,有超過一千位法輪功同修健康地被關進精神病院,以神經病的方式對待,有超過五千人被關在勞改營,判三年左右的徒刑,曾經被關押的人已經超過五六万人了。”也就是說截止到2001年7月中旬,至少有上述數字的被迫害致死和判刑、關押的法輪功信徒(事實上,國外媒體不斷報道新的迫害事件),對于這种完全單方的數据,我并不認為是一個絕對可靠的法律事實,但是在立法者違背基本正義立下惡法,在行政權為所欲為不受正常監督、在司法机關完全沒有司法公正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選擇對法輪功信徒的說法表達情感上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不打算探討法輪功的理論是否屬于真理還是歪理邪說,本文只討論作為人的法輪功信徒有沒有權利享有基本的信仰自由權,他們為什么會被剝奪信仰、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基本的財產權利,甚至剝奪生命?

2、關于政治企圖

有人可能會說,法輪功信徒遭到整肅是咎由自取,因為他們有政治圖謀——這也是官方的陳詞濫調,這個問題需要分兩個層次來分析論證。

第一,法輪功組織可不可以有政治企圖?

2000年1月8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揭穿李洪志及其“f5 法輪功”f5 的險惡政治用心》的評論員文章,文章說:“李洪志編造所謂的‘法輪大法’,從一開始就帶著明顯的政治動机,包藏著強烈的政治野心。”接著文章列舉了法輪功組織一系列的活動來證明上述論斷。事實上,法輪功信徒确實有可能是在李洪志的組織之下進行和平請愿和靜坐示威的,但是即便如此,難道就違法甚至犯罪嗎?《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而目前的配套法規卻几乎從根本上取締了公民的這項權利,1998年出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簡直可以說是社會團體取締條例,這項法規對于成立社會團體的要求之嚴酷在世界上可謂“鶴立雞群”,按照這項法律,未經注冊的非就業人員任何自發的定期群體活動都屬于非法,而對注冊資格的要求簡直令人咋舌,這項法律打著保護結社自由的旗號行取締結社自由之實,這是一項沒有自然法效力,不符合正常人最基本的良心法則,是一個毫無疑義的惡法,民政部在1999年7月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時候就是按照這項惡法作出的決定,因此,按照結社自由的權利源泉——它是個人自由的必然結果,作為群體生活的一員,將自己的行動与他人的活動結合起來乃是人的天性,只要這項行動沒有妨礙他人的基本自由,它在任何情況下都合法——不管法律是否承認這一點!

官方指控法輪功組織妨礙了社會秩序,所謂妨礙社會秩序也就是在某些媒體的辦公地點、党政机關辦公樓周圍聚集,沉默抗議,這就涉及到集會自由問題,集會自由原本是人們表達集體意愿的方式之一,但是中共為了防止產生反對党,于是最痛恨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這項權利也是憲法規定了的,但是公民自發的集會在50年歷史上一直是被實際取締的,只有在中共党慶、政權慶(我拒絕使用國慶、解放之類恬不知恥的語言)的時候,才會勞民傷財組織慶典活動,這時,許多道路被管制不允許人們通過,某些公共場合禁止人們出入,甚至將非北京籍的外地打工者強制赶出北京——到底誰在妨礙社會秩序恐怕早已昭然若揭了。法輪功信徒的靜坐示威實際上在行使他們的集會自由權利,如果他們沒有造成交通不便,沒有妨礙他人正常的上班,為什么不可以,退一步說即使稍稍帶來一點不便,難道就錯了?中共党慶的時候,可以為了慶典下令停止其他活動給他們提供方便,法輪功信徒一點安靜的抗議就妨礙了社會秩序?

