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5月27日訊】
I.簡介
江澤民須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鬥爭式的鎮壓負責。這場鎮壓使用酷刑(包括大範圍的器官摘取),群體滅絕,侮辱和虐待,非法抓捕與拘留/監禁,以及其它的反人類罪行。這些罪行都是在江的命令、策劃、監督和管理下進行的,其目的是在中國徹底消滅法輪功。本報告著重於江在這場對法輪功的鬥爭式酷刑迫害中所扮演的角色。後續的報告將揭示江在這場群體滅絕,以及本段所指的其它極端的反人類罪行中所扮演的角色。
II.案例討論:酷刑
最普遍接受的對酷刑的定義來源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約的第一部份將酷刑定義為:
「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1]
對中國法輪功信仰者的酷刑折磨一直是廣泛和系統的。美國人權法律協會(HRLF)每天都收到法輪功信仰者遭受酷刑虐待的報告,包括照片和第一手資料。酷刑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強制的轉化使信仰者悔過,另一個目的是由此獲得其他信仰者的情況和活動信息。幾乎所有曾被逮捕和關押過的法輪功信仰者都曾遭受過酷刑折磨。
1. 法律框架
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大面積酷刑折磨直接違犯多項中國和國際法條款。這些條款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此條款禁止以酷刑、威脅、引誘或欺騙的方式收集證據或招供;同時也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以及中國在1988年簽署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雖然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違反中國法律,但這確是中共安全系統針對其所認定的意識形態上的敵人的一貫做法。這是由江澤民一手策劃和鼓動的針對法輪功的宣傳開始的,這些宣傳號召針對法輪功進行鬥爭式的暴力鎮壓,使用各種意識形態上的理由和說辭,或明或暗地鼓勵和縱容對所有法輪功信仰者實行酷刑折磨。中共黨內各級都依據江的命令、策劃和指示參與了這場迫害[2]。鑑於中共黨在中國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反酷刑條款並不能有效地制止中共的安全力量採用非法手段對付法輪功信仰者(也包括對待中國的其他良心犯)。
2. 中國的狀況
2.1中國普遍存在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折磨
自1999年以來,中國境內的消息來源傳出了超過7萬例對被關押中的法輪功學員酷刑和虐待的報導。2009年至今,人權法律協會(美國)調查了幾百名曾在中國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幾乎所有的受訪者都說在被拘留期間遭受酷刑。這些調查報告與和人權法律協會(美國)合作的中國律師報告的情況一致。這些中國律師曾先後代表幾十位法輪功學員,他們所代表的法輪功學員全部遭受過酷刑折磨。2010年至今, 明慧網以真實姓名報導了1680個迫害案例,並估算出與這1680例直接相關的至少有7千到8千名法輪功學員,曾在2009年到2013年之間遭受酷刑折磨。鑑於被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是在極端困難的處境下傳遞訊息,加上中國嚴格的審查制度,實際數字無疑會更高,估計至少達到幾百萬。
這些情況與其他人權觀察家和聯合國酷刑特別調查員所報導的情況吻合。聯合國酷刑特別調查員2005年報告說,他所收到的酷刑投訴中涉及法輪功受害者的案例高達66%。[3]2006年3月,聯合國特別調查員曼弗雷德•諾瓦克博士(Dr. Manfred Novak)重申,酷刑仍然普遍存在。[4] 聯合國特別調查員奈傑爾•羅德利爵士(Sir Nigel Rodley)曾報導「因為是法輪功成員,修煉者受到公開羞辱……他們中的很多人被認為遭受酷刑或虐待。」[5]
美國國務院也指出在中國普遍存在的使用酷刑迫使法輪功信徒放棄信仰的狀況。美國國務院2006年的國家人權報告書[6]中說:「 其政府繼續使用酷刑折磨……逼迫法輪功修煉者放棄信仰。 」
幾個美國法院已表示,酷刑是用來對付法輪功信徒的普遍和持續的手段。如,第七巡迴法庭已經明確表示,因修煉法輪功,修煉者害怕如被遣返回中國後將遭受迫害。特別是,第七巡迴庭上訴庭發現「美國政府注意到中國對法輪功追隨者的迫害…… [和]中國政府將其斬盡殺絕的決心,雖然神秘但不容否認」。見 Iao v. Gonzales, C.A. 7, 2005 (No. 04-1700)。
美國法院甚至發現中國的高級官員也須對這場廣泛的迫害運動負責, 剝奪法輪功修煉者在被迫害中免於遭受酷刑折磨的權利。 在張三(匿名原告)起訴劉淇的案子中(349 F.Supp.2d 1258,1334(N.D. Cal. 2004)),法院的結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雖公開否認,但似乎已經暗中授權被告縱容或允許這些涉嫌侵犯人權的行為…… 被告人劉(淇)和夏(德仁)均對侵犯[原告]免受酷刑、殘酷折磨、虐待、或侮辱人格…… [以及]任意拘留的權利負有責任」。同樣,在Wei Ye等人起訴江澤民等人的案件中(383 F.3d 620(第七巡迴庭2004年)),第七巡迴上訴法庭確認了對原告江澤民實行廣泛的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雖然法院最終以元首豁免權為由駁回了該案,但支持原告指控的以下事實仍然成立:「1999年6月10日,國家主席江澤民,設立了一個處理法輪功問題的辦公室,使它作為中共黨的一部份。該辦公室以其被設立的日期命名,稱為「610辦公室」。1999年7月,江宣佈法輪功非法,下令取締,接下來的便是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大規模抓捕,酷刑折磨,「再教育」,和殺害。(Id. at 622.)
