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河南省周口市檢察院副處長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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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27日訊】明慧網報導,原河南省周口市檢察院檢察員、監察處副處長、現年七十三歲的馮志俊七月八日控告江澤民。這場迫害致使他陷冤獄四年、遭開除工作、扣留退休工資、多次被抄家等遭遇。馮志俊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澤民的刑事責任,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馮志俊表示,法輪功教人向善。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所謂「一千四百起因練習法輪功自殺、死亡案例」等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

下面是控告人馮志俊陳述他本人遭受迫害的事實和證據:

用「真善忍」的標準約束自己 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紀檢監察幹部」

馮志俊原患有神經衰弱,胃潰瘍等疾病,十多年治不好,聽人說煉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好,便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和妻子田友蓮、母親陳丕蘭一起開始修煉法輪功。煉不長時間馮志俊的神經衰弱、胃潰瘍不治而癒。馮志俊妻子的眩暈症、習慣性感冒、腿痛痊愈。馮志俊母親的心肌大面積缺血、肩周炎等病也都逐漸好了。

法輪功要求修煉人要用「真善忍」的標準約束和規範自己言行,馮志俊努力做個好人,不爭不鬥,不貪不沾,清清白白做人,工作上盡職盡責,不挑不揀、不分內外,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紀檢監察幹部」。

遭非法刑事拘留、勞教、判刑、行政開除、多次抄家

馮志俊和家人都身心受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非法取締法輪功後仍堅持修煉,並以個人修煉受益的經歷向別人講法輪功真相。為此,在江澤民的策劃、組織、操控下,周口市610辦公室,公安局,法院對馮志俊實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次、勞教一次二年、判刑一次四年、行政降級一級一次、行政開除一次,嚴重侵犯了馮志俊的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馮志俊被周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以參加法輪功活動為名傳訊。在國保大隊辦公室,馮志俊遭逼供三天,三天不讓睡覺。二十九日被刑事拘留,關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十月二十一日取保候審,同日被送到市直舉辦的所謂「法制學習班」非法關押、強制洗腦一個月。二十八日,當局對馮志俊辦公室、家庭進行搜查,抄走錄音機一台、煉功磁帶、書籍等物品(證據有刑事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馮志俊因散發真相資料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關押在西華縣看守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周口市勞教管委會非法判勞教二年,送許昌勞教所。因馮志俊年紀大、有病,勞教所不收,回來後又被關押在西華縣行政拘留所。家裏去要人,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當局讓家人拿了保證金後按所外執行,釋放了馮志俊(證據有勞教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下午,馮志俊騎自行車在周口市長青路與周口市國保大隊的人相遇,他們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將馮志俊強行綁架到國保大隊。 對方在非法搜身後,拿上馮志俊的鑰匙到馮志俊家搜查。抄家不帶馮志俊本人去,也沒有向馮志俊出示搜查證,搜查回來後讓馮志俊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簽名。清單上填寫的是:扣押電腦一台、MP32個、法輪功書一本、法輪功光碟十四盤。搜查時,馮志俊不在場,馮志俊知道有兩張碟是新年晚會節目盤,其它的是電腦系統盤、電腦/MP3/MP4驅動盤、文件格式轉換工具盤。當局後又讓其在補辦的搜查證上簽名,馮志俊拒簽。馮志俊表示,當局的行為違犯了刑法,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屬非法綁架、非法搜查、非法取證、偽證。

一月四日晚,當局送馮志俊周口市看守所關押,一週後,報捕,檢察院沒批,也不放人,仍繼續關押。六月,馮志俊遭勞教一年半,許昌勞教所不收,仍不放人繼續關押,九月再次報捕,十月移送起訴。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周口市川匯區法院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馮志俊有期徒刑四年。馮志俊介紹,犯罪事實部份就三句話:被告人長期堅持法輪功立場,積極參與法輪功活動,與一隻大帽子「社會危害性極大」,而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證據也只是非法搜查時扣押的幾樣東西。

修煉法輪功和講真相合法 迫害鎮壓非法

馮志俊說:「我堅持煉功是為了祛病健身,人心精神的提升,這是憲法規定的個人信仰自由的權利,給人講法輪功受迫害真相完全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更沒有其它政治目的。客觀方面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客體方面,我在檢察院辦案十八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退休了,修煉法輪功,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我個人修煉,理智平和的向人講真相,使人身體健康,道德回升,社會安定,哪有甚麼社會危害呢?相反的是江澤民運用大量的民力財力對法輪功修煉者鎮壓、迫害、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打死打傷、活摘器官才給社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的危害。」

江澤民犯下枉法裁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院在江澤民的「610辦公室」的操控下,在馮志俊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沒有主觀故意、犯罪事實不清、沒有犯罪證據、沒有社會危害的情況下運用刑法第三百條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馮志俊不服判決上訴至周口市中級法院,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實屬枉法裁判。馮志俊說:「法官是懂法的,不是江澤民及其「610辦公室」的命令指使,法官是絕不會作此枉法裁判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枉法裁判罪。非法綁架,非法搜查,超期羈押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零年四月,當局送馮志俊鄭州監獄服刑。馮志俊遭嚴管,不轉化不准和非幫教人說話,不准隨便行動,不准家裏人接見,不准和家人打電話,強制看洗腦的光盤等各種方式強行轉化措施,強制要求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其行為違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構成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馮志俊「刑滿」釋放回家後,才知道被單位開除,退休費等待遇都沒有。找單位要處分決定書後,馮志俊發現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處分,是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判決生效之前做出,處分的事實根據是六年前,馮志俊曾被刑事拘留、勞教、行政降一級處分。馮志俊單位遲遲不給解決生活待遇問題,多次找單位、市、區政法委責任人,當局才在一年七個月後,解決馮志俊每月四百元的生活費。

馮志俊表示,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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