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I-470表格必須是自願的行為,拒絕簽署I-470表格沒有潛在的不利後果。拒絕簽署I-470表格或放棄綠卡都不能作為拘禁綠卡持有者的理由。
綠卡持有者有時在從境外返回美國時由於種種原因(例如頻繁出境且一次出境時間超過6個月等)可能在入關時被海關官員要求簽署I-470表格,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不知應當如何應對而簽署了I-470表格。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簡稱AILA) 最近專門就此情況下綠卡持有者的權力以及應當採取的行動提出意見,下面我將對移民律師協會有關意見的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供參考。
首先綠卡持有者從境外返回美國時被海關官員要求放棄綠卡時不應自動放棄綠卡。綠卡持有者不會因為在境外逗留的時間而一定會失掉永久居民身份。綠卡持有者將被視為持有永久居民身份直到最後驅逐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的發佈並且政府必須有明確和不容置疑的證據顯示綠卡持有者放棄了綠卡。政府提供的此類證據必須達到確鑿無誤(clear and convincing)的嚴格標準。簽署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I-470表格必須是自願的行為,拒絕簽署I-470表格沒有潛在的不利後果。拒絕簽署I-470表格或放棄綠卡都不能作為拘禁綠卡持有者的理由。拒絕簽署I-470表格的綠卡持有者應當接到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簡稱NTA) 以便由移民法官來決定是否綠卡持有者喪失了永久居民身份。
當移民局提出放棄綠卡的問題時綠卡持有者應當提供其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據,包括和美國的聯繫(ties to the U.S., 例如在美國的家庭成員, 在美國的工作,在美國購買的房屋和在美國開設的銀行帳戶等),其在境外旅行的目的,境外旅行計畫的截至日期或由於種種事件的發生使得無法確定回美的日期等。
綠卡持有者提供證據的標準遠低於政府需要證明綠卡持有者放棄了綠卡的證據標準。綠卡持有者在此階段提供證據的標準為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的標準, 即綠卡持有者提供的證據有超過51% 的可能證明綠卡持有者沒有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即達到證明的目的。審核是否放棄綠卡不是僅依靠一兩項證據而需要通盤考慮。如果綠卡持有者在提供了以上證據後仍然無法說服移民官其沒有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話,綠卡持有者可以要求由移民法官進行判決。如果綠卡持有者的綠卡被移民局沒收的話,移民局必須提供其它證據來證明綠卡持有者的永久居民身份,例如I-94卡和/或護照中蓋有「臨時居留證據」(Evidence of Temporary Residence)。請注意即使綠卡持有者簽署了I-470表格也不是其打算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決定性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綠卡持有者仍然可以要求移民法官就其是否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進行判決。
以上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就綠卡持有者在境外旅行後返回美國時被要求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情況下綠卡持有者的權力以及應當採取的行動提出的意見,供大家參考。遇到此類情況的綠卡持有者應當尋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幫助以保證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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