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5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沈寧遠西雅圖編譯報導)今年五月,華州眾議院通過了1379號法案,要求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其政治廣告中公布背後的主要投資人。如果投資人是另一個委員會,則必須進一步公布其背後的投資人,直到披露出實際的出資組織或個人。
政治行動委員會,簡稱PAC,是組織或個人合法募集資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治主張的重要方式。為了促進政治透明,華州立法機構曾經通過法律,要求政治行動委員會在政治廣告中披露達到資金門檻的前五名的主要出資人。但有些廣告的背後是另一個或多個委員會,這樣層層嵌套,使得追蹤資金的流動變得更困難。
比如,一個名為「漸進主義者良心(Conscience of the Progressives)「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實際是由保守主義者支持的,並且在去年的中期選舉中支持了搖擺選區的共和黨候選人。
另一個名為「新方向(New Direction)」的委員會最大的兩個支持者都是自由派的委員會,而第三大的支持者其實又是前兩個委員會出資成立的。
但如果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出資人都沒有達到新法律規定的出資門檻,那它們的廣告無需披露出資人。有議員擔心這不利於促進政治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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