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 學者:剝奪政治權利罪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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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漢、周慧心採訪報導)台灣公民李明哲近日被中國大陸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台灣學者認為這個判決非常荒謬,中華民國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沒有政治權利,何來剝奪之說?

台灣人在大陸有政治權?

11月28日,中共岳陽中級法院宣判彭宇華、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各判刑七年、五年,以及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兩人皆在庭上表示不上訴。

李明哲成為首位被中國大陸以此罪名定罪的台灣人,此判決讓國際社會瞠目,引起輿論譴責。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曾建元表示,宣揚民主在任何一個文明國家都不是犯罪,而一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卻因其在網絡上的言論在大陸被判「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荒謬的,而更荒謬的是「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判決。

曾建元對大紀元記者說,政治權利表示公民權,即該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目前台灣人民是沒有權利在大陸參與選舉,哪怕這個選舉是被共產黨所控制的。這個剝奪政治權利,是毫無意義的」。

他認為這是特別附帶在判決上的,「其目的是強調台灣在法律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儘管台灣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當中沒有政治權利,它也要在判決當中去彰顯這一點——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紐約大學訪問學者滕彪也表示,李明哲案是中共向台灣施壓。

滕彪說:「李明哲是台灣人,他成了第一個按照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的台灣人,也是《境外NGO管理法》生效之後第一個被判刑的海外NGO工作者。(中共)用李明哲案來警告台灣台獨的力量。那麼同時也是要告訴世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滕彪表示,現在大陸一直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台灣人李明哲也可以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政權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因此對李明哲的判刑就有了一種政治意義。借李明哲案向台灣喊話,也作為將來談判的一個籌碼。李明哲等於是中共手上的一個人質。」

大陸法律擴張到海外?

曾建元表示,李明哲是中華民國公民,因為在台灣網絡上發表的言論而在大陸被抓甚至判刑,這是非常荒謬的。

他說:「他作為中華民國的國民,他本來就應該效忠中華民國。可是進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領土後,被要求符合中國公民的這樣一個同等位置的義務。這可以說是強人所難吧。」

他表示,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其實是言論自由、思想、良心自由的這樣一個層次。「因為李明哲,他也不是台灣政府人員,他有什麼樣的資源、什麼樣的能力,單單一個人怎麼去挑戰這麼龐大的一個國家?他有什麼樣的能力可以顛覆這樣一個國家的政權?真是匪夷所思。」

曾建元介紹說,台灣過去的《中華民國刑法》,也有這樣的規定。在1990年代,台灣修改了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當時的法務部長是馬英九。

「台灣的顛覆國家政權或者類似的叛亂罪,它必須要著手實施什麼暴力、顛覆的行動,要到這個程度,它才會構成叛亂。如果還沒有到達著手準備實施的這個階段,還是在一個倡議,或者政治立場的表達上,它其實不會對這個政權造成一個威脅。在台灣,這是憲法必須要保障人民的一種思想和良心上的自由。」

他說:「類似對於人民的思想、良心、言論自由保障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也有。只是它對於那個顛覆這樣一個行為的解釋,擴張到了去檢查任何一個人的思想。」

他認為,如果表達民主思想就可以判罪,那麼大部分的台灣人都可能是李明哲。因為這在台灣,在任何一個文明國家、民主國家都是基本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邱伊翎向大紀元記者表示:「在台灣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的行為並不是一個犯罪行為,不管判多少年,其實都是在凸顯它這個罪名的荒謬性;也凸顯中共政權統治的正當性岌岌可危,它必須要用這種很荒謬的方式,才能維持它自己的統治,不斷地去鎮壓,不管是境內還是境外。」#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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