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中美高層共同關注的馬振宇案

——解讀「[2018]蘇0102刑初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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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02日訊】2018年年初就聽說原南京電科十四所雷達主持設計師馬振宇一案驚動了中共高層,中央辦公廳領導在會議上點了十四所的名。既然中央都發了話,人們便耐心等待,希望在一個法治國家,在高層督促下,法律能還人以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交代。然而,等來的是2018年5月19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的一審開庭,以及2018年6月28日的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以及無原由對一個居無定所失業者的三萬罰款。

在中共國的冷酷面前,我們再來看看地球的另一邊,人們怎樣回應馬振宇夫人張玉華女士的求助?張玉華女士先後給中美兩國高層都寫了信,一則泥牛入海聽傳言,一則親手回信,並署上了總統的大名。

今年5月,川普總統給張玉華博士的簽名回信照片。(張玉華提供)

人們未見得期待高層親署,然而法輪功蒙冤十九年,事涉一億修煉人,連同他們的家人二三個億,不是小事。那麼大的一個人群,十九年的迫害中,看到他們危害社會、走極端了?那麼當年抹黑的理由有哪一條站住了腳?這個事實中共高層都知道,可有誰敢公開站出來說句公道話?真的是懼怕那個雙料漢奸?

相反,失業、居無定所、酷刑、活摘……極端惡劣的生存條件,都沒能使他們改變了對「真、善、忍」的認同與同化;施暴者始終沒能打出個被「敵對勢力」利用的把柄;他們卻一以貫之忍辱負重、積德「勸善」。上哪兒找這樣的好公民?難道這一切還不足以使高層反思?

馬振宇被抓五次,在牢獄中度過了十多年,在獄中被逼離婚,出獄時前妻又遭恐嚇不許復婚。這才有了同樣被離婚的張玉華女士與之患難結合。如果人們還不知道馬振宇與無數法輪大法修煉者做了些啥,以致中共會如此害怕?那麼,判決書正好告訴了我們。讀來讓人唏噓,原來在中共國,「勸善」要付出如此昂貴的代價,甚至付出生命!

那麼,不同膚色、不同習俗、不同理念,甚至不同信仰的美國總統為什麼能伸援手?張玉華賄賂了他們?給了他們好處?就我們所知,她一貧如洗,僅僅憑著正信、正念,兩手籑空拳來到美國。美國能利用了她什麼?她以學識謀生、自食其力,比起富二代、官二代對美國社會的貢獻,天差地遠。既然無利可圖,年薪一美元的商人總統為什麼會出手相助?因為他們有共同點,那就是淡薄名利,認同普世價值。

兩國高層對此事的表現為什麼如此不同?因為道德標準不同,思想境界不同;一個利他,一個自利。

回頭來看判決書【1】:

[2018]蘇0102刑初5號判決書(作者提供)

細思極恐

判決書中說:「2017年6月7日15時許,……馬振宇從玄武區板倉街49號順豐快遞店發六份信件,南京市公安局均認定為邪教宣傳品。」怎麼認定的稍後再論。

證人證言:1)「證人陳紹權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7日18時許,其到板倉街49號順豐快遞點取件,發現六份快遞有問題,因為快遞封面沒有寫收件人電話,而且收件人全是北京的一些國家領導人,其當時打開,發現這些快遞裡面都是宣傳法輪功的信件就報案了。」(這個「其」字中文乃「他」的意思,說明這段話是他人的記錄稿,並非本人證言。而記錄稿,隨意性很大,不具備取證的嚴肅性。)

2)李政證言:1米7左右、50歲男子投寄。6:00左右陳紹權來取件。

3)順豐職工張瑞香證言:有個胖胖的,50多歲男子3點多來寄六份文件,「說是重要文件,快遞單是從家裡填好帶過來的,其看了地址都是寄給北京的一些重要任務(此處『任務』兩字應是錯別字,根據意思,『人物』更貼切。如此嚴肅的法律文件,出現錯別字,說低了是文化素質差;說高了,確實在草菅人命。)和政府機關。其問他是否能收到,他說可以,以前他寄過。到晚上,順豐快遞員來拿快遞,其跟快遞員說這些信件有問題,後來快遞員就將快遞交給派出所了。」

