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5月25日訊】近日,浙江紹興市中級法院對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馬志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馬志龍因受賄2千餘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並處罰金60萬元。
1998年至2016年,馬志龍曾任嵊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他於2016年5月被調查,10月被雙開。
與其同案宣判的還有市委辦原副主任林克,其因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
林克曾擔任嵊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長、市水利水電局局長、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委員、書記兼市委辦副主任。2016年9月被雙開。
檢方指控,馬志龍和林克兩人,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嵊州市鹿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審批、企業轉制、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兩人先後共同或單獨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禹興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產有限公司、紹興九九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等相關負責人所送的款物。
其中,馬志龍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9,004,011元、港幣10,000元和2,000美元。另外,被告人林克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42,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貪污罪。
安徽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被提起公訴
中共最高檢5月25通報,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前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宋家傳(副廳級)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中共安徽宣城檢方指控,宋家傳任安徽蚌埠市禹會區區長、蚌埠市禹會區區委書記、蚌埠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時,在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案件辦理、人大代表資格選任以及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責任編輯:尤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