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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有效杜絕大陸女子來臺「假結婚,真賣淫」情事,提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限定大陸配偶的保證人應為臺灣地區配偶。被保證人如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原保證人將於一至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保證人,並需負擔被保證人強制出境費用。
據中央日報報導,草案中並同時增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傷害風俗行為紀錄者,三至七年不予許可來臺;與臺灣人民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或有實據證明為虛偽結婚者,二至五年不予許可來臺。
入出境管理局昨日與陸委會就修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召開會議,境管局提出修正草案,其中特別著墨防範虛偽結婚情事,期能有效杜絕臺灣民眾充當假結婚的人頭配偶。依現行條文,大陸地區人民以探親名義申請來臺,需覓一臺灣地區人民擔任保證人,或為有能力保證的親屬,或代申請單位負責人,或有正當職業的公民,三者擇一均可,因此目前大陸新娘來臺,任何親友均可擔任保證人。
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修正案中,境管局建議從嚴限定來臺探親大陸民眾的保證人身分,亦即優先設定以「被探親對象」為保證人;如被探親對象死亡出缺,改由三親等以內血親為之;若三親等以內血親無法保證,才由在臺有正當職業且設有戶籍的公民擔任保證人,如此大陸新娘的臺灣保證人將只可是其丈夫。至於不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的特殊情況,除現行六項外,境管局再增列五項限制,其中有關來臺賣淫或假結婚者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妨害風俗之行為紀錄者,三至七年不予許可;與臺灣人民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或有實據證明為虛偽結婚者,二至五年不予許可來臺。另外,提供文書照片為偽造、變造者;行蹤不明達二個月者;患有重大疾病及其他情況,亦不予許可來臺。
──摘自《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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