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4月25日訊】4月24日,山東人權律師劉書慶一次性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郵寄了兩份控告騰訊公司的起訴書。一封是以侵權名義控告,另一封是以違約之因控告。目前劉書慶放在微博上的起訴書已被刪除,微信號仍被封。他表示,雖然法院肯定不會給立案,但是為了給歷史留下痕跡,他必須做這件事情。
以下是劉書慶第二封違約之訴的原文:
起訴狀
原告:劉書慶,住址: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58號;身分證號碼:;電話:13355415256;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
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中區一路騰訊大廈;
電話:0755-86013388 傳真: 0755-86013399
訴訟請求:
- 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封禁原告微信號「lsq197618」的行為構成實質性違約;
-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恢復原告微信號「lsq197618」的正常使用功能;
-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協助原告取出微信錢包內剩餘財產;
-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微信錢包中剩餘財產的雙倍作為違約金;
- 請求法院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2013年以13355415256這個電話號碼註冊了微信,微信號「lsq197618」,在2015年陸月肆日這一天被封朋友圈,而當日原告並未在朋友圈發布敏感信息,從此導致國內註冊的微信朋友都無法看到原告朋友圈的信息,同時一併封禁了原告更換微信頭像的權利,至為荒誕。考慮到微信一直可以收發信息,原告一直隱忍,直到2017年3月20日18時左右,突然「封禁」了原告的微信號,封禁類型顯示「限制登陸,不可解封」,被封的原因顯示「傳播色情/暴力/敏感/廣告等違法行為」。
封禁後,原告微信號不可以發送信息但可以接收信息,被告給出的微信狀態是「可以臨時登陸」,並未明示原告臨時登陸的截止日期,在2017年3月23日未經提示就突然剝奪了原告臨時登陸的權利。其給出的信息顯示「該微信帳號因涉嫌傳播色情/暴力/非法營銷等違法內容被永久限制登陸」。
原告未使用這個微信號傳播過上述各類信息,而且微信的信息都是經過安全過濾的,凡是敏感信息均自然被屏蔽。不可能有敏感信息出現在群裡,聯繫原告朋友圈早已被封的事實,朋友圈內容完全是自娛自樂,而且何謂敏感信息,被告也並沒有定義,導致其判斷非常恣意。被告指控原告發布了敏感信息,這也是對國家「長城防火牆」強大功能的羞辱。
原告認為原告申請「lsq197618」微信帳號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被告同意原告註冊是承諾,註冊通過即在原被告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係。合同簽訂之後,原被告雙方都有義務認真遵守通過數據電文形成的協議。原告的核心義務是遵守發言準則,不得發布暴力色情敏感等信息,被告的核心義務是為原告提供信息發布和交流平台,尊重原告在法律框架內合法的言論表達權利。
原告承認言論自由應有邊界,但言論表達權畢竟是一種憲法權利,對它的尊重暗含一種持久長遠的國家利益,也是社會文明進步所必須,因此對言論是否過界的判斷權最終應有司法審查來決定。任何糾紛都可以有司法救濟通道也是文明社會的準則。
原告認為被告對犯禁言論的甄別應當依法進行,其應當對何謂「敏感言論」有明確的標準並在簽約時告知原告,在對原告權利限制時要明確告知原告到底因為「涉嫌傳播色情/暴力/敏感/廣告等違法行為」哪一項而被「限制登陸,不可解封」,又是因為「涉嫌傳播色情/暴力/非法營銷等」中哪一種被「永久限制登陸」。同時在告知時應當提供原告違約的證據。
但被告並沒有盡到該義務,甚至連基本的提示義務都沒有盡到。在2017年3月20日18時左右,突然「封禁」了原告的微信號後,封禁後,原告微信號不可以發送信息但可以接收信息,被告給出的微信狀態是「可以臨時登陸」,並未明示原告臨時登陸的截止日期,在2017年3月23日未經提示就突然剝奪了原告臨時登陸的權利。導致原告至今仍有部分錢在錢包裡無法取出,因為不能登陸具體數額不知。但原告點擊「財產提取/結清指引」顯示裡面有1348.19元。
綜上,被告封禁原告「lsq197618」的行為已經構成對雙方協議的實質性違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手機13355415256即為「lsq197618」微信號的使用端口,也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原告有權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為表示鄭重,為避免因管轄而可能產生的爭議,原告特起訴於貴院,希望貴院依法審判公正裁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
原告:劉書慶律師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蕭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