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納公司秘書 台業界反彈大恐添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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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04日訊】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司得設「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原公司秘書)」,及配合洗錢防制法,公司須備置「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但業界反彈聲浪大,納入修法仍有變數。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最後一次公聽會,希望能趕在8月初完成並送交行政院審查,經濟部次長王美花、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下午共同出席。

李鎂首先向各界工商團體說明經濟部版本的公司法修正草案內容,以及和先前版本的差異之處。

對於各界爭議已久的「公司秘書」部分,李鎂指出,確定更名並新增納入草案,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開發行公司的規模等相關情形,命其置「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

她提到,為配合 6月28日上路的洗錢防制法,草案也廢除發行無記名股票,以及新增公司備置及提供「股東名簿」和「實質受益人」資料,違者可按次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提供為止。

至於「實質受益人」定義及範圍為何,李鎂說,將由經濟部、法務部和金管會進行認定。

學者陳連順會中表示,公司得設「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是引用英、美的公司秘書制度(或稱公司治理長),但英、美為獨立董事制度、實施董事會「單軌制」,台灣則是採雙軌制,此舉恐將混淆現有法律體制。

陳連順建議,可先觀看證交所去年才上路的公司治理長制度施行成效,再決定是否納入公司法較妥。

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公會也指出,「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本身定位和權利義務規範不夠明確,質疑其實際功效,認為是否入法應再做可行性分析或考量。

與會的民進黨籍立委蔡易餘指出,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已規定眾多適用對象,若公司法修法草案要再新增備置「實質受益人」資料,是否可透過經濟部成立一個自律規範單位方式即可達到同樣效果,不認同這項新增草案。

王美花回應表示,「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應交由證交法入法,但目前不知何時修法,所以希望由公司法規範的公開發行公司先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並無硬性規定,且任用人員可從公司內部選任。

另外,公司須備置「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部分,則是因應配合法務部的洗錢防制法而增訂,且若缺乏法源依據,經濟部自設規範單位也無法可循。

王美花會後受訪補充說明,針對「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以及公司須備置「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等相關爭議,後續將再和金管會磋商討論後進行調整,對於是否新增或刪除不予定論,但希望能趕在8月初完成並送交行政院審查,力拚列入立法院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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