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最高法院裁定:法輪功團體註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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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蕭軒、黃捷瑄綜合報導)泰國最高法院8月4日(週二)裁定,法輪功是正當信仰,法輪功學員申請登記合法組織受到法律及憲法的保障,過去泰國地方法院和內政部駁回申請的決定無效。

《曼谷郵報》(Bangkok Post)報導,法輪功是來自中國的精神信仰,結合了打坐、氣功動作與東方的道德哲學。最高法院4日裁決,法輪功團體合法合憲。

現場有十多名法輪功學員聽取裁決,這約莫10分鐘的裁決背後,有長達十年的法律訴訟過程。

2005年1月24日,法輪功學員向曼谷Phayathai區申請註冊「法輪大法學會」。同年9月27日,主管曼谷都市管理局(BMA)註冊事務的內政部地方行政部退回申請案。當局的理由是,批准該學會意謂著泰國支持法輪功活動,這可能會影響泰國與中國大陸的關係。

當時,曼谷市政府拒絕法輪功合法註冊的三個理由是會影響中泰關係,法輪功書籍《轉法輪》的內容與佛教衝突和影響社會安定。

泰當局施壓改名

法輪功學員相信,這項決定係受到中共當局傳播的不準確訊息的影響。

法輪功學員張蔚潔說,泰國政府告訴他,不要使用「法輪功」作為申請,就能通過。張蔚潔不願妥協,他說,「中共在泰國誹謗、抹黑法輪功,我們更要堅持讓大家都聽到『法輪功』,因為改名並不能直接澄清造謠」。

法輪功學員因此向行政法院申訴,指曼谷當局及內政部的決定違法。2006年2月2日,行政法院做出有利於內政部的裁決。

法官:泰國有信仰自由

最高法院4日裁決,依《民法》第82條(1)規定,如果社團沒有不道德,且遵守法律,不擾亂和平穩定,或威脅安全,得允許註冊。

法輪大法學會申請時,係以「推廣法輪功功法、向學員與社會大眾交流新聞與訊息為目的,沒有政治或營利行為」。因此,這個團體不能被視為違反法律、破壞道德或是國家安全的威脅。

法院文件還提到,該組織的負責人沒有不檢點,而且有能力運作組織。

報導引述法庭文件:「地方行政部稱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被取締,因此允許該團體註冊會影響雙邊關係,這完全與法輪功學員在泰國註冊團體無關。」

此外,法官直接駁斥中泰關係恐受影響,各種數據顯示,泰國經濟及其它面並沒有因此受損,反而中國大陸的觀光客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法官認為,泰國人擁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對信仰者有正面影響,也沒有造成社會動盪。

對於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所教授的内容扭曲佛學的說法,法官也表示沒有任何證據。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法輪功學員要求的註冊程序可以繼續,並且撤銷早先內政部及地方法院的命令。◇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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