結社和集會自由必然會帶來人們獲得更多政治權利的渴望,這有什么錯?當我們這個社會,個人的种种權利只有從字典里才能找到的時候,為了權利而斗爭,是公民最优秀的品質,當法輪功信徒因為媒體對他們進行批評性報導而靜坐示威,他們正在行使他們的自由權,何罪之有?倘若從政治學、法學的立場看,法輪功信徒的做法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西方社會的歷史表明正是這种認真對待自己權利的踐行造就了他們今天和平、安宁、富足、充滿仁道的生活,因此如果從公民政治權利這個意義說,法輪功信徒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這一目的是中國歷史上最缺乏的理性与和平地為權利而奮斗。倘若他們是以奪取政權為目的的,我想只要他們和平地進行,即使有自衛性暴力行為而沒有使用進攻性暴力,為什么不可以?

第二,法輪功組織有沒有政治企圖?

至于說法輪功信徒有沒有奪取政權的目的,從他們至今為止的行為方式中,我看不出有任何跡象。否則為什么他們要用非暴力的方式?只有追求比執政以外目標的時候,我們才有可能解釋這一現象,條理清晰的組織和有序的管理不能證明他們就是要謀求政權,這只是他們作為一個組織要保持組織純洁性以及信仰純洁不受外來思想干擾的重要法門,有何過錯?

李洪志希望通過法輪功組織擴大自己思想的影響,這是任何一個從事精神產出者的正常心理,沒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從許多法輪功信徒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仁厚、誠實、勇敢等优良品質,即使并不是所有法輪功信徒都能夠達到上述品質,但是他們已經做得比中國其他任何一個階層都好。在當前這個爛透了的中國社會里,在上述這种情況下,李洪志胃口越來越大,希望自己倡導的“真善忍”成為替代共產主義思想的社會共識,也沒有什么過分的,盡管他倡導的“真善忍”背后的世界觀在許多人(包括我)看來是混亂可笑的,但是單純的“真善忍”倫理倡導有誰能夠反對得了?有什么反對的必要?我們總不至于要把所有美德都打倒吧!

從1997年開始,法輪功信徒就對一些媒體的批評提出抗議,后來逐步發展到直接向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1999年7月受到鎮壓以后,法輪功信徒由于迫害而部分改宗,部分被判刑、關押、坐牢,其中有些人越來越堅強不屈,甚至表達最強烈抗議,這是中國歷史上從來不曾有過的以非暴力手段為自己權利奮斗的獨特群體,也是當代中國從行動意義上說最优秀的群體,他們是未來中國公民社會的脊梁,也許恰恰因為他們本來沒有政權訴求,只是因為鎮壓導致了他們逐步意識到必須奪取政權才能保證自己的信仰權利——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只能說歷史充滿了困惑,人類的唯一作為只能是閉嘴。

3、邪教?——關于法輪功害人

許多人根据中共提供的資料認為法輪功控制人的精神并且害人,因為据說修習法輪功造成了1500名以上的學員得精神病并且因此而自殺或者殺害他人,這也是鎮壓法輪功獲得民間支持的主要依据。如果從一种社會群體生存處境和生活方式的社會學研究角度收集這些材料和數据,我個人認為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中共公布這些材料的動机和目的都不是公允的。法輪功作為一种強身健體的修煉法門,与其他任何气功一樣,具有現代科學尚無法解釋的內容,這些修習內容在不同人身上出現不同結果,我相信确實有不少人因為修習法輪功而導致精神病,但同時我也相信修習法輪功使不少人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健康和心靈安宁,作為气功任何功法都同時存在著這兩种情況,可是中共完全無視信徒們獲得的良性修習效果,將法輪功一棍子打死。如果法輪功是個完全荒唐無用的東西,那么它應當既不會產生好作用也不會產生坏作用,因為這畢竟是精神性的修習而不是物質性的毒藥,例如砒霜——甚至連砒霜也可藥用,因此中共為了打擊法輪功而公布的這些案例數据恰恰說明了他們的自相矛盾,也恰恰暴露了他們的指鹿為馬。中共估計全國的法輪功信徒大約有200万,但据國外一些媒體認為全世界的法輪功追隨者大約有1億以上,即便以中共統計的數字為准的話,1500——2000人因為修習法輪功而出現精神病,在200万這個數字中,也只占到0.7—1%的比例,在這种情況下,中共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所謂法輪功害人一說從總體上評价法輪功來說就是污蔑和誹謗。中共還煞有介事地通過一項法案,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就更加十惡不赦——且不說中共做法違背基本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說用“邪教”這樣的詞作為立法語言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立法者必須用描述性的詞匯敘述現象部分而不能用帶有褒貶含義的語詞,同時一個人違法甚至犯罪不能因為他/她屬于或者不屬于某個團體而法外用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被完全強奸。如果按照中共的邏輯來确定什么是邪教的話,醫院的醫療事故難道不到1%,他們是不是邪教?該不該取締?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制度每年導致不少青年學子自殺,算不算邪教?該不該取締?公安部門每年制造那么多侵害公民權的罪惡勾當,超過1%的比例恐怕沒有什么問題吧,為什么不取締他們?司法机關每年制造那么多冤假錯案,算不算邪教組織,為什么到現在還不取締?中共目前遍地貪官,滿目惡吏,更為慘絕人寰的是,發神經的大躍進導致至少3千万人在和平時期、在風調雨順的年份里餓死,中共歷次政治運動導致成千上万人(中共至今不敢拿出統計數字)自殺、被殺,甚至被吃人肉,6.4開槍屠殺自己的人民,難道還不是最大、最邪的邪教?難道還不該被取締?如果說這個社會里有誰可以被定為邪教的話,中共無疑是最合格的,沒有哪個團體比牠更具資格;如果說這個社會里,誰有資格給別人定性為邪教的話,恰恰就是中共最沒有資格,哪個十惡不赦的罪犯都比中共更有資格給別人定性為邪教,更有發言權!

