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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台灣警政署昨日完成「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作業要點」,規定擅自脫團者,在查無其他犯罪事實後,逕行予以執行強制出境。
依據該要點,如果來台觀光的大陸人民已逾停留期限,警方在查無其他犯罪事實後,即依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逕行執行強制出境。
而如果是未依旅行業者安排的旅遊行程,擅自脫團探親或是從事表演、義診、演講等行為者,仍視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警方同樣在查無犯罪事實後,依規定逕行執行強制出境,不過如果當事人已依規定事先通報才離團者,不在此限。
警政署強調,依法應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如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同意,始得執行強制出境。警政署表示,治安機關執行遣返的費用,也由代申請進入台灣地區的旅行業所屬的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以保證金支付。[中國時報](//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