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記河北保定「見不得人」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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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12日訊】據明慧網報導,2014年9月3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法院在保定市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孔紅雲女士第三次非法開庭。法庭上,法官和警察被律師駁斥的目瞪口呆、驚恐萬分,表明他們心裏有鬼。做了虧心事,當在正義律師的質問下,心慌、害怕就自然的反映出來。

2014年1月4日上午,孔紅雲在競秀公園發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遭人誣告。當警察趕到時,誣告之人已經離開,現場沒有任何異常表現,警察問了看自行車的人,他們說:「看到了那個人遞給了一對夫婦東西,待那夫婦倆走到我們跟前時問:她給了你們甚麼?那夫婦說:法輪功的。我們還看到了上面有新年祝福的字樣。」警察聽後趕緊追上去將孔紅雲綁架到五四路競秀公園派出所。同時也把看自行車的人當作證人帶到派出所做了筆錄。

然而,立案的條件首先是有事實,即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警察憑甚麼去綁架孔紅雲呢?她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危害何談犯罪?法輪功學員是贈送而不是偷盜;接收者是自願接受且心懷感激之情;送出的是新年的祝福,是蘊涵著「真、善、忍」的大法真相,這是教人求真向善而功德無量的事。站在哪一點上都夠不成被綁架立案的條件。

下面是三次非法開庭情況:

第一次:2014年2月12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對孔紅雲偷偷開庭。派出所、公安局拿出的證據是:第一,神韻光盤,同時還有一個蓋著「610」 辦公室(注:1999年中共江氏集團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非法組織。 )章的證明神韻光盤是違法資料的材料。第二,派出所、公安局給孔紅雲捏造了一個「2011年被勞教一年」的所謂證據。派出所、公安、檢察院還捏造了對孔紅雲的訊問筆錄,被孔紅雲及家人當場揭露。第三,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在北京律師對所謂「證據」的逐條駁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謂「事實」,均不成立。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於上午11點半宣佈休庭。

第二次:2014年6月初,保定新市區法院給律師打電話,通知他準備在6月11日上午第二次開庭。律師質問:「你們每次都在看守所開庭,為甚麼不到堂堂的法院去開庭,是孔紅雲見不得人?還是你們見不得人?」法官啞口無言。

6月5日,案卷中增加了一個關於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況說明」,這個說明不是證人的簽字,而是派出所所長侯汝博和副所長陳瑜的簽字。而且這個「情況說明」應該是第一次開庭因證據不足被退卷的補充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材料應該在7月12日前補充完畢,否則無效。可是檢察院依然將它收入案卷之中,這樣的違法操作律師是不能認可的。這一次又因證據不足而退卷,檢察院再次向法院遞交了「延期審理建議書」。

第三次:2014年9月3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依然在保定看守所非法開庭。新市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只把上次被駁回的所謂證據又羅列一遍,不同的是在證人拒不出庭的情況下,公安局辦案人員代替證人出庭作證。一人出庭時,被律師質問的低頭不語,恐慌得不敢說話,另一人見狀,嚇得不敢再出庭。作為本案的辦案人員,應在開庭時予以迴避,這個基本常識是公檢法人員都應知道的,他們為甚麼敢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一而再、再而三的串通一氣,造假欺騙百姓,迫害無辜的善良人呢?都是因為中共江氏集團有「對法輪功不講法律」的邪惡指使。

律師說,根據最高法院《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此,律師強烈建議對本案作出撤訴處理。在法庭上律師提醒法院,《刑法》第399條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如果法官在這種情況下還對當事人作出判決,那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樣構成刑事犯罪。

在場的公檢法人員聽到律師的有理有據的辯護和警告後,竟嚇得目瞪口呆,最後低下頭,沒有一個人敢回應律師,灰溜溜地草草收場。

保定市新市區法院堅持以證據不足而第三次退卷。

責任編輯:謝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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