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8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毅報導)大陸房地產稅立法初稿已經初步形成,正在徵求內部意見,因開徵房地產稅是否合理及其是否是重複徵稅在大陸歷來存在爭議,且涉及的範圍廣,引發了民眾的關注。
房地產稅立法初稿已成形 稅率和起徵點是要點
7月20日,中共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中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4年財政決算情況。在報告過程中,樓繼偉表示,今年將配合做好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這是近兩年來,官方就房地產稅進度問題的正式表態。
據《經濟參考報》消息稱,房地產稅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內部徵求意見並不斷完善中。據悉,房地產稅主體稅種或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併,具體稅率可能將在中央確定的稅率區間內由地方自行決定。
因為事關社會公眾直接利益,房地產稅稅率和起征點成為房地產稅基本方案中最關鍵的兩個要點。
目前,按照大陸《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生產、商業經營性用房等,須按年度繳納房產稅,而居民住房則「暫不徵收」。而將要立法徵收的房地產稅牽涉的利益群體更為複雜。
《經濟參考報》稱,這次房地產稅立法論證過程中,為「防止一刀切」,在稅率、起征點等問題上,均將根據地方的不同情況,讓出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調整的空間。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住房的情況,進行最終確定。
在房地產稅立法徵收的「起征點」問題上,或將可能進行「豁免徵收面積」的制度設計。即根據所在地的住房情況,劃定人均基本居住面積,在人均基本居住面積以內的住房面積免予徵收房地產稅,對基本居住面積以外的住房面積,課稅徵收房地產稅。
徵房地產稅存在爭議
因為大陸以往的房產稅的課稅對象僅限於城鎮經營性物業,而房地產稅可能涉及所有的房產,因此引發民眾的廣泛關注與質疑。
質疑一,「不是我財,不納稅」。
房地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是以所有人的財產和財產收益為課稅對象。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與房產私有制,將房地合二為一開徵房地產稅使得「不是我財,不納稅」之聲不絕於耳。
質疑二,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是否存在重複徵稅問題?
大陸民眾在購買住房的交易環節時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讓金,其金額之大占房價的50%左右,那麼,再開徵房地產稅是否有重複徵稅之嫌?
質疑三,徵稅對象怎樣界定。
從理論上講,房地產課稅的對象是土地、建築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在國外,房地產稅的順利實施是建立在住宅私有化和產權清晰的基礎上的,而在大陸住房按產權性質大體可分為:央產、軍產、單位產權和私有產權房。
《經濟參考報》7月30日報導,面對如此之多產權種類,只對商品住房或居民自有住房徵稅,將諸多非商品住房排除在外,而一些單位產權房、限價房,甚至是經適房也不乏面積大、品質高的住房和高中等收入群體,其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也不次於商品房。在中國住房從福利向商品的轉化中,人們取得房產機會不公使房產財富大相逕庭。如果房地產課稅對象界定不清、徵稅範圍窄(應納稅戶佔比過低)將無法矯正房產分配的不公,反而會加大居民財富和消費差距。
質疑四,徵收範圍值得商榷。
《經濟參考報》稱,中國實行城鄉土地和住房二元制度,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地「進城」只能被地方政府徵用和徵收﹔農村的住房也不可隨意的買賣。從這個意義上講,房地產稅只限於城鎮,不包括農村似乎是合理的。
然而得益於城鎮化、城鄉統籌和土地市場化,富裕地區農村農戶的收入和房產價值都在不斷提高,一些經營性房地產雖以「小產權房」、「畫家村」、「生態院」、「大棚別墅」和「文化創意產業基地」等多種形式存在著,卻可獲得不菲的財產性收入。在城鄉土地高度市場化的地區,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難辨雌雄,兩者相互滲透、互為補充。
那麼,大而化之地對農村房地產免稅,徵稅範圍過窄,稅基小,就很難體現稅收的受益原則和公平原則,還會創造出避稅空間,誘發尋租、創租行為。
中國的房產稅制具有濃厚的行政主導色彩
中共房地產稅2014年已經開始在上海和重慶試點,當時就有分析質疑徵收房產稅的合法性與操作性。
《經濟參考報》去年曾經刊文認為,中國的房產稅制具有濃厚的行政主導色彩,其主要依據是行政法規、規章,稅制變革也歷來由行政機關推動。其典型路徑就是依據行政機關的內部決定進行地方試點,即所謂「行政試點」模式。中國現階段的房產稅改革因循行政試點路徑,其合法性存有瑕疵。
有房地產業內人士表示,一旦房地產稅開徵,估算價值100萬(人民幣,下同)的首套房可能會每年增加約5,000元稅負,即每月400多元。
責任編輯:蔡致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