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上建築:是否要讓賈敬龍成為下一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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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27日訊】我國有一行特殊的名單:胡文海、楊佳、夏俊峰……在官方眼裡,他們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而在相當一部分民間輿情看來,他們是抗暴除害的「英雄」。

或許,這行名單很快就會增加一個姓名:賈敬龍。

2015年大年初一,河北石家莊,村民賈敬龍手持一把射釘槍,將北高營村村主任何建華射殺在眾目睽睽之下。

一年多之後,歷經一審、二審、以及最高法核准,賈敬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已經命在旦夕。

同時互聯網上掀起了空前的輿情,從法律專家到各階層網友,紛紛高呼「刀下留人!」——以至於中國日報海外版都向全世界傳達了這一信息,表明了本案貫穿朝野的巨大爭議。

法律專家的意見主要有二:

第一,事出有因。2013年春,村主任何建華率眾強拆了賈敬龍所居住的房屋,同時也是他精心裝飾的婚房……之後,賈敬龍的婚姻化為泡影,個人流離失所,人生從此急轉直下。

整整兩年,在歷經了各種溝通、舉報、上訪無果之後,賈敬龍最終選擇用自己的方式給出一個「說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拆必須通過法院執行,因此無論賈敬龍的訴求是否合理,村主任私自帶隊強拆,都是明目張膽的非法侵害。而歷經兩年,當地有關部門未能及時糾錯,未對賈敬龍的舉報上訪給出任何回應,對賈敬龍的人生造成了疊加傷害。

第二,自首情節。根據辯方律師透露,賈敬龍射殺村主任之後,駕車離開的路線並非逃亡,而是奔向派出所自首;作案後與女友的通話中也明確表示要自首;在其手機中存有未來得及發出的自首短信……

事出有因、自首情節,都是法庭上予以酌情考慮的減刑因素。殺人犯不判死固然說不過去,但是立死還是緩死,由於以上因素而存在巨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不乏一些著名案例,譬如謀殺老外的薄谷夫人,鑑於若干因素而判死緩。

樓主還願意給出第三個因素:改造前途。殺人和殺人並不一樣,定向尋仇與濫殺無辜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有著巨大的區別。在兩年多的談判、強拆、舉報、上訪過程中,以種種方式傷害過他的,肯定不止村主任一人。但是賈敬龍僅僅選擇了定點清除他所認定的禍首,沒有擴大尋仇對象,也沒有碰村主任的家屬。我們可以大膽推測,像這種類型的罪犯,有很大的幾率可以改造成功,出獄後不再危害社會。

他還很年輕,為什麼不能給他一個機會?而最高法的「少殺、慎殺」原則又體現在哪裡?是否僅僅成為特定人群的護身符?

近年來如火如荼的徵地拆遷運動,是本案最引人注目的背景。在跑馬圈地過程中攫取億萬身家的村官屢見不鮮,一手遮天的村匪惡霸屢見不見,殺人放火活埋的惡性強拆屢見不鮮,而痛失家園、維權無門、跳樓自焚的鄉民亦屢見不鮮……在這幅令人瞠目的圖景之下,百姓潛意識裡一直在呼喚「抗暴英雄」,幾乎可以肯定,賈敬龍今天一死,明天就會領取這份榮光。

而靠土地財政撐起半壁江山的地方政府來說,暴力抗爭恰是最無法容忍的趨勢,而強力推進拆遷提供整幅上市土地的基層官員,是最需要依賴的合作夥伴,由同一起案件所造成的分野,顯然不僅僅是法律角度的紛爭。當地法院一審、二審堅決判死的態度,更容易被認為是一種立場所需。一場案件,可以輕易將官民撕裂。

在流出的北高營村「拆遷協議」中,充斥著令人難以置信的野蠻和粗暴,譬如「凡是在本次拆遷範圍內的村民,必須按照我村制定的拆遷改造方案各條款執行」、「凡是不支持我村舊村改造及有關規定的,後果自負」、「甲方(村委會)有權終止乙方一切集體福利待遇,且今後不再補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在集體範圍內安排的工作」等所謂「政策條款」……

無需多言,無需考證更多的網絡傳言,只憑這份白紙黑字的「土政策」,就足以證明這是一場多麼無法無天的掠奪。奪人家園,毀人宅田,強人發財,弱者離難……無論在什麼時代,什麼國度,這都是與侵略無異的頂格罪行,無論用什麼手段抗暴,都將被百姓目為英雄。

時代需要發展,發展需要法治,否則發展就會異化為搶劫。站在公允的角度,發展的利益需要協調,而不能任由法律淪為空文,任由社會淪為叢林,而法治淪為權力幫兇。

如果賈敬龍活著,爭議就將仍然是爭議,官民之間仍然存在著些許互動的可能,積怨的民眾不惜低頭懇請「刀下留人」——這是恢復朝野良性互動最好的機會,也是最後的機會。

而他一旦死去,一切都將蓋棺定論,所有互動也將戛然而止。在官方的生死簿上,賈是十惡不赦的罪犯,而在民間的英雄譜中,則鐵定又增添了一個英名。朝野再也沒有達成共識的機會。

是否讓賈敬龍成為下一個「英雄」?——鑰匙就捏在官方的手中。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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