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1月17日訊】華為創始人任正非之女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後,中共法院以走私毒品罪迅速改判加拿大男子謝倫伯格死刑,引發中加兩國新一輪外交爭議的同時,法律界人士紛紛質疑中共司法機構在審理程序中的「上訴加刑」等作法。
加拿大公民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去年11月被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被發還重審,大連中院1月14日重審該案,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大連中院在重審宣判後發表聲明稱,2014年底,謝倫伯格與其他人合謀,試圖從中國走私222公斤冰毒到澳大利亞。謝倫伯格在被捕前曾準備逃往泰國,但在途中被捕。
謝倫伯格被改判死刑的消息於星期一晚公布後,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公開表示嚴重關切,指責中共的死刑判決「武斷」。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則宣稱「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之處」。
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冬碩質疑重審過程有違法之處,「按照法律規定,發回重審之後,如果公訴機關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是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公訴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仍然在舊的犯罪事實的範圍內,並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所以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大連中院則強調當事人一切權利獲得保障。但這樣宣判在法律界引發強烈爭議。
北大教授,法學家賀衛方針對這一判決發表短評,質疑法院的「上訴加刑」中的處理及後續不良影響。
評論說,謝倫伯格被關押了四年多之後,於2018年11月20日一審被判處15年徒刑。他堅稱無罪,提起上訴。湊巧遇到孟姓高管被捕事件,引發中方憤怒抗議,並威脅加方要為此付出代價。謝倫伯格的上訴案在不久後的12月29日於遼寧高院審理,值得注意的是,一審之後(大連)檢察院並沒有提起抗訴,但這並不妨礙高院將案件發回大連中院重審。中間趕上了元旦假期,到了來年1月14日,短短不到十天的工作日裡,大連中院居然霹靂手段,迅捷審判,改判死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評論質疑:「原審判決之後,那麼短的時間,檢察院就能夠輕而易舉地拿出新的事實,那麼原審之前有四年時間他們怎麼就沒有發現讓案件結果發生如此劇烈變化的事實?……延續四年的調查和各種審前程序,我們有理由要求一審開庭前檢方已經事實把握完整,做好充分準備,何以可能發生被告人一上訴,馬上就說『又發現了新事實』,而且是被告人由從犯變為主犯的重大新事實這種詭異的情況?」
評論質疑中共法院這一做法違背了「上訴不加刑」的準則:「中國刑訴法不是規定了『上訴不加刑』的準則麼?旁聽了重審的某位當地學者回應說:不加刑之規定不包括檢察院在當事人上訴後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而提起或沒有抗訴的情形。可是,這樣一來,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訴,檢察院都可以發現某些『新的事實為理由而抗訴或只是跟法院溝通施壓(這對於檢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勢必導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徹底落空。被告人只要不服原判,提起上訴,等待他的只有檢察院的抗訴(甚至連抗訴都不用)和隨後的加重懲罰,如此一來,誰還敢上訴?」
評論最後稱:「一個國家,行政官員可以決策錯誤,外交官員容有睜眼瞎話,但是司法機構假如也加入到這種屈從外部干預、玩法律於股掌之間的鬧劇中,那真是令人絕望的危境。」
早前,辯護律師張冬碩所在的律所知名維權律師莫少平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也表示,「我們作為辯護律師認為它補充的起訴書,所謂新的犯罪事實是根本不存在的事。」
莫少平說,「他被關了四年多才做了一審判決,判了15年,也是大連中院判的。關了四年多遲遲沒有作出判決,為什麼,因為當時法院好像也認為證據並不是很充分,所以一直請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說可以定,然後判十五年。所以第一次判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是根據最高法院的指示做的判決,而且還認定他是從犯。」
「通常來說,上訴之後,二審對類似這種案子,二審法院通常不開庭,就書面審審就完了。然後突然間二審法庭說開庭審理這個案子。這就很反常了,突然要開庭審理,審理之後又突然發回重審,發回重審之後,一天之後,大連檢察院又把所謂補充起訴書又給送過來,移送法院,往法院發回重審,十六天就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死刑,這都很不正常。」
莫少平也質疑死刑判決:「法院判處死刑,按照以往慣例,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過開完庭當庭宣判死刑。通常宣判死刑應該是休庭之後,閉庭之後,報審委會研究討論決定,再擇期宣判。這種開完庭當庭宣判死刑的,我們從來沒看到過,這是史無前例。」#
責任編輯:林詩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