也就是說真正的舉報人不是快遞員陳紹權,而是張瑞香。她挑唆陳紹權私拆郵件,並涉嫌偽證。一個快遞職工,職責是收取郵件,職權就是辦理常規寄遞業務,為什麼反常過問寄件人能否收到郵件?原因只有一個,專門從事密報的「小腳偵緝隊」,或稱「朝陽群眾」。試想一個正常的寄件人會怎麼做?應該是寄件人問訊快遞職工:郵件能否收到?再決定是否投寄。而此處,寄件人居然會主動告知自己過去還寄過,而且還收到了(自動對號入座,自證退偵後警方的補證。警方「著力」痕跡感太重。),而且發的還是「重要文件」。黨國環境,怕人不知,坐實己「罪」?其實國人說話很謹慎的,隔壁鄰居都設防,何況陌生人。

在中國,寄件人若真說了郵寄的是「重要文件」,郵遞員準會問:怎麼不用官方的EMS(郵政快遞)?然而,張的證言中顯然沒有這樣的問話,同時張還吃準了這六份就是「問題」郵件。在這樣的情況下,她為什麼還要收件?難道只為舉報?當然,這也可能只是法院的鋪墊,玩了一個指鹿為馬的遊戲。搞笑的是,張居然知道寄件人是在家裡,而不是任意地點填的單。擺明了是在按警方的路子做偽證。若非其當庭指證,或就是警方、書記員、公訴人、法官的聯手構陷。而陳紹權私拆郵件,則是在犯法。

或許陳紹權真不知道有《郵政法》的存在,情有可原,因為中共國雖說「依法治國」,卻從不兌現。而警、檢、法三方都不懂?觸犯了法律的法盲能舉證守法人,而且其證言能得到警、檢、法三方的採信。本人也真是「暈」,不禁要問:他們坐在法庭之上,可到底懂不懂法?聯想到馬振宇2017年9月21號被綁架到玄武區看守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審訊期間,涉案警察說:「你寫信寄信不能給你定罪,但是從你家裡搜查到的法輪功書籍能給你定罪。」想想真的好笑:警方認為寫信、寄信無罪,檢方、法院認定有罪;警方認定家中藏書有罪,檢方、法院不當回事。太滑稽了。

證言中所以要點明「重要文件「,是為了說明他們截留、私拆郵件的「正當性」。然而,「判決書」敢用犯法人證詞舉證守法公民,恰說明法官不僅缺乏法律素養,而且正在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法律實施,玷污「清正廉明」。判決書的白紙黑字,為將來審判他們自己做了明確的定性。至於他們是利用了什麼組織去破壞的法律實施,眾目睽睽。此時,他們卻倒打一耙,把屎盆子扣在了寄件人的頭上。從判決書中,我們看不出寄件人破壞了哪條法律。仔細研讀,判決書中整個過程,也只是一個守法公民的正當郵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第五條規定: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和郵政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張瑞香的行為,顯然並非「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而是快遞職工的個人行為。憑臆想猜測信件有問題,慫恿不懂法的快遞員私拆郵件、去派出所舉報,截留了郵件,抓捕了途經「路線監控視頻」顯示的「板倉街49號小區門口」而不是「順豐快遞店」門口的馬振宇。這樣的巧合,在過往的冤案中還少嗎?眼見都未必為實,何況監控視頻?五千多個視頻,監控到了化妝突圍的王立軍嗎?而不設防的正人君子馬振宇,途經就是罪?於是,馬振宇再次被冤判三年。

被綁架的南京法輪功學員馬振宇。圖為馬振宇證件照。(大紀元)

十九年來,多少人死於舉報、告密?判決書的字裡行間我們可以看到,任何公民因為種種原因給政府部門寫信,當然不知道收件人的電話,就隨時可能被抓、被冤判。而事實上,多少年來,確實有無數公民因為寫信給各級領導而被捕、判刑、迫害致死。而能夠給「北京的一些國家領導人」寫信,難道不是對他們抱有希望?多麼諷刺!

《郵政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七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貪污罪從重處罰。第三十九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給予行政處分。郵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寄信要罰款三萬,那麼,截留付費郵件罰不罰?罰誰?那麼,縱容、鼓勵郵遞職工截留郵件的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罰多少?不是延誤,等同毀棄付費郵件該怎樣罰、賠?

任意定性

一、 檢察院退偵為哪般?

