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8月26日訊】近日 ,中共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建議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專門規定」。既然要取消,就意味著已經承認了此前單獨設立「嫖宿幼女罪」是一次錯誤的立法;否則又何必於多年後的今天進行修改呢?就連委員會也不得不承認,「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
事實上也正是如此。根據媒體的有關報導,在2009年的「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2011年的「陝西略陽嫖宿幼女案」、2012年的「浙江永康嫖宿學生案」以及眾多類似的案例中,那些不滿14週歲的女孩兒都是因被裁定為「賣淫女」,而致使對其實施性行為的所謂「嫖客」躲開了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嚴懲。無論是司法領域的專業人士,還是並不深諳律法的普通民眾,但凡明白了「嫖宿」不過是在拿「幼女自願或同意」作擋箭牌的這層深意,就會不約而同的形成一種共識:這項惡法不僅未能讓幼女受到保護,反而是讓伺機加害她們的惡徒撿了漏。
然而,可笑的是,如今當這項用腳趾頭思考都覺得不合常理的惡法遭到刪除之時,各家主流媒體卻紛紛響應著中共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說法,極力辯稱「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僅此所言「保護幼女」一項、又只因為比較之下得出了「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量刑起點高」的結論,就被那些甘當官方喉舌的媒體煽情的指稱為「立法者們誠然動機良好」。 照這些立法者以及諸多媒體看來,只要想法沒問題,做錯了也並不是甚麼太大的罪過;又或者認為,立此法本身是沒問題的,只是沒想到實際的執法過程中會出現如此偏差,因此,這都是「理想與現實的差距」惹的禍。
這種邏輯是否讓人覺得尤為荒誕?這種藉口是否又讓人覺得分外牽強呢?且不說,人的行為是源自想法的驅動,即便在臨時狀況下發生了改變,也是由於那一瞬間,想法先於行為發生了轉變。那些言行不一的人,他們的行為不受想法的驅動,那也是算計好了要表面一套、背地一套的,跟此番立法者的「無辜」完全不可同日而語。退一步說,如果法律條文設立之後,發現在執行中會產生與「初衷」向左的偏差,那麼,為了不讓人誤會自己的好意,也該及時進行修改,力挽狂瀾。為何要遲遲拖延到將近20年之後的今天,才後知後覺的被提上議事日程呢?如此漫長的時間,又將會有多少深受性侵所害的少女,在不公的審判中,再次受到重創和打擊?
如果說,至少5年有期徒刑的起點判決是能達到警示惡人的目地的關鍵所在,那麼需要改變的則並非是單獨設立「嫖宿幼女罪」,而是應該直接提高強姦罪最低入獄3年的的起點判決。難道說,在立法者的考量中,強姦,若面對的是成年女性,就沒有經幼女同意的嫖宿罪那麼嚴重與邪惡嗎?更重要的是,不滿14歲的少女,按照她們所能擁有的認知來說,「同意」這一態度本身就不是僅憑她們自己的判斷能予以呈現的。
不僅是由於這些或許才剛剛步入中學的孩子還未形成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更是因為當有意行凶者處心積慮的採取各種誘騙手段,直接奔著將要侵犯的對像而來之時,年幼的女孩稀里糊塗表示「同意」的概率,其實是非常高的。加之近年來的案例都顯示出「熟人作案」占比較大,因此,這些不幸遭到誘騙的女孩兒就更應被當作同類案件中的弱者來看待,因為她們的「同意」很大程度上並不是自己有意識的自發行為。
如此淺顯的道理,想必立法者早已瞭然於心。那麼,在考量「嫖宿」之類的罪行之前,深入的瞭解此類事件發生前後,女孩兒是否真的願意、為何會表示同意,同意的背後又是否存在著難言的隱情就顯得極為重要了。做到了詳實的調查、細緻的研究之後,或許立法者的初衷與本意才能讓人感到真實、誠懇,才能彰顯出法律捍衛公平的價值,才能讓執法者、審判者在司法過程中不失其責、不辱其名,才能致使最後的判決不會飽受爭議,並使整個司法界有公信力可言。
然而,在過往的諸多案例中,幼女因被貼上了「賣淫」的標籤而受盡屈辱與傷害,侵犯者卻因鑽盡了法律的漏洞而被減輕刑罰,甚至被收買的司法人員也為自己的從輕判決找到了理由和依據。可見,無論立法者的初衷與本意多好、多對,這項惡法對無辜者以及整個社會所帶來的腐蝕與戕害,都是無法計量的。因此,若在此時仍然反覆強調「初衷是好的」,那麼,除了會招來更多的鄙視與譴責之外,恐怕再無其它。
責任編輯: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