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維吾爾人權政策法」全文翻譯

譯者:Zu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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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0月02日訊】譴責嚴重侵犯新疆突厥族穆斯林人權的行為,並呼籲停止對中國境內外這些(維族)社區的任意拘留、酷刑和騷擾。

第116屆國會第一屆會議

由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在國會中制定

第1章 簡短標題

該法案可能被稱為「2019年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

第2章 目的聲明

該法案的目的是指導美國分配資源處理嚴重侵犯公認人權的行為,包括大規模拘留中國境內超過1千萬名維吾爾族和其他主要是穆斯林的少數民族,以及對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性居民的恐嚇和威脅。

第3章 適當的國會委員會

在本章節中,「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詞是指:
(1)(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武裝部隊委員會,情報特別委員會,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和參議院撥款委員會;和
(2)(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武裝部隊委員會,情報常設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和眾議院撥款委員會。

第4章 國會作出以下調查結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PRC)長期以來一直壓制大約1千3百萬突厥、溫和的遜尼派穆斯林,特別是維吾爾人,名義上自治的新疆地區。這些行動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近幾十年來,中央和地區的中央政府政策系統地歧視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和新疆的其他穆斯林,剝奪了他們的一系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運動自由,以及公平審判等等。

(3)由於中央政府的嚴厲鎮壓,新疆地區的動亂加劇,這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用作奧威爾式的「恐怖主義」和「分裂主義」的證據,並以此為藉口做進一步不合比例的(鎮壓)反應。

(4)自從2014年,針對新疆少數民族社區,中國當局發起了他們最近期的「抵制暴力極端主義」運動,其中以大規模、國際性的恐怖主義威脅為借口,用來合理化普遍存在的限制和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5)這些政策包括:

(A)在整個地區進行普遍的高科技監測,包括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任意收集生物數據,包括兒童的DNA樣本;
(C)面部和語音識別軟件和「預測警務」數據庫;
(D)嚴格限制整個地區的行動自由。

(6)中國安全部隊從未對Alaqagha(2014),Hanerik(2013)和Siriqbuya(2013)的大規模槍擊事件,以及非法殺害Abdulbasit Ablimit(2013)和Rozi Osman( 2014)提供可靠報告。

(7)(A)2016年8月前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陳全國轉為新疆黨委書記,促使該地區的鎮壓行動加快。
(B)新疆的地方官員使用令人毛骨悚然的政治言論來描述政府政策的目的,包括「剷除腫瘤」和「化學除草」。
(C)維吾爾人被迫慶祝中國的文化傳統,如中國新年。由于國家對維吾爾族文化遺產的控制,例如muqam(音樂傳統)和meshrep(傳統文化聚會),並且由于取消了維吾爾語作為新疆學校和大學的教學語言,維吾爾文化面臨著被根除。

(8)2017年,可靠的報告發現,居住在中國境外的維吾爾族家庭成員在中國境內失蹤,中國當局向國外的人施壓,要求他們返回,並有大量人被任意拘留。

(9)學者,人權組織,記者和智囊團提供了充分的可靠證據,證明中國當局建立了「政治教育」營地。

(10)獨立組織進行了採訪,包括Kayrat Samarkan,Omir Bekali和Mihrigul Tursun,以及其他被拘留在這些設施中的人的證詞,他們描述了強迫政治灌輸,酷刑,毆打,食物匱乏和單獨監禁,以及無法統計時間拘留的,羞辱,並且否認宗教,文化和語言自由,並確認被警衛人員告訴他們,獲得釋放的唯一方法是表現出足夠的政治忠誠。

這些設施的條件惡劣和缺乏醫療明顯導致一些被拘留者死亡,包括老人和體弱者。

據報導,Hesen Imin(2017年)和Sawut Raxman(2017年)在沒有經過適當調查的情況下,在「政治教育」營地中被中國當局拘留期間去世。

現已在其他國家獲得永久居留或公民身分的維吾爾人和哈薩克人,提供證詞說他們受到中國官員的威脅和騷擾。

(12)在中國政府的壓力下,各國不得不將維吾爾人遣返中國,這違反了不驅逐原則以及有充分理由的迫害恐懼的原則。

遣返維吾爾族的國家包括埃及(2017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2017年),馬來西亞(2011年,2013年),泰國(2011年,2015年),老撾(2010年),緬甸(2010年),柬埔寨(2009年),越南(2014年) ,哈薩克斯坦(1999年,2001,2003,2006),烏茲別克斯坦(2007年),塔吉克斯坦(2011年),巴基斯坦(2003年,2009年,2011年),尼泊爾(2002年)和印度(2016年)。

(13)自由亞洲電臺維吾爾族服務的六名記者公開詳細報導了他們在新疆的家人為應對他們在該地區暴露濫用政策的工作而遭受的虐待。

(14)一些美國公司正在與新疆當局開展業務,但沒有充分的干預或保障措施,以確保其業務運營不會造成或助長侵犯人權行為。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越來越多地投資於新疆和整個中亞的「一帶一路」倡議,通過「上海合作組織」等組織擴大其影響力,而不考慮政治,文化,或少數民族的語言權利。

