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03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中共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將大陸《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昨日有消息傳出,香港政府最快將在下周補選後,向立法會提交簡介立法文件,並會研究如何將中小學國歌教育納入條文之中。民主派議員強調,政府必須就《國歌法》展開公眾諮詢。
本月23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將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有消息指,政府下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簡介《國歌法》立法方向及原則。本地立法將會針對在公開場合故意貶損國歌的行為,例如在公開場合或者在一些「指定場合」,如七一回歸、國慶等官方活動,需要播國歌,如有人故意貶損或侮辱國歌,將會違反《國歌法》,但在私人場合、宴會時就不受限制。如若港隊與其它國家進行足球比賽,球迷在球場內「噓」國歌,消息指屬於公開場合,因此亦受《國歌法》規管。
但消息指,文件不會提及貶損的定義,而現有國旗法也未有寫明。對於大陸將國歌法列明要納入中小學教育,據悉政府正研究如何將中小學國歌教育,列入條文,和研究哪些學校適用。
罰則方面,傳將與現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相若,任何人如果公開貶損、侮辱國歌,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涂謹申倡以白紙草案諮詢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國歌法不應擾民,他認同在球場等地方奏國歌,市民需要肅立,但關注如轉播國歌的場合,是否需要同樣規格,他擔心如果當局規管越緊,就越多法律空子,激起某些市民「二次創作」。
另一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政府如只以「兩三頁紙」列出立法大原則作諮詢沒有意義,最理想的方式是以「白紙草案」諮詢公眾,以防市民誤墜法網。強調因國歌法涉及刑事罪行,故條文必須要寫得十分清楚,單單依靠「侮辱」二字並不容易斷定什麼是違法行為,法例必須要讓市民能夠清楚甚麼是禁止行為。
涂謹申認為,最後若只單寫侮辱兩字,交由法院透過判決及累積案例來仔細界定何謂「侮辱」的違法行為,對市民來說並不是公道的做法,亦容易在立法後引起很多因主觀解釋和惡意的舉報。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若要為國歌法立法必須要作全面的公眾諮詢,不能單聽取議員的意見便當作是全港市民的意見。他又認為沒有肅立、唱國歌時走音等是否屬於貶損或侮辱國歌,或會涉及主觀判斷,有別於燒五星旗等明顯行為,需要清晰定義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身在北京的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國歌法的問題比高鐵一地兩檢複雜,因為會影響到每個香港人,技術層面也較複雜。他認為,條文的字眼很重要,相信不應寫得太技術性及太具體。
議員指規範國歌教育無必要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表示,現時不少學校都有教國歌,認為沒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規定教授國歌,應根據本港教育界的傳統,教育局透過課程指引形式作出相關規定。他補充,大陸國歌法條,在教育的層面都沒有包涵刑責成份,他不認為國歌法寫入香港本法法律時,需要寫得較大陸法律更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前局長譚志源認為,在全港中小學進行國歌教育以指引形式推出會較合適,並不適宜以法例規範。他又表示,按香港法律制度,有刑事成分的法例一般沒有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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