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9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近日百餘律師連署簽名要求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懲治踐踏公民辯護權的犯罪行為,提出在刑法中增設「妨害辯護律師履職罪」的立法建議。
最近至少有115名律師聯名簽署建議書,強烈要求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懲治踐踏公民辯護權的犯罪行為。
建議書中表示,「近幾年來,在刑事訴訟領域,出現了一股非法干預、阻撓律師辯護的司法逆流,一些地方當局或拒絕安排辯護律師與當事人會見、通信,或迫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解聘其委託的律師,或直接安排官方認可的律師出任辯護人,或迫使當事人在媒體上認罪。」
「尤有甚者,竟然對辦案的辯護律師採用跟蹤、威脅、強制使喚,直至拘留的非法手段,阻撓、破壞辯護律師履行職責。如此猖狂踐踏公民辯護權的行徑,規模之大、波及之廣、影響之巨,以去年天津發生的抓捕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的709系列案件達到頂峰。」
建議書認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既是中國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也是憲法確立的一項司法原則,並引國內法與國際法之規定進行分析說明得出結論:國內法輿國際法清楚宣示四項司法準則。
包括,1)被告有權獲得辯護;2)至少應保障被告人有一名自行選定的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並保護其權利;3)儘快與律師會面或聯絡,「不得超過自逮捕或拘留之時起的四十八小時」;4)公安、檢察、法院等辦案部門有義務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建議書還以天津公檢法在處理709系列案中對當事人,令「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憲法權利和司法原則在中國淪為一天大笑話,是對國人智商的絕大侮辱。
聯署者之一的河北律師盧廷閣向大紀元記者表示,「長期以來,法律明文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力,只停留在紙面上,在實踐中的落實完全靠辦案機關和辦案人的心情、好惡,比如老大難中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這些侵犯律師執業權的行為,僅靠向公、檢、法等權力部門投訴、控告起不到任何糾錯作用,因為往往他們自己就是侵犯者。」
他認為,要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應該有可操作性的懲罰救濟措施,所以入刑是個不錯的選擇。妨害律師執業權利的嚴重程度不亞於妨礙司法權,更重於擾亂法庭、公共場所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連署者之一的藺其磊律師也向大紀元記者表示,針對中國大陸法治環境惡化的狀況,律師們以立法建議的形式,一個是行使自己的權利,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另一方面是對整個官方肆意惡化法治進行一種抨擊和控訴。「包括我代理7.09案中的謝陽案,整個司法流氓無賴化,以種種理由和手段拒絕律師會見,拒絕律師負責複製卷宗。」
因此眾律師們建議,在《刑法》妨害司法罪一節中,增設「妨害辯護律師履職罪」:在刑事訴訟中,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的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違背法律規定和程序,阻礙、破壞辯護律師履行職務的,構成妨害辯護律師履職罪。
而且,其他黨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律師執業機構的執業人員與前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夥同妨害的,以共犯論處。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要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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