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保法對消費者幾乎可以說是「溺愛」的態度,七天鑑賞期的條文根本是天王條款,只要在貨到七天以內,買家完全可以不用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約。
不想自認倒楣就要抱著「拎杯跟你拚了」的決心
最近臉書好討厭,都會自動跑出一堆網拍廣告,以前網購要 ATM轉帳還會嫌麻煩,現在可以直接在便利商店貨到付款,這麼方便誰受得了。何況像我腦波這麼弱的人,這種廣告根本是在引誘我,是引誘!!!
有天,我在臉書廣告看到一個香港購物網站的英國醫生包,覺得好可愛就立馬下標。商品寄到,打開包裹一看,發現包包上鉚釘掉了一個。本來想說鉚釘自己粘回去就好,可是翻來翻去卻沒找到那個掉的鉚釘,大概出廠時就缺了。雖然是小瑕疵,但我花了八、九百買個破洞的包包心裡很悶,信件聯絡之後,賣家很快回覆說第一次可以免費換貨。於是我請了快遞,用貨到付款送回他們的工廠,當時還覺得真是一家好公司。過了兩、三個禮拜,換貨的商品寄來,竟跟上次的品質差好多,包包整個走山歪一邊,包包裡面的空氣防壓袋也沒了,變成一張揉爛的紙張充當防撞保護。我心想,包包歪掉可能是貨運擠壓的問題,自己撐一撐應該會回來。接著拿出裝在裡面的背帶,想試背看看,結果剛裝上背帶一拉「叭嘰」!!!一顆鉚釘射出來,包包應聲掉地!我本來以為是背帶斷了,結果是包包上固定扣環的鉚釘噴出去,導致扣環連接處整個斷掉了。這時,我的理智也跟背帶一起斷掉了,真是×××××的怎麼包包品質越換越爛!
我連寫兩封信告知對方包包還是有瑕疵,而且比上一次的更糟糕。隔天他們回信請我附上照片,我附了照片之後,對方說會查詢,接著就是一片死寂。之後我像寫日記一樣每天寫信給他們,但不管我怎麼寫信催促,對方完全不理不睬,一反當初熱心和善的客服態度。
這樣的處理方式完全激發了我人格中的黑暗面,我口氣越來越差,不斷威逼利誘!不理我就是不理我,怎麼這些香港人還真是條漢子,完全不怕威脅,還是已經開了一個「台灣瘋婆子」的垃圾信件匣,把我的抱怨信全轉到那裡去了,那我只好使出終極手段讓你們見識一下歐巴桑如我的低 EQ。我在他們的粉絲頁,拚老命的貼我換兩次包包都換到瑕疵品還求償無門的血淚控訴,只要賣家一貼新商品我就留言,完全燃燒生命在貼。很快的就在我留言的隔天,原本石沉大海的抱怨信件突然有了回覆,他們說已經查詢到我的訂單,並且會寄一個新的包包給我,舊的那個也不用寄還,還附贈九折券一張,然後人又不見了。我寫信問什麼時候寄出,還是沒有回覆,一定要我一直寫信追問,才說要十四個工作天才會到!!!十四個工作天!!!這離我訂包包那天已經一個多月了,現在你跟我說要十四個工作天!!我的劣根性被他們激發到極大值,非常神奇的,本來要十四個工作天才能收到的包包,在我留言的隔天,突然就來信說已經出貨了。我後來去搜尋別的拍賣才發現,他這個包包賣八百多,別人只賣三九九,難怪這麼大方直接送我一個新的(口吐白沫)!
跨國消費,消保法或民法都無法可管
有了這次經驗,我之後再也不敢上國外網站買東西了,因為只要是跨國消費,不管是消保法或民法都沒有適用的餘地。要跨國訴訟也不是不可以,但上網買個鞋包頂多幾千元,跨國訴訟耗時費力,我覺得我買的那家香港購物網站,根本就是看準這一點,我後來上網咕狗這間公司,發現台灣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要退錢的,對方幾乎都裝死不予理會,要告你們來告,去找你們台灣的消保官啊,矮油嗯齁以西啊,我們是香港公司呢!要不是像我這種把奧客精神發揮到極致,他可能也不會理我。
不是說外國公司就一定不好,台灣就一定好,我在台灣的網拍買東西也常常發生網站上看起來是粉橘,收到東西卻是螢光橘,小清新變海巡署色差大到我以為自己是色盲。可是至少台灣網購有消保法保護。當然,你要跨國訴訟馬喜摳意,首先你要填寫申訴書送到消保單位,由他們幫你轉到外交部函轉駐外單位協助處理這個流程我用寫的都覺得好煩,只是上網買個包又不是進一貨櫃軍火。所以大家網購最好還是選台灣的網拍,或是像淘寶那種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比較有保障啦。
巴毛姐接的法律教室
「七天鑑賞期」天王條款,退貨無需理由
我覺得台灣消保法對消費者幾乎可以說是一個「溺愛」的態度,這個七天鑑賞期的條文根本是天王條款,只要在貨到七天以內,買家完全可以不用任何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自付銀行退款手續費。
‧ 網拍「不接受退換貨」的聲明其實都是嚇唬你的
很多網拍都會註明「無法接受以不適合、不喜歡或有色差等理由要求更換顏色、款式或退款」,或寫明退貨要負擔高額的手續費,藉以嚇阻消費者退貨,但根據消保法第2條第19項,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請用螢光筆畫起來!!消保法明訂,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而且賣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包含轉帳手續費、郵資等,總之就是你要退貨,這些費用賣家統統不能跟你收。
‧ 賣家自行取回商品,買家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而且其實根據消保法的規定,賣家應該在退貨一個月內自己去你家把商品拿回來,大部分都是用郵寄退貨的方式讓賣家付郵資。有的賣家會跟你說:「闆闆是個人經營,小資女孩不是什麼企業經營者」「寶貝妞兒,因為我們不是商城,所以不算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喔」,聽他在唬爛,不管他的交易平台是pchome、yahoo商城、樂天、露天拍賣、ebay還是自己開粉絲團架網站,只要有商業經營模式就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除非是偶發性的交易,像是上網賣掉自己不用的二手在交易前沒辦法實際接觸到商品本身,現在修圖軟體又這麼方便,常常物品,就不在消保法規範的範圍。以後賣家在七天內拿各種理由拒絕退貨退款,請拿出消保法把賣家打到趴在地上。如果對方還是抵死不從,哩油全了了,老方法,就直接去找消保官申訴吧!
‧ 我不是教你當奧客
賣家可能會覺得這種規定很不公平,但網購這種買賣方式,消費者有圖沒真相,網路上看到的跟實際拿到手的根本不一樣。現在連實體店家都會欺騙你的眼睛了,商品都會打光,然後放「快樂鏡」,讓你怎麼照都好看,何況是網路呢。所以消保法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賦予了買方很大的交易選擇自由。不過啊,我只是教大家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可沒教你當奧客啊!!
我有朋友在網路上賣衣服,動不動就遇到買家說要退貨,理由是「我最近沒錢,不想買了。」但因為消保法的關係,他還是得讓人退貨。賣家能做的只有消極的設黑名單,或是把這些退貨的損失風險攤入成本。所以要當奧客亂退貨,到時候賣家的售價越來越高,可是怨不得別人蛤!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I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II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摘自《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 如何出版社 提供
責任編輯:顏靜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