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3日電)美國聯邦眾議院2日以壓倒性票數,通過支持台灣成為「國際刑警組織」觀察員的法案。中華民國自1964年起全面享有該組織會員身分,但1984年因中國大陸申請加入而遭排除。
以下簡介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
●成立背景:
24個國家的警官、律師與法官1914年齊聚摩納哥召開國際刑警大會(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ngress),討論逮捕流程、身分辨識技術、集中管理國際犯罪紀錄、引渡流程等,首度提出成立國際刑警組織的想法。
●成立時間:
1923年在奧地利維也納成立,原名「國際刑警委員會」(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mmission,ICPC),1956年改名為「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成為自治性組織,向會員國收取會費。
●成員:
190個成員國,為聯合國以外,世界上規模第二大的國際組織。
●地位:
國際刑警組織為非政府組織,1949年獲聯合國賦予「諮詢地位」(consultative status)。
●全球設點:
祕書處設在法國里昂,全年365天、每天24小時無休,另在全球有7個區域辦公室,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總部與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歐洲聯盟設有代表處,190個成員國也各設有國際刑警組織的全國中央局,人員由該國自行訓練的執法官員擔任。
●宗旨:
協助全球警察通力合作,致力讓世界成為更安全的地方。國際刑警組織無論技術上與運作上都擁有高科技基礎設施,對抗犯罪時,更能因應21世紀與日俱增的挑戰。
●主責:
調查恐怖活動、有組織罪案、毒品、走私軍火、偷渡、清洗黑錢、兒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貪污等大型嚴重跨國罪案,不過並無執法權力。
●支援性角色:
確保全球警察取得必要的工具與服務,執勤起來更有效率。組織提供目標性訓練、專家調查支援、相關資料與安全的通訊頻道,協助警察了解犯罪趨勢,得以分析情報,最終盡可能將罪犯逮捕到案。
●中立性:
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禁止「任何干預,或進行具有政治性、軍事性、宗教性、種族性質的活動」,旨在加強國際間的警察合作,即使彼此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也能相互配合。
國際刑警組織行動遵循不同國家的既定法律,並秉持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精神。
●願景與任務:
願景:連結警察,成就更安全的世界。
任務:藉由加強警方與安全事務的合作與創新,預防與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