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9月02日訊】從今年五月到八月二十三日為止,安徽省合肥市525人(492案例)向中共最高檢察院、法院遞交了「刑事控告書」,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截至八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共2288人(1772個案例)控告江澤民。
據明慧網綜合報導,被告人江澤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一意孤行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對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等滅絕政策,給無數法輪功學員和家人帶來極大的傷害。
到八月二十日為止,已超過十五萬七千名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中國最高檢察機關控告、起訴前中共頭目江澤民。這些法輪功學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但他們的共同點就是因為修煉法輪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卻被綁架、抄家、勞教、非法判刑,在非法關押中,被電擊、遭受各種酷刑等迫害。
近80歲老人有家不能回
79歲的崔懷修老人說:「我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六日經同事介紹開始學法輪大法的。當時我有多種疾病:老年性白內障、頸椎病、胃下垂、腰肌勞損,心臟也不好,低血糖等等。真是百病纏身,嚴重的頸椎病折磨我整天痛苦不堪,真是弱不禁風。經常性感冒還暈倒過,吃各種藥無濟於事。自修煉後,我多年的頑疾不翼而飛, 走路上樓一身輕,十九年沒有吃過一粒藥,給國家節省了開支。」
「二零零七年深夜十一點多,西市蜀山分局,稻香樓派出所,多人開著警車上門,當時我和老伴都在家沒開門。第二天早晨我離開家,晚上七點多鐘合肥學院保衛處的人帶五個警察到我家搜家,當時老伴一人在家,兩邊的人看著不許動,領頭的是大隊長鄭曙東,開始問我的去向,老伴說到農村看哥哥了……第二天他們追到鄉下四處搜查,給親戚們帶來嚴重干擾驚嚇。」「我有家不能回,流離失所在外,老伴兒有家不敢住,造成老伴受驚,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一聽敲門,電話鈴聲就緊張,臨終都放不下我,怕我再遭迫害。」
音樂家6年遭6次綁架
今年五十一歲的音樂家畢小俊女士,工作單位:安徽省黃梅劇院。她在控告書中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零六年期間,六次被綁架、非法關押到合肥看守所/洗腦班,後非法判刑四年,在安徽宿州女子監獄服刑遭受迫害,曾遭受酷刑定大板[死人床]、戴腳銬手銬、體罰坐椅子七十二天不讓睡覺、關小號、侮辱、羞辱謾罵、奴役(每天無工資工作十幾個小時,經常熬夜加班體罰),被毆打導致昏迷,全身浮腫青紫。
教授: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69歲的金紹蓮教授控告說:「我是一九九六年因患胃炎、胃下垂、攜帶乙肝病毒、糖尿病、類風濕、肺結核等多種重病且醫療無效而修煉法輪功的,不長時間就收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神奇效果。可是一九九九年六、七月份,身為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卻無視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公然發動了對法輪功這個一億人的善良修煉群體的殘酷迫害。當時的單位領導向我施壓說,我如果不放棄法輪功,就開除我的工職,送司法部門處罰;上級還要追查單位領導責任,扣發單位職工獎金,同時會影響我的子女上學、就業、晉職等,就這樣挑起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
家人更害怕受牽連,看著不讓我學法煉功,我就被迫停止了修煉。三個月後,舊病復發,不斷吐血,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上旬住院。因服抗結核藥使轉氨□高達二百,結核沒治好,肝功能又嚴重受損,不能用藥了。醫院沒辦法只好要我出院。當時我精神都崩潰了,帶著絕望回家等死,輕生念頭都有了。後來因怕傳染家人我到外面租房住,這期間由於求生的本能和家人管不著,單位找不到,我又重新煉起了法輪功,身體漸漸好轉直至正常。如今已十六年了,我基本沒打針吃藥。除了一九九九年那次住院外,我沒在單位報銷過一次醫藥費,這是有據可查的。我不但為國家節省大量的醫藥費,退休後幫兒子帶小孩,照顧有病的老伴,減輕兒女負擔,使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為國家和自家做出貢獻。」
「儘管江澤民為了自己集團利益,無視國法,不顧事實,顛倒黑白;更不管老百姓的死活,把我們往死裡整;但我是幸運的,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可是全中國有多少像我當初一樣被逼放棄修煉大法,後又因迫害一直繼續不斷而沒機會重新回到大法中,從而被疾病過早奪去生命的不幸之人?他們的過早離世該誰負責?當然是一手發起、策劃、組織、監督和實施這場迫害的首惡元凶——江澤民。」
非法判八年有期徒刑
合肥市廬陽區黃麗萍女士控告說:「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廬陽區公安局,益民街道派出所、益民街道居委會經常上門和用電話騷擾我家,使我家庭無法安寧,家裏的父母兒子都不敢聽電話聲音和門鈴聲音,聽到就非常緊張,家裏老人和孩子長期在恐懼中生活,給他們在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一號,我到朋友家去串門,不到二十分鐘,就遭到民警綁架,關押在新華賓館一個月;遭到每天十幾個小時輪番提審,在提審時還遭受到雙手手銬在窗戶上進行折磨,用語言威脅我:如果說出折磨我的情況,就要報復我兒子,一個月下來使我精神崩潰,最後非法判八年有期徒刑。在安徽省宿州市女子監獄報刑期間,晚上不讓睡覺,我喝的水里加入不明藥物,使我精神恍惚,記憶減退。」
