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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立國原則之十八:開成文憲法之先河

圖:美國費城著名的獨立國家歷史公園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石碑,右側為自由鐘參觀廳(攝影:肖傑/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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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08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第十八項立國原則強調了成文憲法的重要,認為將政府執政原則寫入成文憲法中,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不可侵犯的權利。

直白地說就是,重要的原則要寫下來。

美國國父們所模仿的、他們視為模範的政體,之前我們講過,一個是古以色列人,或者說古猶太人的政體; 另一個就是盎格魯‧撒克遜人——古英國人的政體。

盎格魯‧撒克遜人,他們是什麼民族啊?他們早期是日爾曼人,從歐洲大陸過英吉利海峽登上英格蘭島,然後又跟當時的英國土著人結合,他們的後代最後形成的民族叫做盎格魯‧撒克遜。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持續到差不多公元11世紀,後來諾曼底的威廉公爵二世入侵英國,建立了他的王朝,古老的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就結束了。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他們很多的法律是約定俗成的,有點半民俗社會、半共和社會的那個樣子,大家在社會生活中都自覺地遵守著共同認可、約定俗成的規則,都覺得挺好,但是沒有形成文字。這樣一來,它就存在一個弱點,在外來入侵的時候就顯露出來:成文法的缺失,造成面對外來勢力侵入的時候,原本維持社會的政策和規則被摧毀殆盡,被新的統治勢力以新的律令規則所取代,失去了傳統性的承傳。

當時北方的挪威入侵、諾曼底也入侵,諾曼底人一夜就把盎格魯‧撒克遜的國王推翻掉了,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瞬間灰飛煙滅,諾曼底公爵跑來做英王。可是威廉二世一來,他不知道你原來怎麼回事,沒有原來的成文制度作參照,他就建立起一套新東西來,使盎格魯‧撒克遜人之前享有的多數權利都沒了。

如果盎格魯‧撒克遜王權有自己一套成文法存在,那就會不一樣了。你新王來了,可以啊,新王就新王吧,我們有這麼一套社會管理規則,就繼續沿用現有的這套規則好不好?就比較好辦了。可惜歷史正好相反,盎格魯‧撒克遜當時沒有成文法。在此之後花了幾個世紀的時間才一點一點地找回來。

這個「找回來」的過程,其實很激烈。比如1215年那個時候的英王約翰,是被英國人刀架在脖子上簽下的「大憲章」(Magna Carta)。這個「大憲章」就是把當初盎格魯‧撒克遜很多的普通法寫成文字的產物。就是刀架在脖子上,讓他的王去簽字才能恢復。

此後再到1628年,就是400年之後,英國人又逼著查理一世,同意一個「抗議權利法」;再到1689年發生「光榮革命」,荷蘭的威廉王和瑪麗王后受英國的貴族之邀渡海來搶英國王位,成功之後,英國的貴族們說,是我們請你來的,我們送給你了王位,你得同意我們要的東西,這個東西叫「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這其實是後來美國憲法的前十個憲法修正案的雛形:人民可以擁有武器,國王同意要成立議會,國王需要議會同意才能向人民徵稅等等。

但是所有這些東西,當初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都是存在的,約定俗成式的存在,就是沒有形成文字。美國的建國者們從中汲取了一個深刻的教訓,也是從英國人那裡學來的,就是:所制定的政策、規則一定要寫成文字。因此,美國先父們制定、簽署通過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應運而生,成為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現代憲法的成文化是源自於美國,美國開了這個先河。憲法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之依據。美國先父們認為,我們的國家要有一個大法、大框架、大規定,在這種範圍內才能往下做別的事情。

前面提到的「大憲章」並不純粹是英國憲法,因為英國當時沒有憲法。第一部現代憲法是美國人寫出來的,以後其它各國都是承襲美國的。這就是美國建國者們強調的:重要權力要寫成文字。

再有,美國憲法與很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所不同,當初在克里特島、在古希臘、斯巴達王國、雅典王國等等,他們的憲法都是單獨一個人思考的產物,是一個思想家撰寫出來的。美國憲法是集體的智慧,是參加在費城為期四個月的制憲會議的五十五位代表、建國先父們集體智慧的結晶。

這是美國憲法的獨特之處,它凝聚了集體的智慧,成就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傑作。#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張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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