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正權律師專欄

EB-5投資移民常見問題問答之五

謝正權律師 羅厚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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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系列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續篇。如果想閱讀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前面文章,請參閱訪問我所投資移民專欄//www.xielaw.com/cn/eb-5-investor.html。

1。讀者問:我的國內親戚想申請50萬投資移民美國。要走甚麼大概慨程序?

謝律師答:基本步驟是,向選定辦案律師包括簽訂合同,然後選定投資項目,同投資項目管理方簽訂投資協議,辦案律師準備並遞交移民申請,移民申請批准後,投資人全家(包括21歲以下子女)申請移民簽證來到美國。

2。讀者問:我的親戚拿到投資移民簽證後,他必須甚麼時間來到美國?

謝律師答:投資人在得到美國領事館發的簽證後,必須在簽證簽發後180天內進入美國境內。逾期者,簽證過期作廢。

3。讀者問:我的親戚拿到投資移民簽證後,他必須在美國居住多長時間?

答:投資人在進入美國境內,他們必須有意在美國永久居住。他們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但一次出境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如果他們需要離開美國在國外居住長達半年以上,應聯繫律師尋求幫助。

4。讀者問:我的親戚投資移民美國後,他必須管理他投資的項目嗎?

謝律師答:不需要。

5。讀者問:我的親戚投資移民美國後,他能不能自己開公司?有沒有移民局的限制?

謝律師答:完全可以。開甚麼樣的公司,開的怎麼樣,聘用多少人和移民局沒有關係。移民局不管也管不著。

6。讀者問:謝律師,你提到我的親戚投資移民美國後需要又意圖永久居住在美國。他怎樣做才能表明他的意圖?

謝律師答:很多方式。在美國長時間居住的行為最能證明。他可以在美國開立銀行賬戶、申請並取得駕駛執照,或社會安全號、申報聯邦和所在州的所得稅、購置房地產,等等,都可以用來表明永久居住意圖

7。讀者問:EB-5投資移民有哪些基本法律要求?

謝律師答:EB-5投資移民有三項基本法律要求:第一,有至少50萬美元投資款; 第二,有足夠材料證明投資款的合法來源; 第三,能夠在美國創造至少十個工作機會。

8。讀者問:EB-5投資移民要求甚麼時候在美國創造至少十個工作機會?

謝律師答:很顯然,在最初遞交投資移民申請給移民局時不可能創造十個工作機會。移民局也不會如此要求。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個詳細具體的商業計劃畫,證明將在一段時期內創造這些就業機會包括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但是在遞交臨時綠卡轉成正式綠卡時,移民局就要求證據證明的卻創造了十個工作機會。所以,創造至少十個工作機會的時候應該是遞交投資移民申請時和遞交綠卡轉正申請之間。

9。讀者問:EB-5投資移民要求的是創造甚麼樣的工作機會?我能不能找些人報稅就算我招的人?

謝律師答:EB-5投資移民要求創造全職工作。臨時工、,半工、,合同工都不行。把沒有實際工作,只是將這些人放在稅表上不是創造的工資機會。一旦被查出,會有嚴重後果。

10。讀者問:甚麼是EB-5項目為目的全職工作。

謝律師答:移民和國籍法(INA)203(b)(5)規定,投資一個新的商業企業,需要為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在2002年的修訂案中,進一步明確EB-5要求的全職工作是指「「無論誰在該職位上,至少需要每週工作35小時」」。美國移民局和法院解釋該全職工作要求並不包括從事一些間歇性的、,臨時的、,季節性或過渡性的工作。例如,工程建設中的職位通常是暫時的,不是永久的,移民局不將其算作EB-5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但是,移民局已將通過工程建築直接和間接創造就業機會計算在內。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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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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