(16)國務卿、國會中國執行委員會、湯姆·蘭托斯人權委員會以及行政部門和國會的個人成員都對新疆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權行為和「政治再教育營」表示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17)2018年8月,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了新疆侵權行為的質疑,包括建立大規模任意拘留營。

(18)2018年8月至9月期間,中國當局對這些指控做出了回應,要麼斷然否認這些指控,要麼堅稱這些設施是「職業培訓中心」。

(19)2018年9月,新任命的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在她的第一次高級專員講話中指出,「對維吾爾族和其他穆斯林社區進行大規模任意拘留的令人深感不安的指控,即所謂的遍布新疆的教育營地。

(20)2018年9月18日,華盛頓郵報的編輯委員會寫道,「利害攸關的不僅僅是維吾爾人的福利,還有21世紀的技術是否會被用來扼殺人類的自由。」

(21)2018年12月,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民主,人權和勞工局副助理部長斯科特·巴斯比的東亞,太平洋和國際網絡安全政策小組委員會作證,證實被拘留者人數自2017年4月以來,在難民營中「至少有80萬,可能超過200萬」。

(22)2018年12月,獨立媒體報導指出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難民營中有強迫勞動,並且有報告說,從營地被釋放的人被迫在附近的工廠以低工資做勞工,否則被威脅被送回「政治再教育營」。

(23)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中國官員組織了來自12個非西方國家的一小群外國記者和外交官訪問新疆的「政治教育營」。在訪問之前的幾個月裡,國際媒體報導說,官員們努力從一些「政治教育」營中拆除安全設備痕跡,並勒令被拘留者和當地居民不要對營地做出負面評論。報告還指出,官員已將大量被拘留者轉移到中國其它地區的拘留所。

(24)專家們將新疆地區描述為「與朝鮮競爭的警察國家,如同南非種族隔離的正式種族主義」以及新疆地區的「慢動作天安門」的鎮壓。

第5章 國會的意見

(1)總統應該譴責中國當局在新疆對突厥穆斯林的虐待,並呼籲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承認針對中國現行政策的深刻濫用和不易持久的破壞,並立即關閉「政治教育」營,解除所有限制並確保尊重整個地區的國際保障人權,並允許重新建立中國國內外的聯繫;

(2)美國政府應制定一項戰略,支持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和許多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緊急呼籲立即和不受限制地進入新疆,包括「政治再教育營」; 並指示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利用美國的聲音和投票權來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突厥穆斯林的大規模任意拘留,酷刑和強迫勞動;

(3)國務卿應考慮現有權力機構的適用性,包括「全球馬格尼茨基法案」(公法114-328副標題F),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國共產黨政府成員實施有針對性的制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安全機構,包括新疆黨委書記陳全國和其他官員,可信地指控他們在新疆和其他地方侵犯人權;

(4)國務卿應充分執行「弗蘭克沃爾夫國際宗教自由法」(公法114-281)的規定,並考慮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22 USC 6401 et seq.)戰略性地採用制裁和其他工具。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的「特別關注國家」(CPC)中的一部分,直接針對其特別嚴重的宗教自由侵犯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5)商務部應審議和考慮禁止銷售或提供任何美國製品和服務給中共政府在新疆的代理機構,包括新疆共產黨分支機構,新疆公安局和新疆中共中央統戰部,或代表他們針對突厥穆斯林人士進行大規模拘禁或強迫勞動的任何實體機構,並將其列入到商務部管理的「實體清單」(Entity List);

(6)國務卿應探索建立自願數據庫的適當機制,維吾爾族僑民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員可以提供有關失蹤家庭成員的詳細信息,以期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問責,並採取適當措施加快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和其他突厥穆斯林少數民族的庇護申請;

(7)在新疆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以其它方式經營的美國公司和個人應採取措施,包括在任何公共或財務備案中公開宣稱其商業活動沒有助長新疆或中國其他地區的侵犯人權行為;以及他們的供應鏈不會造成強迫勞動;

(8)聯邦調查局和適當的美國執法機構應跟蹤並採取步驟,追究來自中國官員的責任,這些官員騷擾,威脅或恐嚇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包括突厥穆斯林、維吾爾裔美國人、華裔美國人。在美國合法學習或工作的中國國民;

(9)國務卿應與美國傳統盟友和合作夥伴一起採取類似步驟,並在針對性制裁和簽證限制方面進行密切協調;

(10)需讚揚自由亞洲電臺維吾爾語服務的工作,因為它詳細、準確地介紹了維吾爾人和中國其他少數民族身上正在發生的事,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努力通過威脅和拘留來恐嚇他們的在中國的家庭成員。

第6章 國家安全報告

(a)總體而言——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180天內,國家情報局長應與國務卿協調,向有關國會委員會提供一份機密和非機密報告評估整個新疆的鎮壓行動對國家和地區的安全威脅,中亞和東南亞各國政府強行遣返突厥族穆斯林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的頻率,以及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突厥穆斯林進行大規模拘留和監視而使用的技術的轉移或研發,包括與預測性警務和大規模資料收集和分析有關的技術。