4、作為人權核心的宗教自由——一個個案分析

根据美國之音2001年7月19日報道: “一位法輪功學員陳纓 1988 年就來了美國,在父母和弟弟的影響下,開始練法輪功。她說,法輪功在國內遭到鎮壓后,他弟弟陳剛就經常

沒有理由地遭到拘禁,還被送進集訓班:‘去年 6 月25 號時候,半夜一點鐘,十七八個警察突然跑到我們家里來,沒有一點前兆,就把我弟弟和我媽媽抓走了,開始說是傳訊,但是我媽媽被拘留了三十天,我弟弟后來被送到團河勞教所,在北京郊區,不讓寫信,不讓打電話,后來從別人那里听說,凡是不被洗腦的人,就不停被折磨,我弟弟曾不讓睡覺,連續十几天,后來听說今年四月份,他被七八個人毒打,先把他緊緊綁起來,把頭和腳綁在一起,整個人是折起來的,拳打腳踢,打完扔在床底下。’”這類案例在國外媒體報導中經常出現,說實在的,這樣的事情在歷次鎮壓或者中共制造的政治動亂中是司空見慣的,我甚至听說過勞教所工作人員為了給絕食的法輪功信徒灌食,因為信徒的掙扎而將PC管插入肺部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如果是醫用管則絕無可能進入肺部,由此可見這些人的殘忍),作為個人,我完全相信這些可怕的慘劇,但是為了使得本文更具有說服力,下文將以一件更具普遍性可能的案例來說明問題。

2001年3月1日,我收到一封朋友轉發的法輪功信徒家屬(署名悟空)的求救信,信的全文如下:

“我急需法律援助

我的家人因修煉法輪功,去年去了北京,到現在一直在北京呆了五個月了,近日被警方抓獲,昨天派出所所長把我叫了過去,把這個消息告訴我,一兩天后把他們押回濟南,讓我為他們准備交點錢,一人五千,三人共計一万五千元,据說是警方偵破此案的費用,以及我的家人去上轉化班的費用。

我想問一下專家的意見:

1.這樣做合理嗎?

2.這樣做在法律上有依据嗎?

3.我怎樣保護我的權利呢?