77歲老人:大法的好無法用語言表達
七十七歲的姚聖川老人說:「煉法輪功前,便秘引起了前列腺炎、尿血、嚴重心臟病、胃出血、一身皮膚炎症奇癢難忍,各種皮膚藥使用都無效,夜晚奇癢難眠,由於各種病魔的折磨,我多次產生輕生念頭。(一九九八年)通過修煉法輪功後,我處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思想境界昇華,堅持煉五套功法,原來的幾種病都消失了,身心健康,大法給我和我家人帶來的好無法用語言表達。」
「可是就在我和我家人剛過了幸福生活一年多的時間,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氏集團對我們大法修煉者鋪天蓋地的打壓迫害就開始了。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份,我為了證實大法是叫人做好人,被人舉報,當地的「610」人員把我綁架送進拘留所十五天迫害,後又把我轉到洗腦班迫害二十天,在洗腦班使我的血壓升到二百二十都不放,家人非常擔心。」
湯裡放入摧殘精神藥物
五十八歲的李紹聰女士控告說:「第四次被抓:是二零一一年十月我在單位上班,被山南派出所萬所長和郭鎮長非法綁架到合肥市清溪路洗腦班進行迫害,有專職人員進行洗腦。並在伙食—湯裡放入摧殘精神藥物,欺騙家人說是降血壓。我喝過後精神迷糊。在我精神迷糊下逼我寫轉化書,我不寫他們就強迫我按手印,關押八天後放回家。」
給所有家人帶來極大痛苦
69歲的吳蘭英女士控告說:「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在宿州市發資料被非法綁架到宿州市埇橋區公安局,當晚被非法關押到三八鄉看守所,強行要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被宿州市勞教委非法判處一年六個月勞教,非法關押到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被非法強制辦二個月的洗腦班,強行轉化。非法每天勞動十六~十八小時,完不成任務不讓休息。在我被非法關押看守所期間被強行要求家人繳納五千元,家人被驚嚇近一個月不敢回家(因為要非法抄家),給所有家人帶來極大痛苦。」
時時做個好人 何罪之有?
吳蘭英老人一九九七年因身體患腎盂腎炎、胃炎、神經性皮炎、牙周炎、身體往外出涼氣等多種疾病,每年報銷幾千至上萬元醫藥費,在醫治無效的情況下開始煉法輪功,不到二月的時間所有疾病沒有了,身體恢復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思想境界得到昇華。一九九七年到現在一分錢藥也沒用過。她說:「我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到矛盾找自己,處處為別人著想,時時做個好人,何罪之有?」
恐怖的陰影至今揮之不去
七十三歲的張善英說:「我於一九九六年九月開始煉法輪功的,在這之前身患多種疾病:類風濕關節炎,過敏性鼻炎,腎功能不好全身浮腫,便秘,頸椎病,腦缺氧等。僅類風濕一種病把我折磨的苦不堪言。雖經許多專家、許多祖傳秘方治療都沒效果,反而加重,導致我全身都疼,寸步難行。吃飯穿衣都困難,生活無法自理,不能上班,只能拿病假工資。修煉法輪大法後,師父把我救出苦海,所有疾病全部消除,並懂得了人生真諦,重德向善做好人;身心健康,樂觀充實的活著。」
她控告江澤民說:「派出所人先後二十多次上門干擾我的正常生活。有時還跟蹤、監視我;有時半夜打電話騷擾,我家的座機到今天還在被監控。派出所人在我小區的理髮室當眾強奪走我的大法書,並當著圍觀民眾面用莫須有的罪名誣陷大法和我,還要把我當作壞人帶到派出所,給我在住地、鄰居、熟人中造成很壞的影響,是對我人格的極大污辱。大約二零零一年的一天,居委會,派出所,市委保衛處有關人員衝進我家又一次對法輪功和我進行誣陷、攻擊。並把我當犯人一樣進行審訊,還逼我交出大法材料,並揚言:今天你不交,明天要你交;明天不交,後天叫你交,總有辦法對你。那種恐怖的陰影我至今都揮之不去。」
90歲老人:被告人江澤民違反《憲法》《刑法》
九十歲的汪國華老人,九十五歲的余俊老人,他們都在控告書中指出:被告人江澤民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公民在法律目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部份的實施;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部份的實施。
被告人江澤民對中國境內修煉法輪功的全體民眾進行侮辱和誹謗的行為,對中國境內所有被非法剝奪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修煉法輪功的群眾迫害的行為,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部份的實施;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部份的實施。
被告人江澤民濫用職權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帶頭違反並破壞了《憲法》第五十一條中「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部份的實施;帶頭違反並破壞了《憲法》第五十四條中「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部份的實施。
為此,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六條,汪國華老人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這五項罪名對被告人提出刑事控告。#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