2008年7月15日,以色列拉比委員會也發現, 「基於各種不同的證詞和間接證據……通過酷刑折磨殺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的事件確實發生過,具體數目不詳。」 西班牙和阿根廷法院發出的起訴書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7]
2.2 酷刑的嚴重程度
常用的酷刑方法是嚴重的,包括毆打、用電棍電、身體倒掛、打斷四肢、暴力強行灌食、長時間剝奪睡眠、注射破壞神經藥物、醫療實驗、活摘器官、強迫絕育、強姦和性侵犯,以及羞辱等。過去曾被關押在勞教所的非法輪功學員證實,勞教所的酷刑和虐待是專門用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7]
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支持者所承受的嚴重的酷刑折磨,已被美國政府和多個國際人權組織證實並記錄,包括美國政府的國家人權報告書,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以及獨立人權組織如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發佈的報告。
例如,美國國務院2001年12月發表的2001年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中,列數了一些主要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虐待和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這些迫害的目的是為了在中國徹底消滅法輪功。該報告說對法輪功的「嚴打」是以當局「控制和管理宗教團體,嚴格防範出現任何中國共產黨和政府控制之外的組織或有影響力的群體」 為目的的(第122頁)。2001年的報告指出(第122頁), 「自1999年以來,大約100或更多的法輪功信仰者已在拘留中死亡」;「據報導很多屍體都留有毒打和/或遭受酷刑的痕跡」, 「警察經常使用過度武力拘捕和平的法輪功示威者,其中包括一些老人或帶小孩的法輪功信仰者;」 和「酷刑折磨(包括電擊,和手腳交叉捆綁在一起掛在鐵鏈上)」曾被廣泛報導(第131頁)。
這些報告連續報導了拒絕放棄法輪功信仰的學員遭受到持續的酷刑折磨 。[8]美國國務院2006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指出, 「法輪功修煉者繼續遭到逮捕,拘留和監禁,並有因酷刑和虐待致死的可靠的報告。拒絕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在監獄、勞教所,和法外的「法制教育」中心遭到殘酷對待,而放棄信仰者則得以被釋放。」
國際知名的高智晟律師,現在正被關押中。高律師被關押前曾在中國走訪過幾十位法輪功學員的家。所有這些學員都告訴他,僅僅因為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都曾在洗腦班,或勞教所遭受過嚴刑拷打 。高智晟寫到,「這些極不道德的行為震驚了我的靈魂……由 610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或警察攻擊女性的生殖器的淫蕩做法成了這裏的常規。幾乎每個女性的生殖器和乳房,每個男性的生殖器都被以最粗野的方式折磨和毆打。幾乎所有遭受迫害的人,無論男性還是女性,在被施以酷刑之前都首先被脫光衣服。很多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受過酷刑或虐待」。[9]
2.3 其它形式的酷刑
活摘器官
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做法在中國是大範圍的和系統的。目前第一手的資料已經開始出現 。[10]活摘器官主要用於供應中國的器官移植業。大衛•麥塔斯、大衛•喬高、伊桑•古特曼、馬特•羅賓遜都發表了這方面的報告。 反強摘器官醫生協會主任達蒙•諾托醫生也做出了顯著的貢獻。[12]
活摘器官是針對法輪功信徒的更加嚴重更加惡劣的濫用酷刑。 活摘器官的罪行亦不能與其它形式的酷刑和迫害分開。這是江澤民發起的這場針對法輪功的酷刑迫害的鬥爭運動的「最後解決方案」。
法律框架
活摘器官符合酷刑公約規定的酷刑定義。活摘器官行為不僅直接違反了中國在1988年簽署的禁止酷刑公約,同時也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既未經同意銷售和摘取他人器官屬犯罪行為。
2006年以來,已出現對殺害法輪功良心犯以供應中國的器官移植業的持續報導。繼2008年對中國的審查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表示了對此指控的關注,「從得到的消息看,在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普遍遭受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人的器官被移植」 。[13]報告建議立即開始一項針對上述指控的獨立調查,並確保那些責任人被起訴。
對於這些指控,由於中共高層參與其中,當局至今未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釋,如提供透明的器官來源信息等 。根據日前公佈的一系列電話調查,多位中共高層官員證實了對法輪功信仰者活摘器官的行為。參見//www.thetvsmo.com/n2/china-news/phone-logs-reveal-top-chinese-officials-knowledge-of-organ-harvesting-230616-all.html 。2014年9月,一名前中共高官不僅證實了這一點,而且還直接描述了江澤民參與其中。根據該秘密錄音電話,當被問及摘取在押法輪功信仰者器官的命令是誰下達時,原中共解放軍後總勤部衛生部部長白書忠回答說:「當時是江主席……有一個批示……說開展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參見 See //www.thetvsmo.com/n3/1182255-chinese-officer-jiang-zemin-ordered-organ-harvesting/ 。
