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11月15日訊】大多數加州雇員都有享受最低工資的權利,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工作超過8小時,或在一個工作週內工作超過40小時或連續7天時,雇員將有權獲得額外的加班費。但是,某類雇員卻不受最低工資和加班法,以及要求雇主提供休息時間的相關法律的約束。加州的主要豁免法律適用於執行、行政及專業雇員。此外,加州及聯邦法律均認可的另一項豁免,就可適用於外部銷售人員。外部銷售人員豁免與其它豁免不同,因為外部銷售人員無論獲得多少薪酬,都屬豁免範圍。那麼什麼樣的企業銷售人員才可被分類到豁免資格,不用被支付加班費呢?
南加州眾多知名企業的顧問代理律師鄭博仁表示,不少華人企業由於不知如何分類自己的員工,而導致的訴訟案件屢見不鮮。然而,在將外部銷售人員歸類為被豁免的員工之前,必須滿足充足的條件,否則企業則必須遵守加州的正常工資及工時法律,以免遭到訴訟的損失。
外部銷售人員的法律定義
加州法律將外部銷售人員定義為:18歲以上;工作時間的一半以上經常花在公司地點之外的人員;需要出售產品,或獲得相關產品、服務,或設施使用的訂單,或合同的人員。
因此,企業必須先滿足以上定義的每個要素,才能將雇員分類為被豁免的外部銷售人員。具體說明如下:
年齡規定:需要是成年雇員(18歲或以上),即使符合其它外部銷售員豁免資格,也必須先要滿足該年齡規定。
工作地點:工作地點是定義外部銷售人員的關鍵因素。員工在哪裡度過工作時間,不僅取決於員工的職務說明,還取決於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員工必須通常且定期地將其工作時間的一半以上花在公司地點之外。
例如:如果一個員工一週花兩天在路上打銷售電話,三天在辦公室裡準備銷售訂單,並通過電話與客戶交談,則該員工不能被歸類為豁免員工。因為該員工的定期工作時間,沒有超過一半在公司營業地點以外。
雇主營業地點的法律定義:是指用作營業地點的任何固定地點,包括銷售人員作為辦公地點使用的居所。該豁免規定旨在適用於那些需要訪問客戶營業地點,或門對門的銷售人員。銷售人員花費在辦公室(包括自家辦公室)中的電話推銷、郵寄廣告宣傳單、或其它銷售工作所花費的時間,不算入銷售人員在雇主營業地點以外工作的時間。
銷售職責:獲豁免的外部銷售人員不僅必須將其工作時間的一半以上,花費在雇主的工作地點以外,花費的時間還必須全部是用來做銷售,或獲得產品或服務的訂單,包括設施的使用。法院將加州法律頒布的這一測試方法稱為「唯一定量」,即使員工將其工作時間的一半以上花費在雇主的工作地點之外,但如果其總工作時間的一半沒有進行銷售業務的話,則不能將該員工歸為外部銷售員。
例如:如果一名銷售人員不僅進行銷售並接受瓶裝水的訂單,而且還負責送貨上門的銷售代表,則不能被歸為受豁免的外部銷售人員。只有當該員工總工作時間的一半以上,全部用於銷售及接受訂單時,該豁免才能適用。
如果時間不是花在雇主的營業地點,對於不是直接用於銷售業務,但卻是銷售所必需的時間,可以算作「銷售」或「接單」所花費的時間。 因此,驅車前往客戶營業地點進行推銷,就可算是「銷售」所花費的時間。
另一方面,如果推銷員既要開車打電話,又要送貨上門(或出於其它一些非銷售原因),則該員工用於開車的時間必須在兩者之間做出明確分配,以決定其是否真正使用一半以上的工作時間,專門進行銷售業務。
當實際工作大部分是非銷售業務,雇主則不能不切實際地指定其非銷售人員花費一半以上的時間用於銷售,以此避免支付該員工加班費的規定。但是,如果本應從事銷售活動的雇員,由於自己的不合格表現而跌至一半時間以下,則仍然可以滿足豁免要求。
銷售人員與雇主發生爭議 法院考量的因素
當發生爭議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員工如何實際使用其業務時間;
•工作的現實要求;
•員工是否偏離了雇主的現實期望;
•雇主是否對員工所謂的不合格表現表示不滿,該不滿是否是考慮到工作的實際總體要求。
對於員工實際使用期的業務時間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有些情況下,雇主針對其雇員可以花費其主要時間在銷售業務上的合理期望,可以用作證明其豁免資格,即使該雇員因其自身原因,沒有達到雇主的期望。
加州的法律採取了以保護員工福利,並確保勞動力市場穩定的公共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出現加州工時法律定義有爭議時,法院將以促進對雇員保護,對該法律進行詮釋。
「豁免權」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只有當雇主在「完全不具爭議的」的範疇內,將雇員歸為豁免時,才能被允許。如果員工對雇主分類提出異議,雇主則有責任證明該員工是否被正確分類為豁免。
那麼是否可以將外部銷售人員歸為豁免對象,通常需要仔細檢查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實際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如果不清楚雇員是否可以適當地被歸類為外部銷售人員,企業則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當員工認為其被錯誤分類時,也應尋求相應的法律建議。因為被錯誤分類的員工或有權贏得未付的加班費,以及其它賠償。(本文由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
責任編輯: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