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家庭團聚簽證面面觀

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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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馨編譯報導)您是否獨自來到了丹麥工作、學習、生活?或許您的家人和孩子還在國內?如果您盼望著他們也能早日來到丹麥和您團聚,那麼您的家人可以通過申請家庭團聚的居留許可來到丹麥。 雖然丹麥對外國人管理很嚴格,但只要符合條件、符合規定,那就可以讓家人與您一起共度美好人生。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丹麥對家庭團聚居留許可方面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根據丹麥外國人管理局(Udlændingestyrelsen)所屬網站新丹麥人(www.nyidanmark.dk)的信息,外國人如果在丹麥有家人,就有機會根據家庭團聚的法規取得居留許可。外國人管理局審核符合規定的就可以獲得家庭團聚居留許可,簽發的對象包括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但他們的申請條件各不相同。

配偶

作為配偶來到丹麥團聚,須要雙方滿足一系列要求,其中除了雙方須要共同滿足的要求外,也須要各自滿足一些要求,同時對婚姻本身也有一定的要求。

共同要求

1. 雙方必須已滿24週歲,提交家庭團聚的居留許可申請時,年輕的一方可以為年滿23.5週歲。
2. 雙方對丹麥的緊密聯繫程度大於另一個國家。 如果丹麥的一方擁有丹麥公民身份長達26年,那麼對他們而言就自動滿足了這一條件。同樣,如果在丹麥的一方在丹麥出生並長大,或者從小來到丹麥,並在丹麥合法居住26年以上,那麼他們也不受這條規定的約束。
3. 雙方須要聲明保證盡最大的努力積極學習丹麥語並融入丹麥社會,同時外國申請人一方如果是攜帶孩子的,也要對孩子作相同的聲明保證。

對外國申請方的要求

外國申請人必須在拿到家庭團聚的居留許可後6個月內通過一項丹麥語測試A1。

對丹麥方的要求

1. 丹麥一方能自食其力並能供養其外國配偶。 通常如果丹麥方在外國人管理局作出決定之前的3年內,沒有享受根據融入法規或積極社交政策(aktiv socialpolitik)而得到的政府資助,即視為滿足條件。
2. 丹麥一方應該擁有獨立的足夠大的住房,也就是所謂的住房要求。
3. 丹麥一方應該提供一筆52,490.12丹麥克朗(約7,036歐元,2015年要求)的經濟擔保,以保證承擔未來為了幫助外國配偶而可能發生的支出。
4. 丹麥一方在丹麥有固定住址。
5. 丹麥一方不得在外國人管理局對家庭團聚居留許可作出決定之前的10年內有對前配偶的暴力犯罪等記錄。

丹麥一方如非丹麥或北歐公民的進一步要求

• 丹麥一方是難民,或者擁有永久居留達3年以上。
• 如果丹麥一方是難民身份,則應該曾經被允許延長居留許可。
• 丹麥一方應該滿足一系列能夠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的條件。 如果丹麥一方擁有難民身份,則無此要求。

對婚姻的要求

1. 婚姻可以被丹麥法庭所認可。
2. 婚姻應該是自由締結的,也就是說對雙方是自願結合的這一點不應存在任何疑惑。
3. 婚姻不可以是形式婚姻,即締結婚姻的目的是讓外國的一方得到居留簽證。

例外條款

丹麥外國人管理局會根據實際情況免除一項或多項要求,比如如果住在丹麥的一方出現以下情況:

• 是難民,或者得到了庇護身份,如果繼續在自己的國家有遭受迫害的危險。
• 與丹麥有緊密聯繫的低齡兒童一起居住,或者有與前配偶的低年齡兒童共同居住。
• 重病人員。
• 不可能在申請人的家鄉或申請人所在國家得到居留許可。
• 丹麥外國人管理局在收到家庭團聚申請後將首先評估是否適合例外條款。

兒童

父母一方住在丹麥的低年齡兒童(Mindreårige)可以根據家庭團聚政策獲得居留許可,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丹麥對15歲以下和15歲-18歲的子女有不同的規定。

15歲以下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居留許可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不能顯然違背了孩子的利益。以下是15歲以下的孩子申請家庭團聚居留許可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對居住在丹麥的父母一方必須滿足以下一個條件:

• 是丹麥或北歐公民
• 擁有難民居留身份或在丹麥有庇護身份。
• 根據外國人條例延長了居留許可。
• 在丹麥有永久居留許可。
• 在丹麥有居留許可並有機會長期居留。

