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3月28日訊】春秋
《禮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譯:子夏問孔子,父母之仇,應該怎麼辦?孔子回答:睡在草蓆上,拿盾牌當枕頭隨時準備玩命,絕對不跟仇人共存在一個世界。如果在街上碰到仇人,碰巧手上沒兵器,別浪費時間回家拿,赤手空拳上去弄死他!
儒家非常重視君臣大義,對冒犯君王的臣子那是絕對要口誅筆伐,但父母之仇除外。伍子胥之父伍奢為楚平王子建太傅,因受費無極讒害,和其長子伍尚一同被楚平王殺害。伍子胥從楚國逃到吳國,成為吳王闔閭重臣,後來伍子胥協同孫武帶兵攻入楚都,伍子胥掘楚平王墓,鞭屍三百,以報父兄之仇。
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對此的評論是:「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意思是,父親無罪被殺,兒子復仇是正當的,父親有罪被殺,兒子再去復仇,那就是冤冤相報何時了,並不具備正當性。
伍子胥鞭屍曾經的君主楚平王,在儒家看來,是完全合理的正當的,司馬遷對伍子胥的評價是:「棄小義,雪大恥,名垂於後世」。在真正的儒家那裡,萬事逃不過一個理字。
漢代
到了西漢,董仲舒提出,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這就是所謂「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還被清人編纂成書,共11卷,摘取幾個有關案例如下:
案例1: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係,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案例2: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甲對他說:你是我的兒子。結果乙一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親要處死刑。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係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
案例3:父親和別人因口角發生鬥毆,對方用刀刺父親,兒子拿棍子相救,結果誤傷了父親。有的官吏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要按律處死。但董仲舒根據孔子的觀點,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所以應免罪。
唐代
到了唐代,舊唐書記載了一個奇案: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父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後師韞為御史,元慶變姓名於驛家傭力,候師韞,手刃殺之。議者以元慶孝烈,欲捨其罪。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當時議者,咸以子昂為是。
這個案子很有意思,說有個人叫徐元慶,他爹被縣官弄死了,後來這個縣官上任,徐元慶更名換姓在旅館當服務員等機會,待到縣官來住店,就用刀把他幹掉了。大家都覺得徐元慶無罪,但陳子昂建議說,國法講了,殺人者死,徐元慶應該先按國法處死,然後又因為他是孝子為爹報仇,所以應該表彰。當時的人都覺得他說的對。
可是後來的大儒柳宗元看到案卷,批駁陳子昂,說他在胡扯,因為情與法並不相違背。根據春秋大義,如果徐元慶的爹該死,那麼縣官殺他爹就是正當的,徐元慶報仇就是錯的,怎麼能表彰?如果徐元慶的爹不該死,那麼縣官就是枉法在先,徐元慶為父報仇完全正當,又怎麼能判處他有罪?應該無罪釋放並予以表彰才對。
在陳子昂那裡,禮和法是對立面。但禮與法的目的,不都是為了社會安定和諧讓民眾感到公正嗎?在柳宗元這裡,禮法得到了完美的結合。這才是真正的「禮」,這也是民眾願意服從的「法」。後代的宋儒歐陽修等,在編纂新唐書的時候,也完全贊同柳宗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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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