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移民法律問答(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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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18日訊】(紐約訊)為未婚妻申請K-1和K-3,哪個快?

●問:我是公民而且人在美國,未婚妻住在海外,她不是美國公民。我們計劃在10月份訂婚。在為她申請簽證之前,我想知道K-1和K-3簽證,哪一種快?而且,這兩種簽證的流程是甚麼樣的?

李律師:根據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提供的時間表,K-1簽證和K-3簽證的時間都是5個月。佛蒙特服務中心只有K-1簽證的時間表,也是5個月,但沒有K-3簽證的時間表。請注意,你必須結婚後提交I-130親屬移民,才可申請K-3簽證。如果移民局批准I-130,且I-130批准單和K-3申請同時送達全國簽證中心(NVC),K-3簽證申請將會被拒。整體上看,K-1可能會比K-3快,而且沒有K-3可能被全國簽證中心拒絕的風險。

主受益人死亡是否影響連帶受益人?

●問:主受益人死亡,根據移民法240(I)「對未亡人的解救」的規定,連帶受益人是否可能在主受益人死亡後獲得綠卡?簽證類別是第四優先F-4。

李律師:這要看在主受益人死亡的時候,連帶受益人是不是身在美國,而且此後是否一直住在美國。即使如此,移民局也傾向於把這個條款與人道理由聯繫起來。除此之外,F-4的申請也有可能被拒,因為F-4是親屬移民中唯一受益人是兄弟姐妹的,其他類別的親屬移民的受益人都是配偶、父母或子女。我注意到移民局在2012年11月的政策備忘錄中,對自己的這一解釋進行了批評。在這一備忘錄中,移民局提到對於主受益人死亡時申請已經獲批的連帶受益人,和主受益人死亡時案件還在審理的連帶受益人,處理方式完全不同,前一種情況下,申請會自動撤銷,直到移民局接到恢復的請求並批准,而後一種情況中,移民官可以繼續審核和批准案件,不管主受益人是否死亡。

超過21歲可否被收養?

●問:我是法國籍,現在24歲,曾經合法來美多次,我現在持探親簽證在美國停留。我和我的生父母沒有實質的聯繫,但在這裡有「真正」的家人,他們就像我的父母。他們嚐試過不同的方法,想讓我最終能夠合法待在美國,甚至願意收養讓我成為家庭的一員。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已經24歲了,收養有沒有可能成功?要經過甚麼樣的流程?我嚐試過了很多的方法,不想通過非法的途徑留在這裡,而且希望能夠經常進出。

李律師:根據移民法,通過收養獲得移民福利的年齡要求,是在16歲以前完成整個收養過程。因為你已經24歲了,你無法根據移民法申請移民福利,儘管你和生父母沒有實質的聯繫,而且你覺得自己真正的家人在這裡。如果你想永久待在美國,你要想別的辦法。

租房給非法移民是否違法?

●問:假如有人為別人提供住房已經很久,但不知道對方是非法移民,直到最近才知道,請問如果被發現會不會有麻煩?如果遇到這樣情況應該怎麼辦?是直接舉報他們,還是先要求他們離開然後再舉報他們,或者不要舉報他們?

李律師:通常來說,只有兩種情況下為非法移民提供住房會惹麻煩:一是你在他們偷渡入境後直接把他們帶到你的住房,二是你為了獲利而收留了他們,比如這是人口販賣活動的一部份,或者讓他們為與你有利益關係的事情非法工作。如果你只是租房給別人然後發現對方是非法待在美國,我看不出來你要負甚麼責任。如果像你說的那樣,所有租房給非法移民的誠信房東都將有法律問題,這並沒有發生。而且法律沒有要求你舉報非法移民,因為非法待在美國不是犯罪,只是民事違規。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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