同時丹麥的父母一方還須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對孩子有監護權或部份監護權。
2. 該父母或其配偶在外國人管理局對家庭團聚居留許可作出決定之前的10年內,沒有對低年齡孩子有過侵犯行為。

對孩子的要求

1. 申請提交時,應不滿15週歲。
2. 在家庭團聚後應與住在丹麥的父母一方同住。
3. 孩子不可以自己組建家庭,如結婚或有同居關係。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有其他的要求:

1. 居住在丹麥的父母一方需要證明在丹麥有足夠大的自有住房。
2. 居住在丹麥的父母一方是自食其力者。
3. 孩子有機會獲得與丹麥緊密聯繫的機會,並打好成功融入丹麥社會的基礎。

15-18歲

在丹麥獲得家庭團聚居留許可對孩子的要求通常是孩子不滿15週歲。如果一個孩子已經年滿15週歲,那麼通過家庭團聚方式給予居留許可而來到丹麥與在丹麥的父母一方同住,必須滿足特殊的條件。 外國人管理局將著重考慮家庭的完整性和孩子的福利,或者如果不給予居留許可會使丹麥違反國際公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給予孩子居留許可。

除了與15歲以下的孩子相同的條件外,外國人管理局會根據這一年齡段(15-18週歲以下)的孩子的具體情況作一個具體的、個別的評估,並決定是否存在例外情況,該評估將著重關注以下幾點:

1. 孩子在自己的國家是否沒有家人。
2. 孩子與其一直一起居住的父母一方是否同時申請居留許可。
3. 與孩子一直一起居住在自己國家的父母一方是否得到在丹麥的家庭團聚居留許可。
4. 與孩子一直一起居住在自己國家的父母一方是否因重病或殘疾已無法照顧孩子。
5. 孩子在自己國家是否遇到了被強行從與其一起居住的父母一方搬出的風險。
6. 如果讓丹麥的父母一方去另一個國家與孩子居住,是否那裏沒有相應的治療或護理設施,是否會是不人道也不負責任的做法。 這裡包括父母一方有重病或重度殘疾的情況。
7. 在丹麥的父母一方是否擁有監護權或對住在丹麥的未成年孩子行使探視的權利。
8. 在丹麥的父母一方是否擁有難民身份。

其他家庭成員

其他家庭成員包括除了配偶和15歲以上子女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包括15歲以上子女或在丹麥的成年子女的父母。

其他成員可以根據丹麥的《外國人法》(udlændingeloven)申請與在丹麥居住的家庭成員團聚。根據丹麥《外國人法》,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給予其他成員家庭團聚居留許可。外國人管理局著重考慮的角度是家庭的完整性,以及如果拒絕這樣的居留申請是否會導致丹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Den Europæiske Menneskerettighedskonvention)中關於家庭生活權利的規定。

《歐洲人權公約》受到保護的家庭生活權利針對的是普通歐洲傳統的核心家庭,即父親、母親和年少的孩子。 因此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允許父母和已成年孩子通過家庭團聚方式取得丹麥的居留許可。

如果申請人是成年人,要與住在丹麥的低年齡孩子家庭團聚來丹麥,也屬於這類情況。但申請人必須意識到,丹麥家庭團聚居留許可的發放不是為了讓申請人在丹麥與孩子在一起,關鍵是已經與孩子在一起的過去的經歷才是丹麥外國人管理局要著重考慮的。

如何申請

申請丹麥家庭團聚居留許可有7種不同的申請表格,每一種表格都有詳細的說明如何填寫,需要哪些文件作為附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文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也就是說外國人管理局將不受理申請。 因此注意查看申請表格背面的核查清單,對照後將資料準備齊全再提交。

從2015年5月1日起,外國人管理局要求必須使用書面申請系列表格,這是外國人管理局對家庭團聚申請人的要求,屬於特殊例外的可免除此項要求。

居留許可時限

家庭團聚居留許可通常是短期的,如果繼續符合條件,就可以延長居留許可的時限。在幾年後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換取永久居留。擁有家庭團聚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以在丹麥工作。
以上是關於家庭團聚居留許可方面的部份規定,更多內容請查看丹麥外國人管理局所屬網站www.nyidanmark.dk,並請以網站內容為準。

祝您早日與家人團圓!

責任編輯: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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