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住房公積金用法「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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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毅報導)中共官方日前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送審稿,在修訂送審稿中很多地方對原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繳納都和原來有所不同。

大陸多家媒體的公眾微信號11月22日刊登了住房公積金使用將發生改變的消息,具體如下。

1.公積金的提取範圍擴大,放寬了提取條件。租房、物業、裝修等可提取。

第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第二,離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第六,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修改後的管理條例第一次將支付物業費納入到公積金的提取範圍內。

2.以下四種情況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

第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第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第三,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3.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在目前實施管理條例中,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4.繳存金額「限高保低」。

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只有5%的下限,沒有設上限。修訂稿規定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本年度的工資不得低於去年的月平均工資的60%,也不得高於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5.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於總人數的1/3。

6.簡化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8.單位不繳、少繳公積金須受罰。

9.騙貸住房公積金或被處3倍罰款。

大陸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政府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專用性。

因為住房公積金有專用性,一些大陸民眾表示,自己每月交了數千元的公積金,卻沒有購買住房的需求,如果家裡人生病急等用錢也拿不出來,對此表示不滿。#

責任編輯:蔡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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