2018年4月18日,原定的一審開庭日,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子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庭審延後。其實,證據不足是給了警方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用好這個機會,是給了社會一個穩定,少了許多冤假錯案,也不會產生那麼多社會仇恨。然而,堅持錯誤,一錯再錯使那個人、那個黨淪入萬劫不復。

為辦成鐵案,證據不足的警方再次拼湊「罪證」。2018年4月16日以「寧玄檢訴刑補訴[2018]2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新增了補充指控,那就是,「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馬振宇組織陶誠、于惠玉、馬明傑等人在南京市秦淮區雨花村10幢102室,對30份左右的信件內容進行分裝並書寫快遞單。後公安機關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查獲其中七份信件,經南京市公安局認定,該七份信件中均含有宣傳法輪功的內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振宇的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國特色冤案何其多?多數就是這樣「煉」成的。

[1. 請注意「含有」兩字,法律如何界定「含有」?含有的量誰來定?能看明白的是:這七份與那六份的內容不一樣,是為特定內容而寫,警方歸之以「含有」。2. 「公訴機關認為」寄信構成敢言罪。真話封口,騙子才能大行其道。不聽真話成固疾,才有了今天的高層上當、決策的失誤,一個「中興」打回原形。既害了別人、也騙了自己。還有,何以見得,南京中級法院收到的那七封信,就是馬振宇等人裝訂書寫的?(當然,把寫信的行為定為犯罪就已經是很荒唐了!)]

我們來看看2016年11月的秦淮區發生了什麼?明慧網這麼說: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潘慶寧四位女士,秦淮區法輪功學員。2016年8月12日,被秦淮區檢察院檢察員孫越非法起訴。10月9日,歷經一年六個月超期審理後,秦淮區法院突然給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書,對謝麗華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唐淨梅二年,罰金二萬元;潘筱琴二年,罰金二萬元;潘慶寧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2】原來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搜刮錢財由來已久。

我們再來看看證人證言說了些什麼?

1)陶誠的證言證實,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馬振宇帶了一個包和一個女的到其家,馬振宇是南京站站長,還介紹了南京站領導給大家認識。(這一條並非指證,而是借學員的嘴來告知法庭,馬振宇曾是法輪功南京輔導站站長、法輪功骨幹。而內行看門道,警方弄巧成拙:法輪功沒有介紹身分的禮節,何況那是1999年之前的輔導站。7·20之後公眾場合見人煉功就抓,哪還有「輔導」站?若真是陶誠所言,那也是在逼迫下按警方的路子在說。)

2)于惠玉證言: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陶誠家,因為功友要在秦淮法院開庭,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二三十封勸善信,分給在場的幾個人,抄寫分放。

3)馬明傑證言:2016年年底,去陶誠家維修電腦,見到于惠玉、馬振宇,「說要郵寄一批勸善信給南京市中級法院、秦淮區法院等單位,要讓她們善待法輪功弟子。馬振宇給在場的每個人分發一張手寫的包含地址人名和寄件人姓名,聯繫方式的紙,中級(法院)也分到了三四個,中級問上面的寄件人是(錯別字訂正:寫)誰,馬說是家屬(同修皆家人),一個人寫得慢,多人寫得快,而且分開寫筆記(錯別字訂正:跡)不一樣,不容易被找到,王瑞瓊、張大春的信件應該是自己寫的。」

前兩位說得很清楚:不是11月底,而是「下半年的一天」,應該是8月12日到10月9日,判決之前,否則只給中級法院發信就行了,為什麼要借馬明傑的嘴說「2016年年底」?警檢法三方想淡化事出有因。二,說清了這些信是「勸善信」,要相關人員善待法輪功弟子,起因是秦淮法院要開庭審理。證言中我們看到,馬振宇沒有強求任何人,大家都是自願在做,他的提議而已。大家只提了些技術性問題。我們還看到,馬振宇有擔當、有能力,三言兩語解決問題。一個朋友在朋友遇難時與其他朋友一起做了一件最應該做的事,何罪之有?而收到勸善信的人,若還有顆人心,能善待了百姓,那馬振宇是在犯罪還是在救人?這樣的判決書若放到將來,是褒是貶?

從判決書中,我們已經非常清楚地看到:補充偵查的指控是在為先前的6封信敲定馬振宇的身分、前科以及組織者的定位。然而,百密一疏,大家明明白白看到了又一輪迫害。因為先前為此事已經有過一輪迫害。而為了給馬振宇定罪,這些人又再一次被抓、被暴力恐嚇。蘇聯解體後,世界上還有幾家大行文字獄的國?

二、「南京市公安局均認定為邪教宣傳品」

首先,在這個國家,尚無任何一條法律能以「邪教」定罪法輪功。卻以此非法迫害法輪功十九年。之所以執法犯法,源於「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沒有法律效力。」【3】

第二,2011年3月1日,屬於國務院公告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以及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明確廢止1999年所發的關於法輪功書籍禁令,已經在2010年12月2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公布、生效。

既然如此,判決書中反覆出現的「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邪教宣傳品」的依據是什麼?邪教宣傳品的定義又是什麼?倒底誰在犯法?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有效嗎?該不該立即放人?

