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緩無實證 金哲宏殺人案23年後再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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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蕭律生報導)15日上午,吉林金哲宏殺人案的再審庭前會議在吉林高院召開。23年前,證據嚴重不足卻被判死緩的金哲宏的兩名代理律師出席了會議,持續申訴的金並未出席。然而,該案存在四大謎團,至今未解。

23年申訴長路

事件要追溯到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北發現20歲被害人李藝的屍體。同年10月11日,27歲的金哲宏被收容審查,後被鎖定為殺人嫌犯起訴至法院。

自此,金哲宏開始了長年的上訴、申訴,經歷了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四次被判死緩。期間,金宏哲的母親因無法接受這般打擊很快去世了,妻子則帶著一兩歲的孩子改嫁了。他曾多次懇請律師,「千萬不要放棄我。」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級法院判處金哲宏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金哲宏隨後提起上訴。1997年12月1日,吉林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1998年8月4日,吉林中院重審後維持原判。金哲宏隨後又一次提起上訴。1998年10月21日,吉林高院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2000年5月,吉林中院依舊判處金哲宏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金哲宏隨後再次提起上訴。2000年8月,吉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但鑒於本案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但對「具體情節」,吉林高院並未做闡述。金哲宏不服,要求無罪釋放,並提起申訴。吉林高院於2012年3月駁回申訴,金哲宏繼續申訴。2018年5月8日,吉林高院終於決定再審金哲宏殺人一案。

「覺得像做夢一樣。」金哲宏的一位代理律師襲祥東轉述,並曾告訴大陸媒體,「他說等了23年,終於等到了這張紙。希望能快開庭,身體已經支撐不住了。」

現今50歲、身在長春監獄裡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腎結石、心臟病、胃病,只能靠拄拐前行。他希望襲祥東律師和李金星律師為自己辯護。

圖為金的代理律師及其他律師。(河南刑事辯護律師網)

只有口供的案情

據金哲宏代理律師襲祥東、李金星曾發出的《金哲宏案簡介暨再審呼籲書》披露,該案起訴書指控以及吉林中院1996年、1998年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

被告人金哲宏於1995年9月10日17時許,送租乘其摩托車的女青年李藝去雙河鎮,途中被告人金哲宏對李藝起歹意,欲與李發生兩性關係,後被告人用摩托車將李帶到雙河鎮新立屯瀋吉鐵路附近,與李發生兩性關係,當李向金索要錢時,遭到金的拒絕,李以去公安機關告發相要挾,金唯恐事情敗露,遂將李按倒在地,用雙手猛掐其頸部,將其弄昏,金認為李已死,便將李拖至鐵路南側路基附近的一樹林中的一溝內掩埋,後逃離現場。

然而,該案判決書中卻無直接物證、目擊證人,判決依據幾乎就是金哲宏的口供。金哲宏則曾多次控訴被刑訊逼供。

呼籲書說,金自述偵察階段遭受極其殘酷的刑訊逼供,上大掛、用鋼管打、打生殖器、綁拽睪丸,繩子捆到肉裡露出白骨。

還說,「案發前金哲宏是身體健康的退伍軍人,案發後由於刑訊逼供導致金哲宏變成殘疾人,在長春監獄拄雙拐服刑,無法長久站立。20年後,其身體上的傷痕仍然歷歷在目,觸目驚心!」

收容審查通知書。(洗冤網)

四大謎團

據大陸媒體2014年報導披露,金哲宏故意殺人案存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地點、凶器等諸多疑點。

第一是作案動機不存在。金哲宏此前的申訴律師常瑋平、張磊表示:「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宏與李藝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第二是作案時間存疑。警察和法院認定的作案時間是1995年9月10日(黃曆八月十六)。而這一天剛好是金哲宏父親的祭日,按照朝鮮風俗,金家會在提前一天晚上擺貢。金哲宏親友及鄰居均證明,當天金和孩子、老婆回了母親家,沒有帶陌生女回家吃飯。

同時,屍檢報告中未給出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時間,其死亡時間僅是金哲宏的口供。且在一審的三份(三次被一審)起訴書中,關於金哲宏與李藝相遇的時間從17時許改為18時許,又改回17時許。

第三是作案地點存疑。1996年10月,永吉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稱,金哲宏第一次被審時說作案地點在雙河鎮十字街一個小棚子後,但經查,小棚子在不久後被拆除。

起訴書中則稱,兩人發生關係且掐暈受害者的地點在新立屯北瀋吉鐵路附近(靠近埋屍地點)。

可是第一次一審判決書沒有提及作案地點;第二次一審判決書認定了起訴書中的作案地點;第三次一審判決書將作案地點變成了雙河鎮郵局對面的修鞋鋪旁邊的「狹空處」。

第四是作案凶器有疑點。兩次一審判決書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第三次一審判決書,則變成其「用左腿膝蓋壓住李藝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責任編輯: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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