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6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台灣立法院2015年時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明訂病患到國外進行器官移植回台後,須向醫院申報。不過監察院發現,國內醫院完成通報比例僅21%,而且至今沒有醫院遭到裁罰,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將申請自動調查。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回台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若違反上述通報規定,依法處3萬~15萬元(新台幣)罰鍰。
不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然已修法兩年多,但國內醫院完成通報比例僅21%,而且至今沒有醫院遭衛生福利部裁罰。為了解衛生福利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之責,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由於黑心器官買賣涉及極為龐大之利益,致國際間非法販運人口,甚而牽涉國家系統暴力強摘弱勢者或異議者器官牟利,嚴重違反人權甚至涉犯「反人類罪」。聯合國、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會等機構的人權報告書,連續多年皆列入中共強摘良心犯器官的議題。
監委說,包括歐洲議會、澳洲參議院、意大利參議院人權委員會、愛爾蘭議會外交事務及貿易聯合委員會、美國國會外交委員會、美國眾議院、加拿大國會國際人權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立法院等,也對此事通過決議加以譴責。
監委提到,國際上對黑心器官移植涉及嚴重違反人權的追蹤調查,其關注性已日益高漲。台灣為順應並符合當前國際組織之器官移植醫學倫理原則及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參照歐美亞洲等先進國家的立法案例,修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並於2015年7月1日公布實施。
監委表示,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下稱登錄中心)提供的本院國人赴境外移植資料,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國內醫院通報141例境外移植(腎臟126例、肝臟15例),有135例前往中國,中國為最大宗器官來源國。
其中完整通報的僅有30例,近80%皆未完整通報,且未能依法提供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致使境外移植通報制度形同虛設。監委質疑,醫院未依規定通報,恐使我國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的共犯。
據衛生福利部函覆表示,迄今尚未有因違反境外移植通報義務而受罰的案例,且衛福部提供表單的數項欄位竟有80%填寫「未知」、「不詳」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
監委質疑,究竟衛生福利部對違反通報規定的醫院、醫師或病人有無落實稽查及查處作業?登錄中心、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福利部如何勾稽與查處境外移植之資料?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法雖受國際器官移植及人權組織稱頌,然是否確實執法並有所成效?
監委強調,由於事涉我國國際形象及人權承諾,將進一步調查相關問題疑義,藉以釐清主管機關有無依法行政,以維護人民健康權益。#
責任編輯:郭岳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