結束語

希望中共高層將辦公廳的點名落到實處。法律亂象的表面之下,必定是人心的渙散。別怨國中無男兒。男兒的血性,一定來自他內心對正義的判斷,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附件

【2】《2016年南京市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綜述》(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突襲」定罪措手不及 中院擅權維持原判

謝麗華、唐淨梅、潘筱琴、潘慶寧四位女士,秦淮區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先後被綁架、非法抄家,謝麗華、唐淨梅被非法關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潘筱琴、潘慶寧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同年五月一日四人被秦淮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二日,被秦淮區檢察院檢察員孫越非法起訴。

要求撤案不了了之 一年多後「突襲」宣判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四位法輪功學員遭秦淮區法院非法庭審,法庭內外戒備森嚴,據悉兩位法輪功學員在法院附近被綁架。律師依據法律為她們做無罪辯護,要求法院撤案。此後法院不了了之,一年多未有任何結論。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歷經一年六個月超期審理後,秦淮區法院突然給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書(十月十四日向當事人宣判),對謝麗華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三萬元;唐淨梅二年,罰金二萬元;潘筱琴二年,罰金二萬元;潘慶寧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令家屬措手不及。

依法上訴 原本取保突然收監

謝麗華、唐淨梅聘請律師上訴,潘筱琴自己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公然違反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祕密維持原判,並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十三日將謝麗華與玄武區迫害案件中的四位法輪功學員一起劫持進南京市女子監獄。唐淨梅因非法刑期將滿,仍被非法關押在市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秦淮公安分局以「約談」為名,將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的潘筱琴騙去,強送醫院體檢,連家人都不通知就草草將人送進南京市女子監獄(五監區)。據悉,七十一歲的潘筱琴被收監後,高血壓三級(250/150左右)、高危,糖尿病,冠心病,右側肩創傷性關節炎陳舊性脫位,心腦血管疾病,隨時可能發作心腦血管急性併發症及糖尿病急性併發症致昏迷、中毒、感染水電解失衡,甚至猝死。

【3】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1)用所謂「利用邪教組織實施法律實施」來迫害法輪功,其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均針對「邪教」,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X教」。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2)把法輪功說成「X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沒有法律效力。

3)「兩高」的解釋違反憲法。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是指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兩部門均為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越權解釋違反憲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方迎合當時形勢,匆忙做了補充決定,先解釋,為了解釋而立法,是謂執法機構挾持立法機構,屬違法。何況,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全文,從頭至尾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去普遍適用。

4)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 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 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 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 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4】迫害簡歷

1. 1999年7月20日,馬振宇成為南京市第一批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從此,與慈愛的老母親一別近十年無法相見!

2. 2000年11月,馬振宇再次被非法抓捕,並被非法判刑七年,在南京市看守所被關押兩年後,被換押到蘇州市監獄。2007年出獄。

3. 2009年4月30日,馬振宇再次被非法劫持至洗腦班。

4. 2011年5月26日,馬振宇在上班途中,被南京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頭目肖寧健率南京下關區四所村派出所警察劫持,非法勞教一年半。

5. 2017年9月19日,下午4點多鐘馬振宇在其租賃住處小區被南京市玄武區鎖金村派出所暴力劫持。經過兩個多晝夜的非法審訊,9月21號被綁架到玄武區看守所。在派出所被非法審訊期間,涉案警察說:「你寫信寄信不能給你定罪,但是從你家裡搜查到的法輪功書籍能給你定罪。」鎖金村派出所把馬振宇綁架到看守所後,經過漫長的37天的刑事偵查,於2017年10月27日報玄武區檢察院批捕馬振宇。

2017年10月28日兩名警察將玄武區檢察院的批捕通知書送達馬振宇,離開時其中一人對馬振宇說:「這次就讓你死在裡面了。」起訴書上表述: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馬振宇涉嫌利用……組織破壞法律罪,於2017年11月28日向玄武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玄武區檢察院接到玄武公安分局移交的審查起訴後,「依法延長起訴期限半個月」,於2018年1月2日起訴馬振宇。《起訴書》稱,馬振宇給「黨和國家領導人」寄了六封「變相宣揚法輪功」的信。#

2018-7-29

責任編輯: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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