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10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2018年於台灣殺死女友,間接引發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港籍凶嫌陳同佳,近日他的相關消息再次傳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示要協助陳同佳來台「自首」,引起不少討論。
學者提到,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過來投案」,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意義,因台港沒有簽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協議,由港府把嫌犯送到台灣,是非常危險的矮化主權行為。還有分析表示,林鄭的用意是企圖轉移焦點,為其政治危機解套。
陳同佳去年在台灣殺害女友並棄屍,逃回香港後台灣發布通緝。隨後,台灣透過法務部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請求,這期間香港完全不予理會。不過,港府用無關緊要的罪名把陳嫌關進監獄後,並以此事件為由,推出修改《逃犯條例》的草案,引發港人的反送中運動。此事件就如同蝴蝶效應般越滾越大,延燒四個多月,期間還發生中共施壓NBA,以及暴雪娛樂自我設限等風波。
港府拿陳同佳案做文章 前後態度不一致
對香港政府說服陳同佳到台灣投案,兩岸政策研究員張宇韶接受大紀元採訪時分析認為,這件事情發生前,台灣政府希望與港府法政府建立司法互助,但香港政府置之不理,也不願跟台簽訂司法互助,直到反送中議題發酵後,港府才拿這件事大做文章,「且刻意把台、港、澳納入逃犯條例囊括的範圍。」
他表示,過去拒絕與台灣針對陳同佳案進行司法互助,現在卻主動把人送回「自首」。這前後邏輯不一致的態度,應視為政治操作。
張宇韶舉例,英國男子林克穎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後,逃回蘇格蘭,蘇格蘭高等法院宣判不引渡他回台受審。從林克穎案就可看出,蘇格蘭有保護本國人的意願。而林鄭主動讓自己的香港人來台面臨審判風險,這做法實在有違常理。況且台灣是有死刑的國家,而香港早已廢除死刑。
華府智庫訪問學者陳方隅對大紀元表示,陳同佳個人主動到台灣投案,並不合理。因在國際上的引渡通常被告方(嫌疑人)都是要求到「案刑最高刑期比較輕」的地方去審,但香港已廢死刑而台灣沒有廢除,哪有人會自己要求到一個可能會被判比較重的地方審判?
陳方隅強調,在香港和中國,這種被犯案、被消失、被定罪、被自動投案的案例,真的是層出不窮。一個人莫名其妙就會被安上奇怪的罪名(例如異議分子常常會被定為嫖妓、盜竊)。台灣面對這樣的獨裁政府,真的必須小心。
港府絕口不提的情況
快樂聯播網「子瑜生活二三事」節目主持人陳子瑜在臉書上提到,台灣跟波蘭在今年6月就簽了「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假設陳同佳跟被害人都是波蘭人,那麼台灣就可以憑著這個協定,要求波蘭政府把人送回來或提供資料進行審判。因為司法互助協議,是國家或政府之間「對等」的象徵。
他說,「要把人送回台灣審判,當然沒問題,但請依照正規途徑,政府對政府,透過司法互助協議,不要偷吃步還想偷揩油。」
陳子瑜認為,這就是台灣政府拒絕香港特區政府這樣搞的最主要原因:「一個香港人在台灣殺了另一個香港人,香港政府自己不處理,還要趁機搞「台灣香港都是同一國」。如果為了陳同佳案,搞出一個「香港台灣司法互助協議」,就代表香港跟台灣的主權不是屬於同一個國家,中共會不高興。這也是國民黨、香港特區政府絕口不提的東西。
林鄭為政治風險解套
資深媒體人李志德表示,香港政府不走正道,檯面上沒有看到交出任何案件材料,也不承諾任何未來的合作。就是想方設法讓陳同佳來到台灣,然後所有的問題,就是台灣政府的問題了。
對就此會產生的後果,他分析道,台灣沒有得到過任何偵辦細節,陳同佳最初的口供是什麼?有沒有關鍵證人必須傳訊?有沒有什麼證據因為港方的耽誤而滅失了?有什麼關鍵證據必須要香港方面提供?這些事目前外界都不知道。但可以知道的是,按香港政府現在的做法,沒有上頭這些問題算台灣幸運,有也是台灣自己倒楣,因為「無法可依」,港府都可以不理。
他認為,還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則,不能單憑自白判人犯罪。陳同佳案上了法庭,不可能僅僅憑著陳同佳一句「人是我殺的」就定罪,檢察官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陳同佳殺人,法官才會判刑。若錯失環節太多,就可能出現因為證據不足,法官必須判無罪的情況。
他說,一旦起訴、定罪失敗,這筆帳要算誰的?一定不是香港政府的,林鄭月娥聲稱的「為受害者找公道」就完事了,也不去和台灣官方接觸,林鄭月娥的政治風險也免除了。林鄭月娥、鄭若驊和建制派一幫人要台灣幫忙解決問題,還要算計到這種地步,台灣政府不跳腳才有鬼。
前台灣總統馬英九認為,拒絕陳嫌入境受審,是執政黨的政治考量與選舉計算。李志德直言,馬英九自己當過法務部長,卻讓自己的檢察官在這種國家尊嚴和辦案材料都缺,面子裡子都沒有的情況下,拿整個國家機制去解決一位無能香港特首政治的危機。
事關主權 台灣勿中計
陳方隅提到,目前已有許多香港學者呼籲,台灣政府不要中了林鄭特首的計,不要配合她演戲、卸責、搞分化。搞出送中條例這種事情,根本就跟陳同佳沒什麼關聯,本就不是為了什麼司法正義,只是要讓中共可以光明正大地抓人。
他說,看到一堆人批評政府不收殺人嫌疑犯陳同佳實在令人頭大,簡單來說,台灣方面是絕對不可以從香港政府手中接收這位嫌疑犯的,「現在陸委會拒絕讓陳嫌入境,這也是必須的,因為用何種名義入境,關乎我們國家主權地位的實踐問題。」
他解釋,國與國之間要走官方和正式的管道,沒有什麼私下叫人過來投案這種道理。
他認為,自己投案跟被政府送過來投案,這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意義。如果是政府對政府,需要先簽「司法互助協議」,以對等的原則把人送過來。但現在香港政府明顯是在背後推動,並且安排北京來的政協委員陪同陳嫌過來台灣,卻還陳嫌以個人名義向台申請。
陳方隅說,若不走司法互助程序,是以陳嫌以私人名義到台灣投案,但相關的人證物證都不會一起過來,台灣方面要如何審理?況且台灣跟香港沒有簽署任何的司法互助協議,這樣由香港政府把嫌犯送到台灣,那代表的意義是「國內事務」的處理,這是非常危險的矮化主權行為。#
責任編輯:李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