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7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6月23日,中華總會館撤旗案原告代理律師邵宜台向舊金山高等法院遞交了更正請求,希望法院撤消在臨時判決理由書(Tentative Statement of Decision)中某些沒有證據得出的陳述。
6月10日,舊金山高等法院頒布臨時判決理由書,認為2013年中華總會館輪值總董黃榮達在21票贊成、20票反對、一票棄權、一票不知去向的情況下通過臨時動議,撤下大堂內青天白日旗,違反了總會館關於臨時動議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才能通過的章程規定。因法院在初步判決撤旗違反章程,中華總會館董事周達昌、張耀廷和關宗魯作為原告,在撤旗訴訟上初步獲勝。
邵宜台律師這次提出的10項修正請求,包括法院對勝利堂和撤旗案部分的臨時判決。其中在第9項修正請求中,邵宜台希望法院撤消「此外,有證據證明原告的訴訟有受到臺灣政府資助」這句陳述。
「法院並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持這樣的評論,證據只是說明原告訴訟資金由捐款而來」,邵宜台說。
邵宜台對此列出了三項理由。她表示,不管是中華總會館還是另兩位被告,他們提出的請求判決理由書中,都沒有提到原告的訴訟是由臺灣政府資助。中華總會館有請求法官認定臺灣的官員參與了這個訴訟,被告黃榮達的代理律師高鈴在請求判決理由書中,想請法官認定臺灣的官員在和解庭時曾經在場並參與,又主張說訴訟經費是由募款而來。
「訴訟經費是否來自臺灣政府,跟這個案子該如何審判是完全無關的。」邵宜台在修正建議中指出,訴訟經費的來源並不關係到被告不遵行中華總會館章程,也與投票規則是否合法完全無關。換言之,訴訟經費來源並不導致或影響到他們不遵守投票規則。
被告認為,如果中華民國參與了出資,就會成為利害關係人,邵宜台認為這是根本不成立的。當被告提出臺灣政府是利害關係人時,其實誤解了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的定義。法律上的利害當事人有某些起訴權利,而本案原告不是中華民國或其他組織,中華民國沒有權利起訴。所以對於這個訴訟,中華民國不可能是利害關係人。
原告是非營利團體的會員,才有權利代表非營利團體進行起訴。中華民國不能發起訴訟,在被告的抗辯中,只好主張認為中華民國有資助訴訟,但這並不能令中華民國成為利害關係人。法院已經認定了原告的主張,因為原告是中華總會館的會員,才能代表中華總會館進行起訴。 中華總會館被列入其中的被告,是因為這樣法院才依法有管轄權來處理這個案子,但總會館不是真正的被告,只是名義上的被告。
另外,募款的捐助人並不會成為利害關係人。募款和提供資金是憲法保障的活動,假若任何人因為捐款而被牽扯進訴訟,成為利害關係人,那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結社權和隱私權就會失去意義。否則,「這個訴訟就會變成大家都在捕風捉影說,噢,誰是捐錢的人。大家都來告捐錢的人,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加州最高法院已經特別拒絕了這樣的訴訟策略,因為這樣的訴訟策略是惡意的,會惡意地侵害第一修正案的結社自由權。」邵宜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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