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1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報導)美國國務院(DOS)12月12日公布明(2017)年1月移民排期簽證公告,「綠卡最後批准排期」的親屬移民及職業移民,港澳臺及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都有前進;至於「遞交申請排期」,港澳臺及大陸出生申請人的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排期都是原地踏步。
綠卡批准排期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的「綠卡最後批准排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簡稱「綠卡批准排期」),港澳臺及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的具體更動情形如下:
F-1類:由2009年12月1日移進到2010年1月8日
F-2A類:由2015年2月22日推進1個月到2015年3月22日
F-2B類:由2010年5月8日移進到2010年6月8日
F-3類:由2005年2月15日前進到2005年3月1日
F-4類:港澳臺出生申請人由2003年12月22日前進到2004年1月22日
F-4類: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由2003年10月1日移進到2003年11月22日
職業移民
港澳臺申請人第三優先由2016年7月1日移進1個月來到8月1日,其餘維持有名額。
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EB-1及EB-4維持有名額、EB-2和EB-3的排期,前進至少23天、EB-5則移進17天。
2017年1月美國移民排期
A表:綠卡批准排期表
親屬移民 | 全球(除中國大陸、印度、墨西哥及菲律賓) | 出生地在中國大陸 |
第一優先 | 2010年1月08日(移進39天) | 2010年1月08日(移進39天) |
第二優先(2A) | 2015年3月22日(移進1個月) | 2015年3月22日(移進1個月) |
第二優先(2B) | 2010年6月8日(移進1個月) | 2010年6月8日(移進1個月) |
第三優先 | 2005年3月01日(移進14天) | 2005年3月01日(移進14天) |
第四優先 | 2004年1月22日(移進1個月) | 2003年11月22日(移進53天) |
職業移民 | 全球(除中國大陸、印度、墨西哥及菲律賓) | 出生地在中國大陸 |
第一優先 | 有名額 | 有名額 |
第二優先 | 有名額 | 2012年10月15日(前進23天) |
第三優先 | 2016年8月1日(移進1個月) | 2013年9月08日(移進2個月8天) |
第三優先其他(非技術)勞工 | 2016年8月1日(移進1個月) | 2005年12月1日(移進1個月) |
第四優先 | 有名額 | 有名額 |
第四優先(宗教勞工) | 有名額 | 有名額 |
第五優先 | 有名額 | 2014年4月08日(移進17天) |
第五優先(區域中心) | 有名額 | 2014年4月08日(移進17天) |
遞件排期
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自2015年10月起實行雙軌制,在「綠卡批准排期」之外增加了一項「遞交申請排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簡稱「遞件排期」)。
2017年1月遞件排期表,港澳臺申請人及中國大陸出生申請人的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所有類別都是原地踏步。
2017年1月美國移民排期
B表:遞件排期表
親屬移民 | 全球(除中國大陸、印度、墨西哥及菲律賓) | 出生地在中國大陸 |
第一優先 | 2011年1月1日(原地踏步) | 2011年1月1日(原地踏步) |
第二優先(2A) | 2015年11月22日(原地踏步) | 2015年11月22日(原地踏步) |
第二優先(2B) | 2011年2月8日(原地踏步) | 2011年2月8日(原地踏步) |
第三優先 | 2005年8月22日(原地踏步) | 2005年8月22日(原地踏步) |
第四優先 | 2004年7月1日(原地踏步) | 2004年7月1日(原地踏步) |
職業移民 | 全球(除中國大陸、印度、墨西哥及菲律賓) | 出生地在中國大陸 |
第一優先 | 有名額 | 有名額 |
第二優先 | 有名額 | 2013年3月1日(原地踏步) |
第三優先 | 有名額 | 2014年5月1日(原地踏步) |
第三優先其他(非技術)勞工 | 有名額 | 2009年8月1日(原地踏步) |
第四優先 | 有名額 | 有名額 |
第五優先 | 有名額 | 2014年6月15日(原地踏步) |
美國國會每年發放的親屬移民類別及額度如下:
第一優先F1:美國公民成年未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二優先F2-A 、F2-B: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及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每年114,200人。
第三優先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65,000人。
美國國會每年發放約140,000張職業移民簽證,計有以下五個優先領域:
第一優先 EB-1:傑出人才、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級主管或經理。
第二優先 EB-2:擁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員,以及在藝術、科學或商業領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優先 EB-3:不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工人、專業人員、非技術工人。
第四優先 EB-4:一些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者。
第五優先 EB-5: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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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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