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旗應掛回原處

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撤旗案最終判決理由書: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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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7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 7月25日下午,舊金山高等法院發布了法官魏斯曼(Rebecca Wiseman)在20號簽署的最終判決理由書,認定2013年5月25日,時任駐美中華總會館輪值總董黃榮達在月會上通過了撤下中華民國國旗的動議,是違反章程的無效行為。

2013年5月25日,中華總會館時任總董黃榮達在43位商董出席了月會,投票結果是21票贊成、20票反對、1票棄權、1票不知去向的情況下,通過了撤下大堂內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動議,並在幾天後完成撤旗行為。按照中華總會館的章程規定,重要動議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商董投票才能通過,一般動議的則需獲得超過二分之一的支持。當天的投票結果還沒有過半數的商董支持撤旗。同年10月,黃榮達被同為中華總會館和肇慶總會館商董周達昌、關宗魯和張耀廷告上法庭,認為其撤旗違反章程。

撤旗案初步獲勝 原告再次重申撤旗違反章程
6月14日,中華總會館撤旗案訴訟的原告周達昌(右)、張耀廷(左),與中華總商會資深商董林炳昌一起,在中華總會館內會見記者。(李霖昭/大紀元)

7月25日的最終判決理由書中,法院宣布原告的三項訴訟請求中,針對撤旗的部分獲得全勝。法官認定被告黃榮達在2013年5月25日宣布通過只放美國及加州旗,撤走與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有多年歷史淵源的中華民國國旗的動議,他作為時任法定董事,對舊金山中華總會館違背了應有的信託忠誠義務。

判決認定該動議並未獲得與會商董的半數同意,為無效動議,命令中華總會館之陳設應恢復到2013年5月25日投票之前的擺設原狀。

法官引述中華總會館的歷史與章程,認定陳列中華民國國旗與否是屬於中華總會館的重大事項。這份民國十九年公布的中華總會館章程一直沿用至今,其第26條:「遞年元旦及國慶紀念日,均開全體慶祝大會,並請著名人士演說,以宣揚國光為前提」;第31條「本總會館對華僑全體應盡之義務」中的乙項「每屆國慶紀念、其他慶典、預期通知僑眾誌慶」,都反映中華總會館與中華民國有歷史的淵源。法院規定,將來若再有該爭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商董的投票通過。

被告曾向法官聲稱,掛國旗屬於政治活動,超出中華總會館的許可活動範圍。法院作出事實認定,引述證據中有中華總會館過去在網頁上多年刊登「本會館鼓勵在美華人競選公職及支持中國內民主運動」及與中華民國豐厚的歷史淵源,而否定被告該論點。

被告也曾爭議中華總會館章程中的一些「選舉」字眼應翻譯成英文的「挑選」(select),質疑法院最初認同的章程翻譯版本。可是,中華總會館代表律師自己曾在審判中提交的翻譯及所有審判中的證人均將章程中的「選舉」翻譯成英文的「選舉」(elect),且被告後來推舉的這位有新意的譯者在章程的一些地方也把「選舉」翻譯成「選舉」(elect),前後翻譯不一致。因此法院明言拒絕採納被告後來舉薦的譯者對章程作出的翻譯,並作出解釋,回應了被告的關於翻譯的修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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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總會館撤旗案的原告首席代理律師邵宜台。(本人提供)

原告代理律師邵宜台表示,這份判決理由書可以確定青天白日旗必須要被放回中華總會館。因為中華總會館的每一位商董都對總會館有忠實的義務,所以任何一位商董都有義務提議中華總會館履行法院的判決理由書,有義務讓中華總會館合法、合章程。原告有權請求法院執行判決,或請求法院對輕視民事廳的法庭命令進行刑事處分。

邵律師還表示,請求判定撤旗無效、應恢復原狀的是屬於原告第三項訴訟請求的內容,而這項訴訟請求是針對所有被告,包括作為名義被告的中華總會館。法院對第三項訴訟請求採用的是宣示性判決,並不會因案子是否被上訴而被中止執行。因此,這面象徵自由民主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是必須會被放回中華總會館。#

責任編輯: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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