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11月28日訊】2015年7月11日,湖南律師謝陽在懷化市履行律師職務時被警察帶走,後被長沙市公安局以「擾亂法庭秩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我們注意到,本月11日,謝陽律師的辯護人張重實律師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寄送了《關於對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阻礙謝陽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控告》,控告偵查單位在辦理謝陽案件時侵犯當事人、辯護律師法定的訴訟權利,具體如下:
一、不依法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情況
辦案單位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與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辯護律師提出瞭解案件情況的要求後,沒有依法告知辯護人案件情況,尤其沒有告知已經查明的相關犯罪的事實。辦案單位此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謝陽律師的訴訟權利,造成辯護人無法為其提出法律意見,也讓人產生謝陽根本就沒有犯罪事實的合理懷疑。
二、侵犯當事人、辯護律師對偵查人員的迴避權
辯護人接受委託至今已有四個月,辦案單位至今不告知辯護律師辦理謝陽律師案件的偵查人員是誰,辯護律師也無法與偵查人員見面溝通,造成辯護人無從知曉偵查人員是否應當迴避,嚴重侵犯了謝陽律師及其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所享有的申請迴避的訴訟權利。
三、不依法告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
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與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未依法將執行地點告知謝陽律師家屬,使謝陽律師家屬與謝陽律師的辯護人不能判斷該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地點是否存在違法情形,嚴重侵犯了謝陽律師的訴訟權利,導致謝陽律師實質上處於被失蹤狀態。
四、不准辯護律師會見
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與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在沒有證據表明會見將有礙偵查或洩露國家秘密的情況下,濫用不准許會見的權力,未依法安排辯護人會見謝陽律師,不予批准會見也未依法告知不予會見的具體有礙偵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的具體理由。
綜上所述,長沙市公安局在辦理謝陽律師案件過程中,違反《刑事訴訟法》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謝陽律師及其辯護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作為律師同行,我們時刻在關注著謝陽律師作為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能否得到保障。
為維護謝陽律師的合法訴訟權利、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們支持謝陽律師的辯護人張重實律師提出的控告,同時嚴正要求長沙市公安局立即停止違法、依法保障謝陽律師訴訟權利,並呼籲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長沙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予以監督,責令糾正,以切實保護謝陽律師的法定訴訟權利,以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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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