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林:損人不利己的工會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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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7月16日訊】在香港人「反送中惡法」抗議一波接一波出現時,台灣也出現了一場持續抗爭的活動。那是長榮空服員工會的罷工,她們向公司爭取利益,認為公司苛待員工,要求公平正義。

由各種報導,應該可以這樣說,香港人的抗議得到全球絕大多數的肯定,而台灣空服員的罷工卻大致受到冷眼相待。畢竟香港人的抗爭是對中共欺壓的抵抗,是爭自由反迫害,為的是全體香港人;而長榮空服員罷工為的是爭個人的利益。而且,前者是人民對抗政府,後者是民間企業員工對抗業主,是個別企業的家務事。所以,雖然都是抗議,但絕不能相提並論。

台灣實施私產經濟,或是市場經濟,實際上政府干預諸多經濟事務,對於勞動這種最重要的生產因素,有《勞基法》等諸多法令的約束,為的是保護居弱勢的勞工,免受強勢資方的剝削。

這是手持「公平正義」旗幟的社會主義者的主張,如今在各個社會都普遍被接受,所以各個國家幾乎都有保護勞工的法令,而組織工會並賦予集體罷工的權利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斑斑史跡也告訴我們,集體罷工不是新鮮事,成功與否倒是見仁見智。不過,或可這樣說,罷工獲得成功者大都是大規模的公營事業,對於私營企業來說,集體罷工的事件並不多,而且往往落得兩敗俱傷局面,甚至有害整體社會經濟呢!

我們知道,集體罷工是既損人又不一定利己的行動,它是所謂的「最後的武器」,也就是說「最不得已的手段」。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裡,發生罷工的機率是很少的,若不幸發生,個別工人還是應有其選擇工作的權利。而且,罷工並不是單純的某些工人之權益事件,它是具有「外部效果」的。亦即,罷工會干擾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於社會產生破壞力,外部成本因而存在,尤其是對於那些替代品稀少的產業,像自來水、郵電業等公用事業罷工之後會對社會產生重大的殺傷力,宜設法避免。反之,愈是競爭性高的產業,罷工的影響則愈會限於當事人。因此,原則上,罷工的限制宜去除,而在一個完全競爭的社會裡,罷工幾乎是不會發生的,所以也不必加以限制。但是,任何社會都無法達到完全競爭的境界,因而對於關乎民生的獨佔性高的產業,尤其是公共事業,還是應該限制罷工。

不過,我們或可這樣期盼,在無政府管制或保護下,獨佔性的事業是難以存在的,而且一旦解除工會、結社的限制之後,工會的寡佔、獨佔現象也愈難存在,集體大罷工也愈不可能產生,工會也就愈可能發揮其正常功能。因此,我們應該向自由化邁進。不僅經濟應該要更自由,工會組成要自由,社會的每一層面也都必須如此。如此一來,大家所關切的「罷工預告期」和「職業工會是否能夠代表企業工會來發動罷工活動之代表性與正當性」問題,也就不關宏旨矣!

回到這次長榮空服員工會罷工,它是航空服務業,乘客是公司收入的主體,出現罷工就是拒絕乘客,亦即不做生意,甚至關門大吉,如此一來,哪有收入來源,怎可能有工資可發。雖說罷工按理說是短暫的,但「以顧客為尊」的服務業,在惡意傷害顧客之後,顧客怎會再購買這個不良產品,何況該產品還有其他多家供應的呢!「信譽建立不容易,一旦被破壞,要恢復更不容易也!」是的,上次華航罷工好似成功,但華航有公營性質,其損失由國家負擔,但長榮可是純民營的,損失很難轉嫁出去。在經過重創之後,需要再復元並不容易,那麼,它可能會如何看待破壞者呢?參與罷工者回得去嗎?唉!

責任編輯: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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