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破壞法律實施 大陸律師:中共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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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姚久仁綜合報導)2018年10月10日,「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布《2018年中國人權與法治狀況報告》。報告說,中共仍在迫害法輪功。中共繼續使用所謂的「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的藉口,起訴信仰團體,包括法輪功學員。

10月11日下午,在美國國會舉行的簡報會上,法輪功發言人張而平介紹,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並沒有減弱,任意拘留仍在繼續, 「自2013年中國正式廢除了勞教制度以來,目前許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或被關押在非官方的『黑監獄』中。」

據明慧網資料統計,2018年1月至8月,至少611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判刑。其中,1月非法判刑96人,2月非法判刑50人,3月份非法判刑80人,4月份非法判刑85人,5月份非法判刑86人,6月份非法判刑89人,7月份非法判刑67人,8月份非法判刑58人。有的被判刑期長達14年,有的受害者已經81歲高齡。由於中共封鎖消息,這一數字只是冰山一角。

請律師做無罪辯護遭重判

在非法判刑的案例中,心虛的法官透露了判刑的真實原因。

2018年7月13日,山東省平度市法輪功學員官忠基接到被非法判七年的判決書,官忠基於7月23日提起上訴。非法判決後,法官雷鴻春為自己辯解說:「本來已經終止審理了,是『610』追著不放。」

今年66歲的官忠基,是平度市東閣辦事處後巷子村的普通村民,因為2014年6月給當地百姓講述法輪功教人做好人的真相,2018年6月5日再被綁架,7月3日遭平度市法院非法庭審。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官忠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的,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施。

北京的張傳利律師表示,官忠基的行為恰恰是讓別人不再誤解他們對「真、善、忍」的信仰,其行為是完全符合現行法律和憲法的。律師說:「官忠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官忠基的兒子及其他家人聽了張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非常震撼:「原來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

非法庭審後, 相關人員就多次安排官忠基的兒子去看守所會見官忠基,並告訴其子:「為什麼重判你父親七年?就因為你聘請了北京的律師做無罪辯護。」

律師: 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典範

當局為何懼怕律師的無罪辯護呢?是因為律師當庭論證了中共才是真正違法,犯有「破壞法律實施罪」。

2018年8月23日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李慶華非法開庭。李慶華的家屬以及她在黃埔供電局的領導和同事參加了旁聽。律師依據現有法律,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列舉的證據(郵寄一封信和家中抄出的法輪功資料)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毫無關係。因為在我國沒有哪一條法律將法輪功規定為x教;李慶華郵寄了一封信後,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李慶華郵寄法輪功真相信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合法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除法律外,任何文件或司法解釋均不能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兩高有關「破壞法律實施」的司法解釋超越了司法解釋的權限,代行了立法權,違反了《刑法》第三條、第三百條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是違法行為,不應當適用。

在程序上,本案也有很多違法之處。如沒有立案通知;占指控證據很大份量的廣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的「認定意見」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廣州市公安局該支隊也不是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是非法證據,應依法排除。

將公訴人舉證的所有證據全部駁回之後,律師問公訴人: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公訴人無言以對。

2018年8月6日,遼寧省營口市64歲的法輪功學員李秀芬女士遭站前區法院非法庭審。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庭上表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最成功」典範。對法輪功信仰的迫害就是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踐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律師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處罰,沒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沒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違法性。那麼,李秀芬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沒有。

對律師辯護的「明顯違法」和「證據無效」等辯詞,公訴人啞口無言,尬尷無比。

律師:公檢法的人會被追究

雖然中共持續打壓維權律師,中國大陸十多位維權律師被調查和被吊照或受到各種刁難以致無法執業,但一直有正義律師一如既往地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據明慧網信息統計,7月,中共「610」、公檢法司系統對51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72人被非法庭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30場。8月份中共法庭非法對法輪功學員庭審47場。其中,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23場。

為了阻止法輪功學員和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庭審中,法官不讓律師說話,律師被剝奪辯護權和閱卷權,非法開庭既不通知律師,也不通知家屬,偷偷開庭、祕密審判、指定律師做有罪辯護等。

北京律師程海表示:「對法輪功以刑法300條進行處罰是沒有依據的,反而是對法輪功進行處罰的公檢法的人才是徇私枉法,包括一般警察、決定逮捕和起訴的檢察官、審判犯罪的法官。這是明顯的冤假錯案,案件終身追究的制度最終會追究他們。」#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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