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9月20日訊】在澳洲後,其中一方想和孩子移居海外?前任配偶在沒得到您同意的情況下,把孩子帶出國,怎麼辦?澳洲的,在離婚後孩子搬家的問題上,都有哪些約束?律師事務所為您逐一解析,並介紹近期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例。
什麼是國際遷居(International Relocation)?
許多人會在不同的人生階段中,移居到不同的國家。因此,時,其中一方想和孩子移居海外的想法並不罕見。這種情形就是「」(International Relocation)。
搬家——無論是搬到另一個國家,另一個城市,還是在同一個城市的另一個地方——都意味著,以及父母與孩子的接觸、交流將發生重大變化。如果父母一方決定他們希望移居海外,他們需要與孩子的另一方父母,以及其他任何有父母責任的人討論。
有時,雙方可以就以下方面達成協議:一方,同時允許孩子與另一方在本國有更長的居住或探望時間,例如在學校假期期間。父母可以通過寫入,或者向法院申請的方式,來使協議正式化。同意令可使協議得到正式承認,並可依法強制執行。
然而,如果父母一方希望與孩子,但另一方反對的話,他們可以向法院尋求。可是,法院不一定會批准國際遷居。法院在確定判決結果時,需要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孩子最佳利益:國際遷居的判定因素
,包括與父母雙方保持理想的親情關係,以及國際遷居對孩子造成的情感和心理上的影響。
法院還會考慮申請提出方的意願。孩子的(primary caregiver),最好是生活在他們自己選擇的國家,而且那個環境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壓力。
根據孩子的年齡、成熟程度,以及對該狀況的理解能力,法院還會考慮孩子的意願。
的推定原則,意味著法院必須考慮孩子與父母各方一起度過相等的時間,或大量且重要的時間,因為法院假設,與父母雙方的親情關係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如果上述安排確實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例如在或的情況下,法院將不考慮這一原則。
如果孩子被另一方帶出國,怎麼辦?
法院有權作出阻止的同意令,或要求父母其中一方進行搬遷的命令。
在沒有法院命令,或未經另一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帶著孩子離開該國是非法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另一方父母可根據「海牙公約」申請(child recovery orders)。
「海牙公約」是一項國際多邊協定,旨在確保兒童返回其主要司法管轄國,以便在那裡解決。
如果父母擔心他們的孩子可能被帶出澳大利亞,他們可以將孩子的名字添加到(Airport Watchlist)中。當孩子試圖在機場登機時,當局將得到提醒。
國際遷居:法院判決實例
下面介紹一起近期的:Molloy & Reid [2018] FamCAFC 89 (11 May 2018)。
2018年5月,位於布里斯本的澳大利亞聽取了一項上訴:Molloy女士試圖與她的三個孩子一起遷居到新西蘭。她的前配偶——Reid先生反對遷居,並希望他的孩子繼續留在他們現居的昆士蘭小鎮。
這對前夫婦在2003年度假時相遇。Molloy女士當時住在英國,Reid先生在位於昆士蘭的老家擔任電工,在中稱為該地被稱為O Town。
Molloy女士在新西蘭長大,後來移居英國擔任會計師。Molloy女士在新西蘭有一個大家庭,她的父母在那裡經營家庭農場。Reid先生在O鎮長大,他的大部分家人都住在那裡。Molloy女士和Reid先生於2004年開始在,並於2006年搬到了O鎮。
他們的三個孩子出生於2008年、2009年和2012年。自2015年11月以來,Molloy女士和Reid先生一直住在O鎮不同的房子中。
初審判決:海外移居請求被拒
審判於2017年6月舉行。Molloy女士和孩子一同新西蘭的請求被拒絕。
法官下令平等承擔父母的責任和,讓孩子和母親住在一起,並和父親每兩週中一起度過四個晚上,並加上每個學校假期的一半。初審法官的判決,主要評估搬遷對母親的情感、經濟狀況以及她的能力的影響。
居住在O鎮,給Molloy女士帶來了相當大的壓力,特別是想到將來還要與前夫Reid先生保持交往,讓她非常焦慮,並且產生了落入圈套的感覺;搬遷到新西蘭將改善她的心理狀況,從而改善她的能力和情感,同時她的經濟狀況將得到改善。
儘管Molloy女士在與前夫溝通方面遇到了困難,但初審法官發現,他們的溝通足以履行的命令。法官認定,儘管在O鎮的生活給她帶來了壓力,但Molloy女士過去十年來都能夠應付,況且讓Reid先生搬到新西蘭也是不切實際的。
孩子們的,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法院同意Molloy女士的申請,那孩子與父親建立有意義關係的可能性將被嚴重降低。從孩子的角度出發,法官認為國際遷居的弊端超過了任何好處。
國際遷居:可行性因素有哪些?
Molloy女士對初審結果不服,提出七項理由。
她主張,依賴之前的案例,即Morgan&Miles 2007,是錯誤的。她認為過於依賴參照考慮因素的「清單」(checklist)。該清單列出了為確定案件結果而審查的11個問題。
Molloy女士認為,將遷居的合理可行性(reasonable practicality),僅僅局限在兩個清單標題(checklist headings)中,以致判決的考慮因素不夠全面。
「合理可行性」,是基於以下因素進行評估:
• 父母居住地相隔多遠
• 父母執行協定的能力
• 父母的有效溝通和解決任何困難的能力
• 擬定撫養方案對孩子的影響
• 法官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項
上訴法官發現,那些「清單」的標題,是籠統描述更大問題的簡易方式。
這名母親辯稱,審判未能發現孩子父親對她實施。但是,在審判記錄中,法官說他認為行為已經發生。
初審法官尤為關注的是,如果孩子與母親一起搬到新西蘭,那麼孩子與父親的關係將會削弱,而Molloy女士聲稱這是法律的錯誤。
Molloy女士說,孩子父親並不如她那樣通曉孩子們的情感需求。此外,如果她搬到新西蘭,她將會成為一個更好的母親,同時仍能促進孩子和Reid先生之間保持一種有意義的。
哪個才是更好的方案?
然而,一位(family report)的作者表示,與父親分離會對三個孩子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他們可能會在一年內看到他三到五次,特別是一開始,他們會因為而感到悲傷。
家庭情況調查報告的作者指出,最小的孩子出生於2012年,仍然對母親有主要依戀,但需要有機會與父親建立依戀關係。這名孩子和父親之間的關係,可能在後無法維持。
法官必須從出發。上訴法官同意初審法官的觀點,認為留在O鎮更符合。
出於類似原因,Molly女士主張的下一個論點:「初審法官未能選中對孩子更好的方案」,被認為沒有意義。
最後,母親爭辯她的「備選方案」——即不進行——被提升到提案的位置。然而,初審法官沒有把孩子父親的備選方案——即母親與孩子的情形,放到提案中。
法官認為,母親拒絕放棄孩子的做法,不得被賦予替代方案的地位。然而,僅僅因為法院作出合乎備選方案的命令,並不意味著被視為提案。法官相信初審法官已經對遷居帶來的利弊進行了仔細評估。因此,Molly女士的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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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熔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