(b) 附件——(a)要求的報告應附上一份附件,其中列出所有參與新疆「政治教育」營建設或運營,以及提供或操作監視技術或業務的中國公司。

第7章 保護美國公民和居民免受恐嚇和威脅

(a)總體而言——在該法頒布之日起90天內,聯邦調查局局長應與國務卿協商,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概述任何以及向美國公民和居民提供資訊和保護的一切努力,包括維吾爾族和在美國合法學習或暫時工作的中國公民,卻在美國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產黨官員繼代理人的騷擾及恐嚇,以及因工作或傳播(信念)而導致在中國的家人遭受威脅或拘留的人。

(b) 被拘留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家屬資料庫——國務卿應探討適當的機制,建立一個自願性質資料庫,供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使用,可以提供有關失蹤家庭成員的詳細情況,以便敦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資訊和問責,並採取適當措施加快維吾爾人、哈薩克人和其他突厥穆斯林少數民族的申訴。

第8章 公共外交報告

(a) 報告——不遲于本法頒布之日起120天,美國全球媒體機構的首席執行官應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以:

(1)描述美國廣播到新疆地區和全球維吾爾文社區的現狀和範圍,對新聞和資訊自由流向這些社區的障礙,並酌情詳細提供技術和財政的必要要求,以增加向全球這些社區(送達)廣播和其它媒體;
(2)描述為恐嚇自由亞洲電臺和美國之音記者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問題所作的後果;
(3)並與美國國務院全球接觸中心協商,描述和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針對全球維吾爾族社區的虛假資訊和宣傳,盡力淡化在新疆地區發生的嚴重侵犯普世承認的人權,以及任何涉及該領域的活動或計畫。

(b)國會意見——國會認為,自由亞洲電臺的維吾爾文服務社的記者們,儘管遭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拘留其家庭成員和親屬來竭力消聲或恐嚇他們的報導,但他們(仍然)對新疆的人權和政治局勢進行了報導,(他們)應該受到高度讚揚。

第9章 年報

(a) 在該法頒布之日起180天內,以及此後每年,國務卿在諮詢有關聯邦機構和民間社會組織後,應提交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並在國務院網站上提供一份機構間報告,其中包括:

(1)評估在新疆地區被拘押者中被拘留的「再教育營」人數和在拘留營的條件,包括被拘留者是否遭受酷刑、被迫放棄信仰或其他虐待;
(2)盡可能說明營地的地理位置,估計被拘留在這類設施中的人數;
(3)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維吾爾族在押人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再教育的機構”再教育”的方法;
(4)評估被任意拘留的人數,包括在審前拘留所和監獄中;
(5)對在營地和地區工廠中被迫送回「政治教育」營地的威脅下的低工資進行的強迫勞動評估;
(6)受益於這種勞動的中國公司和行業清單,以及 一份描述為從事強迫勞動而採取的行動(根據《 2018年人口販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被認定為第三級國家。)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給予外交、新聞工作者和其他人員進入新疆地區的準入程度的評估,並描述了用於阻礙監測新疆地區人權狀況的措施;
(8)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地區公安機關使用的壓制性監視、偵查和控制方法的評估,以及擔任高級領導職務和負責”高科技”警務的人員名單,針對新疆地區維吾爾族和其他穆斯林占多數的少數民族的大規模監禁和再教育工作;
(9)說明美國為解決新疆地區嚴重侵犯普遍承認的權利和保護該地區的尋求庇護者而進行的外交努力,其中包括與多邊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伊斯蘭合作組織(OIC)成員國和其它國家/地區的雙邊關係。

(b) 終止——國務卿可終止(a)條款所要求的報告,如果國務卿向國會有關委員會證明:嚴重侵犯人權和大規模拘留維吾爾族和其他穆斯林占多數的少數民族(的行為)在新疆地區已經結束。

第10章 國務院特別協調員

(a)總而言之——國務卿應考慮在美國國務院特別事務部國務院內設立一個新職位,該職位將協調外交,政治,公共外交,財政援助,制裁,反恐,美國政府內部的安全資源和國會報告要求,以應對新疆地區發生的嚴重侵犯普遍承認的人權的行為,包括解決維吾爾族和其他主要是穆斯林少數民族的大規模拘留,採用先進技術監視和警察偵查方法,以及使用反恐和反激進主義主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新疆的政策辯護。

(b)任命——如果國務卿確定設立(a)款所述職位是適當的,則國務卿可以從國務院的官員和雇員中任命特別協調員。國務卿可允許該高級職員或雇員保留該高級職員或雇員擔任的職務(以及與該職務有關的責任),然後再任命高級職員或雇員為特別協調員。

(c)終止——國務卿可在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證明在新疆結束了普遍侵犯維吾爾人和其他穆斯林為主的少數民族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後,終止特別協調員的職務。

(d)諮詢——在根據本條指定特別協調員之前,國務卿應與適當的國會委員會的主席和少數黨成員進行諮詢。

本法案來自馬克·盧比奧(Marco Rubio)議員的官方網站。

責任編輯:孟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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