簡單介紹一下我自己,今年三十一歲,已婚,從事系統集成業務,認證网絡工程師,從事IT業有九年了,我有自己的愛好和興趣,我有自己的生活,我過的挺好的,我從來就不煉法輪功,我也一直在說服我的家人,讓他們別出去宏什么法,更別去北京。

一九九八年七月間,他們去省委靜坐,結果引來抄家,我自己的計算机也被抄走了,至今不給,這我可以不要了!但這一万五千元,我是真不打算給!我想堅決不給!單位也來過,若不是我業務、技術好,工作早沒了。現在,我不想謾罵,因為我還算理智;我也不想失去什么,因為那是辛苦勞動所得;畢竟我沒有作過什么,這一切難道是我的錯?

朋友們,有誰能幫我一下呢,我需要一篇有理有据的東西,告訴他們這錢我不該交。法律在這個時候能幫到我嗎?律師肯定是不摻和這事的,當然到最后我也只有說沒錢了!還是老百姓那句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

對這起案件,本文分析如下:

(1)他們違法甚至犯罪了嗎?

政府對一個人做出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的時候必須是該當事人犯了罪或者有其他非犯罪的違法行為,并且這种合法侵害必須由行政机關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院判決作出,如果屬于行政處罰,當事人還可以起訴。案例中的當事人僅僅到省委去靜坐,只要沒有打砸搶妨礙公務,就是合法的,這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表達權——一項基本的人權,從法輪功信徒的一貫做法以及他們當時沒有被拘留或者逮捕來看,三位信徒打砸搶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因此,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他們沒有違法也沒有犯罪。

(2)為了信仰失去自己的財產,家里其他人的財產也遭到搶劫并面臨失業危險

在這起案件中,這位署名悟空的求救者簡單清晰地敘述了發生在他家里的悲劇,根据敘述,他家有三個人信仰法輪功,三位信徒在1998年7月份就曾經因為去山東省委靜坐而被抄家,抄家時“我自己的計算机也被抄走了”,也就是說,抄家的時候就是連坐的,對于那些當值的警察而言,法輪功信徒的家可以隨便抄,而且那時還只是1998年,也就是中共大規模鎮壓法輪功的前一年,1999年7月22日以后是什么狀態那就更加可想而知了,簡單說為了信仰他們首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財產,与他們有親緣關系的人雖然不信仰法輪功也在連帶受迫害之列,他們的財產權也不受基本保護,“悟空”若不是技術好也早被辭退了。

(3)為了信仰失去人身自由

三位信徒信仰堅定,上北京以后,呆了5個月后被抓起來,要被強行送回濟南,而且強制上轉化班,繼喪失財產權之后,他們又失去了起碼的人身自由。

(4)政府搶劫被迫害者、敲詐其家人的財產來迫害財產的主人

濟南警方要將“悟空”的家人三個法輪功信徒押回濟南,這又成為警察敲詐的借口,他們所謂的破案費、轉化班學費(這都是中共特產)從法理上說就是警方非法獲得的財產。假設警方執行的法是正義的法,那么他們的執行費用來自國庫,即來自納稅人的腰包,薪俸是從財政撥款中得到,也是從納稅人的口袋里獲得,是他們應得的報酬。然而,鎮壓、迫害自己的同胞作為一個有基本良知的人是不屑于做的,因此,哪怕沒有任何報酬甚至自己倒貼去迫害無辜的人,這也是犯罪行為;再稍進一步講,如果他們僅僅按照上級的命令從國庫中開支迫害法輪功信徒,那也是拿著納稅人的錢,冠冕堂皇的犯罪;再進一步講,現在他們搶劫了被害人不算,還要受害人自己出錢害自己,不但如此還要受害人的家屬掏錢請政府迫害自己的親屬!這不但不是“免費害人”,也不是“奉党害人”,而是最無恥、最猥瑣的“穿制服打家劫舍”,其卑劣程度遠遠高于被判刑甚至槍斃的劫匪。

