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在美投資房地產法律研究(三)

鮑雲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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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10日訊】(作者:鮑雲雁)二、 投資結構的設計

1)投資的稅負考慮

中國企業在美國投資房地產項目時通常會新設美國子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稅收是選擇設立公司的類型時的重要考慮因素。美國稅法項下對有限公司(Corporation)和對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的稅務處理有嚴格的區別。有限公司(Corporation)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需就其應納稅收入繳稅,然後將稅後收入向股東分紅;股東收到的分紅應作為股東的收入納稅,因此有限公司的收入將在公司和股東層面被「雙重徵稅」。然而,根據美國稅法,有限責任公司(即LLC)則可以享受類似合夥企業的稅收安排。除非一家LLC 的成員(member,即股東)明確選擇在聯邦稅收方面將該LLC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處理,否則LLC的損益項目(如:收入、損失、扣除以及抵免等)均將直接反映在其成員的稅收申報表上,LLC本身無需就其損益承擔納稅責任,因此LLC可以有效避免在公司和成員層面進行雙重徵稅。

2)LLC設立地的考慮

如中國企業選擇採用LLC的形式設立美國子公司,那可以優先考慮選擇特拉華州(Delaware)作為LLC的設立地。在美國,特拉華州註冊的公司數量眾多是一個顯著特點,其中也包括非常多規模巨大、舉足輕重的公司。據特拉華州政府稱,財富500強中一半以上是在特拉華州註冊。這是因為,特拉華州被普遍認為有著美國最完善的公司法體系。包括《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法》(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在內的特拉華州公司法,是美國最先進、最靈活的公司法系統之一,其立法目的是讓公司及其股東在處理公司事務時獲得最大的靈活度,而不是處處受到限制。特拉華州公司法至今依然在不斷修訂和完善,及時地吸收法院訴訟中形成的判例。所以,按照特拉華州公司法治理公司,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公司訴訟。即使不可避免地被捲入公司訴訟,特拉華州法院仍是很好的選擇:由於歷史原因,特拉華州處理了大量的公司訴訟案件,造就了特拉華州專業高效的法庭體系和律師群體。特拉華州有獨特的衡平法庭專門處理公司訴訟案件,其形成的判例豐富,這為預測潛在訴訟的判決結果創造了很大可能性。公司選擇特拉華州作為LLC的設立地,不僅可以享受其完善的公司法體系所帶來的便利,並且在稅負方面,特拉華州不對非在該州實際從事業務經營的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也不會對非該州居民的股東征收州稅。

3)匿名投資的考慮

美國國稅局要求外國公司披露其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若LLC的直接成員(即直接股東)是外國公司,儘管外國公司不需要就美國之外的收入在美國納稅,但是該外國公司將因其LLC成員的身份而需要向美國稅務機關提交美國納稅申報單,就其在美國境內發生的收入交納所得稅,同時披露其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情況。這樣外國公司在美國持有財產的事實將可能被公之於眾。為了避免這類強制披露,中國實體可在中國境外註冊一家子公司(以下簡稱「中間控股公司」),再由中間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LLC;並且,該中間控股公司應當專門為投資房地產項目而設,不再用於其它項目。增加中間控股公司看似結構複雜,實則具有明顯的優勢:LLC的直接股東將是中間控股公司而不是中國實體,美國稅務機關只能要求LLC的直接成員披露其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因此,中國實體可以在美國匿名持有房地產;由於中間控股公司專門為本項目而設,其全球收入實際上也就只有其唯一子公司LLC的收入,由此成功避免中國實體除LLC之外的任何收入被迫披露給美國國稅局。另外,在退出投資時,如果美國LLC被認定為「美國房地產公司」,則出售美國LLC股權所獲得的收益還應繳納美國FIRPTA法案規定的特殊的預提稅(詳細內容見下文「特殊的預提稅」一段)。但是,如果投資方通過出售中間控股公司的股份來間接出售美國子公司LLC,那麼,出售設於美國之外的中間控股公司股權所獲得的收益則可以避免上述特殊的預提稅。

4)中間控股公司設立地的考慮

出於地理位置和文化認同感方面的優勢以及便於公司管理的考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中間控股公司是中國投資實體設立境外控股公司的一個很好的選擇。香港是居領先地位的國際性商業和金融中心,可以為企業在擴展業務的過程中,提供不同的融資及發展渠道。香港不設配額限制和關稅。另外,香港的稅收制度比較優惠,稅務風險較小。美國LLC的分紅經由位於香港的中間控股公司匯回中國實體幾乎不會因為增設中間控股公司而產生實質性的額外稅負,

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香港不存在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因此,設在香港的中間控股公司自美國LLC收取的分紅不會在香港被徵收資本利得稅。

其次,香港對經營利潤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收營利稅(profit tax),即只有源自香港的經營活動產生的利潤才須在香港繳納營利稅,而源自其它地方的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則不會在香港被徵收營利稅。因此,對於美國LLC向中間控股公司匯回的分紅,因其來源於美國而非香港,也不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利潤,所以不會在香港被徵收營利稅。

另外,按照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簽署的稅收優惠協議,從香港匯回中國大陸的分紅還能在香港免征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因此,設在香港的中間控股公司如需要將美國LLC的分紅匯回中國實體,也不會被香港政府征 收預提所得稅。

5)投資結構的總結

中國企業在美國投資房地產採用在香港(或其它第三地)設立子公司,以該子公司為股東在美國特拉華州設立LLC的投資結構,雖然在操作上略為複雜而且成本略高,但具有其它結構不可比擬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a)在LLC的股東享受類似有限公司(Corporation)的有限責任保護的同時,LLC 的收入不會遭受有限公司(Corporation)在公司和股東層面被「雙重徵稅」的稅收安排;

(b)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中間控股公司免除了中國投資方在美國納稅申報的需要,投資方可以在美國匿名持有收購目標的房地產;

(c)公司可享受香港作為國際性商業中心的便利及其優惠的稅收制度,及美國特拉華州先進的公司法體系。上述比較和分析是我們從公司法律師的角度對跨境投資結構的一般討論。對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而言,跨境投資結構的搭建和其中涉及的稅務問題需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作具體的分析,還必須徵詢具有跨境房地產交易經驗的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

以上信息由鮑雲雁女士提供(電話:206-453-9880,微信:JenBao)。

責任編輯: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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