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 公務員年改納離婚配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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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6月27日訊】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將時代力量、民進黨團提案的離婚配偶請求權入法,退休公務員若離婚,經雙方協議,最高可請求1/2的退休金請領權利。

該條文在協商時就獲朝野共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曾說,在美國、日本等法律上都有這樣的規定,對婦女是個保障,有些家庭主婦沒工作,先生是軍公教,配偶即將退休前兩人離婚,女方生活沒有著落,這項機制是年金改革爭議中看到進步的曙光、非常好的事情。

條文明定,退休公務員若離婚,經雙方協議,其配偶可就兩人婚姻期間為基準,擁有最高請求至1/2的退休金請領權利;但若該分配額「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發言時說,若另一方「好吃懶做,還請求1/2退休金」,顯失公平的話,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分配額。

院會中朝野立委經表決,也通過「可攜式年資」條款。公務員若離職轉入其他職業,退休時年資可併計,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滿5年離職,未轉入其他職業,年資可保留到65歲,申請一次請領;同時,未來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滿5年離職,轉入其他職業辦理退休,可併計公務人員年資,年滿65歲可申請月退休金。

另外,為杜絕「雙薪肥貓」,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未來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再任職務,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依法停領月退休金。

二讀條文明定,退休公務員亡故,只要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能領取遺屬年金。考試院與民進黨團提案說明指出,據現行規定,遺屬年金只需結婚2年就可領取,導致有些結婚數十年,但遺屬亡故時沒婚姻關係者,反而不能領遺屬年金等問題。

審查會初審版本,基於照顧遺族生活本意,只要婚姻關係達10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就能按退休者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的1/2,或兼領月退休金的1/2,改領遺屬年金。不過,如果領有其他年金者,只能擇一領取。

另外,二讀條文明定,公務人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撫卹,但經判刑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退休公務員領取月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只要當事人失蹤,就應暫停發放。(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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