3. 強姦與性侵犯
為逼迫他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女性法輪功信仰者也遭到了多種性侵犯,其中包括被強姦與輪姦。根據高智晟與其他有關專家,對女性法輪功信仰者生殖器官的侵犯是常見的。見註釋5和11.幾乎所有遭到過酷刑折磨的女性都會先被扒光衣服。見註釋11.受害者包括老年婦女,也包括年輕、還未結婚的女性。據一條消息透露,甚至一位年僅九歲的女孩也遭到強姦以逼迫她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見//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3/12/138485.html
以上的酷刑案例乃根據來自中國大陸的不完全統計與信息。遭受酷刑折磨的實際法輪功信仰者人數比此還要多得多。
(待續)
[1]見刑法第248、234和308條。
[2]參見《看清江澤民和中共針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英文網址: //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5/5/6/150033.html
中文網址://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5/89-308549.html
和//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5/89-308550.html。
[3]曼弗雷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酷刑與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處罰–中國》(簡稱《諾瓦克報導》),報告號碼:E/CN.4/2006/6/Add.6,第12-14頁。
[4]參見《諾瓦克報導》,網址: //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m=103.同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2001年人權委員會報告(Integr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and the Gender Perspective: Violence Against Women),報告號碼E/CN.4/2001/73/Add.1 (13 February 2001) (描述法輪功學員遭到身體虐待、遭到電擊,包括在女學員的胸部與生殖器官部位、被關禁閉以及被安排進行強烈勞動);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2001年2月13日有關女性遭到暴力的報告,報告號碼E/CN.4/2001/73/Add.1第15到16段(對女性在中國遭到的暴力,尤其是女性法輪功學員所遭到的暴力(大多數法輪功學員是女性)表示嚴重的關切)。
[5]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羅德裏伯爵(Sir Nigel Rodley)報告,報告號碼E/CN.4/2001/66,2001年1月,第237,238及246段。
[6]見 //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6/78771.htm 。
[7] 人權觀察 《我們任何時候都可能消失:針對中國上訪民眾的報復與虐待》(We Could Disappear at Any Time: Retaliation and Abuses Against Chinese Petitioners,」 2005年12月7日;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勞動教養虐待行為持續無減》(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uses Continue Unabated), 2009年2月4日。
[8]參見美國國務院2006年《各國人權報告》(網址://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6/78771.htm )。
[9]參見高智晟律師致胡溫的第三封公開信,//www.tvsmo.com/b5/14/8/6/n4218078.htm。
[10] 有幾位法輪功學員宣誓指出,當他們在手術台上的時候,摘除他們器官的人員由於發現一些不尋常的醫療狀況使得摘除其器官不再可行的情況下,停止了器官的摘除。這些報告可按要求提供。
[11] 參見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與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血腥的活摘器官》;伊森•葛特曼《大屠殺》;以及大紀元記者羅伯特遜(Matthew Robertson)有關活摘器官的報導。
[12] 戴蒙•諾特(Damon Noto)的報導可按要求提供。
[13] 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結論性觀察:中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hina),2008年11月21日,報告號碼:CAT/C/CHN/CO/4。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孫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