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法的12個細小變化將會帶來大不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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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安妮悉尼編譯報導)
7. 物業委員得負責

物業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為業主的利益完盡心盡力履行職責。

8. 物業經理合約期限

在建築啟用的第一年,物業經理合同將限於一年,以後變成三年。
所有開發商制定的新物業合同必須得到首次業主年度股東大會批准。

9. 低物業費保證

如果開發商無法兌現出售時的低物業費的承諾,業主能得到賠償。
開發商在發售時通常會承諾設施費較低或沒有成本。但當業主實際支付賬單時,開發商可以置身事外。但現在用戶可以通過法庭(NCAT)向他們要求賠償。

10. 房子改動

允許房子進行裝潢改變,小的改動只需要委員會批准就可以了。
根據現行的物業法,如果你在公用牆釘釘子是違法的,新物業法意味著掛畫、衣服掛鉤和填充裂縫可以做,廚房或浴室裝修、安裝木材或瓷磚地板和替換電源線路等「小改變」,不再需要根據法律做特別決議。
然而有其它法律允許業主法團向給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業主發起法律訴訟。

11. 投票

在投票時,委員會同意允許用 Skype電話、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投票,不一定需要親自或通過代理人投票。

12. 名字變更

執行委員會將被稱為物業委員會——防止以前那個「大牌」的名頭把一些人吹的「自大」起來,新名字敦促他們腳踏實地,為業主服務。

責任編輯: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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