(5)沒有救濟的權利

“悟空”不相信律師能夠幫助他,而求助于社會,實際上社會對他的救助能力遠不如他找一個律師為他寫一份抗辯文件有效。但是他深知法輪功在中共眼中的“地位”,因此他必然是四顧茫然,沒有任何救濟渠道,律師給他寫一個文件也無法幫助他在現實中獲得財產保護,如果公安局明著搶劫他,他去法院起訴可能贏得官司嗎?前面說過,整個國家机器都動起來了,在他們眼里一個小小的“蟻民”算什么!因此在法輪功信徒及其牽連者遭到迫害的案例中,任何人的權利遭到官方侵害都是沒有救濟的,他們已經在法律保護之外。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嚴酷的宗教迫害正在這片國土上展開,從50年代以來,非共產教信徒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歧視、欺壓乃至鎮壓,法輪功只是其中最具有反抗精神的一群信仰者,也因為他們不屈不撓地非暴力反抗,才使得他們的反抗顯得那么光焰照人。宗教迫害之所以顯得極端殘酷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第一,迫害狂必須從堅定的信仰者那里才能驗證自己的權力到底有多大和權威有多穩固——老虎只有跟獅子撕咬的時候才能顯出牠的威猛,當權者成天修理奴才是不會有樂趣的,也無法确保自己的權力地位永久穩固,因此牠必須選擇最具有獨立傾向、最具有自由精神的群體或者個體開刀,這樣從維護權力的角度看是最經濟的,因為最具有獨立傾向和自由精神的群體被鎮壓了,其他群體當然就望風披靡了;第二,宗教迫害的殘酷性還需要被迫害者的堅定來展現,只有真正擁有信仰的人才有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堅強不屈,因此迫害者常常以為借助物質力量就可以征服人心,實際上是最愚蠢不過的。宗教作為人類追求終極价值、追求人生終極意義的一种表達方式,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信徒們來說,沒有了宗教信仰,人生就無法繼續下去,信仰是信徒們生存于世的全部依托。因此,當外界侵入到他們最重要的信仰的時候,他們無法漠然受欺——這是沒有信仰的麻木不仁者無法理解的,因此無論他們用什么樣的手段——反抗必然是激烈的,這時迫害者就無法用一般性的方法能夠達到目的,只好全力以赴,而歷史与現實的事實表明,宗教迫害除了制造迫害者自身的恥辱,為信仰者贏得道義的支持之外,他們得不到任何好處。

一個人僅僅因為他的信仰,就被剝奪基本的財產權、人身自由,甚至連帶著家人的各种權利都遭到無端的侵害,有些人更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這是怎樣悲壯和殘酷的時代?宗教自由一旦被取消,其他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對于一個人而言,被迫改變信仰,就是拋棄自己的靈魂,剩下的一切物質性享受對于他們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人畢竟是人,不是畜生(畜生未必就有人那么坏,因此我沒有任何侮辱動物的意思,特此聲明),人生存的本質是唯心靈而不是唯物的。迫害者只有將信仰者的現有一切財富、人身自由、社會關系剿滅以后才有可能逼迫他們改宗,更何況即使信仰者被剝奪了一切也未必就改宗,因此說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就是指一方面,信仰自由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信徒們以信仰為生,也因信仰而死,宗教自由被認為是人權的核心觀念首先就包含這層意思,同時宗教自由一旦遭到侵害,其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迫害的強度都是与其他迫害不同的,因為這是一場精神決戰,是一場人心的征服与反抗之間的對立,并且一方完全借助暴力作為后盾,為征服對方而動員一切力量,不惜任何代价要打掉對方的信仰,讓對方臣服于自己,因此在這樣的攻堅戰里,迫害者有暴力做靠山為所欲為,為達到征服的目的無所不用其極,于是信仰者原本安全的一切權利就在頃刻間消失了,他/她的一切權利都無法得到救濟了。可以說,宗教自由是人權的基礎觀念,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十條《權利法案》實際上是宗教自由的必然延伸,作為人,沒有了宗教自由,還能有什么?弗里德里希說:“一個人的尊嚴的核心是他的确信、他的信念、他的信仰。對于一种憲法秩序的安全和存續來說,确保這個最深處的自我比任何邊界或任何秘密都更生死攸關。”(《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三聯書店1997,110頁)

