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金管會限制證券商不能夠退佣,範圍更廣,金管會今天發函,證券商辦理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金融債以及國際債券業務,所收取的財顧費用,不可以退還給任何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 2者所指定人等。也就是說,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不能退佣。
金管會今天函令,證券商辦理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及國際債券的財務規劃、諮詢顧問業務,也不可以有以任何名目補償或退還給任何人。金管會官員表示,雖然證券商辦理財顧業務相對單純,但是仍不可以有變相退費的行為。
官員表示,對於證券商退佣的行為,通常券商公會會有自律規範,對於較小的案件,可以依此處分。
不過對於較大的違規案件,金管會也可以依據證交法處分,像是對公司糾正、警告或者停止執行該項業務,最長可達 6個月,並且金管會會視改善情形才能予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