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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王條款擬設門檻 台績優公司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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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11日訊】公司法修法,針對「股王條款」可能產生弊端的疑慮,經濟部擬增訂條款,設定「績優廠商」門檻。次長王美花表示,門檻條件應由金管會制定;修正案預計本週送院,納入下會期優先法案。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天主持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議題公聽會,與業者及相關單位就「公司治理人員」、「申報股東名簿」及「二次盈餘分派」等3大部份進行討論。

因應部分獲利較好的公司,希望一年內可以多次配息,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鬆綁公司一年可分配二次盈餘,被稱為「股王條款」。

不過,若「期末」盈餘分配須經董事會決議後送股東會決議,會與「期中」股息分配時間間隔太短,因此經濟部採取讓現金盈餘分配只須經董事會決議的配套措施,但在會中受到質疑。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陳峰富表示,若現金股息發派僅須經董事會決議,可能遭有心人士操弄,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經過會中討論,經濟部擬增訂條款,設定「績優廠商」門檻,也就是通過主管機關審核的公司才適用股王條款,避免弊端。

王美花表示,由於這是適用公發公司的法規,詳細門檻條件應由金管會制定,但方向應該包括:過往長期以來公司治理狀況良好,有盈餘等。

而「公司治理人員」與「申報股東名簿」兩項相關規定,今天也引起不小的反彈聲浪,針對「公司治理人員」,反對意見認為非公發公司沒有可遵行的辦法,對其資格、職權及責任定義不清。王美花表示,公發公司的部分,金管會訂有相關規定,商業司則未對非公發公司部分訂立規定,目前擬準用金管會條文,作為補強措施。

「申報股東名簿」部分則遭批「擾民」,影響16萬家非公發公司,王美花解釋,這項條文是為配合國際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若按照最嚴格要求,應該是要揭露實質受益人,但經濟部認為查核認定難以達成,因此溝通爭取以股東名簿的方式處理,循序漸進。

經過一番激辯後,經濟部擬向財政部勾稽取得首次股東名簿的申報資料,若公司有變更,再向經濟部更新,目前擬規定必須變更後30天內更新。至於資料的建置維護,經濟部擬由商業司以封閉式系統管理,避免資料外洩,後續可能視情況交由集保中心等經驗豐富的民間單位負責。

王美花表示,這次公聽會結束後,經濟部將盡快進行相關條文修正,預計本週送行政院,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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