中共政權通過立法程序制定惡法來限制人們的信仰,“《憲法》”規定給馬列主義賦予獨踞一尊的地位,是完全不合法的,与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相矛盾,它否定了人民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將他人的學說則定為“邪說”,不許人們信仰、討論,甚至發展到焚書抓人、殺人的地步,這樣的法律沒有自然法和良心上的合法性依据,是典型的惡法,對于這樣的法律,任何人沒有遵守的義務,不但沒有遵守它的義務,執行該法的人也都是罪犯,因為這种法律從產生的那一刻開始就是邪惡的謬种,它除了無理地贊成專制剝奪人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甚至生命之外,還毒化人們的心靈,助長愚昧無知,這樣的法律和論調是真正的 “邪說”——不是邪說,而是邪惡、罪惡本身,因為它已經成為一种破坏人類安宁生活的非法行動,對于這樣的邪惡除了反抗沒有寬容的義務——因為寬容不是無限制地縱容罪惡,寬容的唯一敵人就是不寬容。

※結語:向為信仰而斗爭的法輪功信徒致敬

法輪功的興起是因為這個社會沒有信仰、沒有安全、沒有基本的福利、沒有從終極根源上批判現狀的心靈武器,同時因為這個社會從來不允許人們正常地信仰,正常地結社,正常地集會,法輪功的迅速崛起表明了這個社會的深層危机和人心渴望歸依的現實,是人們對抗中共將人民單子化現狀的一次潤物細無聲的反動,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也是因為高層政治神經中樞的脆弱——他們早已經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了,而且他們至今為止的鎮壓行動表明了他們鎮壓的失敗,中共根本不知宗教信仰為何物,所以他們在鎮壓之前完全低估了法輪功信徒的堅強,可是現在他們第一次遇到出乎意料的頑強抵抗,騎虎難下,處在最令人憎惡的角色里左右為難,丟盡臉面沒得到預期結果。雖然中共打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科學的旗號,但是不管其借口如何動听,如此慘無人道對待法輪功信徒則是完完全全的國家恐怖主義犯罪,与他們相比,一切黑社會都小巫見大巫,作為歷史和現行犯罪集團的中共再次犯下滔天罪行,極權主義到了回光返照的最后一刻。

1996(7?)年夏天我結識了一位修煉法輪功的同鄉,他在北京某高校當教師,是一個虔誠的法輪功信徒,當時他送給我三本書,即《轉法輪》第一、二卷和《法輪大法》,并且力勸我加入修煉法輪功,我一直對于加入任何組織沒有任何興趣,至今如此,因此當時就婉言謝絕了他的好意,回家后稍稍翻了一下這三本書,對于書中有些名詞甚至有反感,過几天一個朋友來我家聊天的時候,他也翻看起來,我就順手轉送給他——我是個嗜書如命的人,可是后來我居然根本想不起來這三本書送給誰了,由此可以想見我當時對這三本書厭惡到何等程度。

這种反感一直持續到1999年7月22日,當《人民日報》開始連篇累牘地所謂“揭露”法輪功罪惡以及緊接著出動政府警力對法輪功信徒進行暴力鎮壓和迫害之后,我對法輪功和李洪志的厭惡就完全被中共的暴行所沖淡,雖然我從未有過足夠的勇气公開為法輪功鳴不平,但是在私人空間,我是完全站在法輪功信徒(而不是法輪功理論)一邊,并且隨著暴行的進一步縱深,對法輪功信徒們的同情和對倒行逆施的憎惡越來越強烈,同時,我作為一名學法的人,在這些可敬的自由戰士遭到殘忍和無恥迫害的時候,別說為他們做點什么,甚至連為他們說句公道話的勇气都沒有,使我深為自己徹骨的怯懦感到恥辱。

現在,我已經無法再承受這种怯懦,于是我想大聲地說出來,讓自己的心靈釋去重負,也算是對自己的良心作一個交待。

向因為信仰而死難的同胞志哀!
向因為信仰而曾經被關押以及依然在押的同胞們表達最衷心的同悲!
向因為他人的信仰而被連坐迫害的同胞表達深切的同情!
向為信仰而斗爭的同胞們致以最誠摯的敬意!

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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