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于慧平律師
目前美國每年EB-5投資移民都是經過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而80%以上的EB-5投資者都是來自中國大陸。到今年4月1日止,美國移民局已批准了480個區域中心。雖然有許多老舊區域中心不繼續運作,可是也有很多年資深的區域中心不斷推出新的投資項目。許多投資者通常要投資到有拿到永久綠卡成功案例的區域中心,可是他們忽略到區域中心過去成加的項目已完成,目前推出來的項目也是須要四年以上才得知會成功以否,所以投資移民最重要的是選擇投資項目而不是選擇區域中心。
從2012年2月到2014年4月1號,美國移民局批准了182家新的區域中心。因為大陸的EB-5項目推銷都是經過國內移民仲介,未講解投資項目、移民程式和資金的回收,投資者甚至於從未見過和打電話給仲介為他們選擇的美國移民律師。雖然這些仲介沒有真正瞭解所有項目有關內容,或是真正研究過EB-5包括的法律,或是有投資項目財務顧問的執照,投資者還是百分之百信賴和依靠這些仲介,選擇某一家區域中心的項目。一直到過去兩年內,美國兩個在芝加哥和紐奧連區域中心詐欺案發生後,國內的投資者才開始自己上網,或親自到美國來諮詢美國移民律師後,才去選擇他們要投資的區域中心項目。
什麽是區域中心?
區域中心是經過美國移民局授權批准成立的「一個實體,組織或機構」,用來發展鼓勵經濟成長,製造就業機會和促進美國國內資本的開發。一旦此區域中心經就美國移民中心批准後,該區域中心就可以在美國海外召集投資者。
選擇區域中心需注意哪些重點:
投資金額和TEA
目前市上的區域中心大多要求50萬美金的投資額,但是大部分的投資者都不知道這金額並不是固定在50萬美金。除了投資項目是開發在荒涼地區(rural area)也就是在市區之外或是城市只有2萬多人居住的城市,投資者的資金可以固定在50萬美金。其他50萬美金的投資都是在城市區之內,但是高失業率超過聯邦公佈的失業率的150%,許多區域中心在兩年之前申請用的失業率當時超過聯邦失業率的150%,但是真正投資者匯投資金時或送I-526申請,當項目發展的地區已經有失業率大幅度的下降,尤其是在加州和佛羅裡達州,因為失業率的下降,許多以前批准用的「目標就業地區」(Target Employment Areas,TEA)州證明已經失效。區域中心必須向州政府的州長辦公室(Governor’s office)
用一年的地區失業率調查重新申請TEA的證明。拿不到TEA的證明,投資者就必須要投資100萬才能達到EB-5的規定,如果投資者不再另外投入50萬美金,他們的I-526申請就會失敗。
投資公司的組織架構和資金回收和保證
市上區域中心投資公司大部分是合作公司或是有限責任公司(LLC)。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或者用來借給開發公司去開發項目(Loan model),或是用來購買公司股份
之一(equity model)。因為移民法規定,這些公司的股東內議或是私密發行備忘錄(private placement offering memorandum )都不能有任何語言承諾投資者資金的回收和任何保證,真正投資者的資本回收都是不定權。舉例來說,投資者投資公司是用股權模式(equity model) 運作,投資者拿到永久綠卡後就忘記這50萬的資金。多年後公司發展上升,不但她投資的50萬拿回來,加外還有更多利潤。相反的,另一個投資者在拿到永久綠卡時就退股,扣掉公司發展的開銷後,損失大部分的50萬資金。
至於那些投資公司用貸款模式(Loan model), 通常給投資公司1%的利息,但是拿到永久綠卡後再扣掉給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後,基本上還是不能將全部50萬拿回來。
除此之外,投資者必須審閱公司架構方面、股東內議和私密發行備忘錄等等的檔和語言,確定裡面沒有任何資金退回的保證或是准許投資者隨時可以把股份賣給投資公司的語言在內。如果有這種情形,I-526可能會被拒絕。
投資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經濟師報告
區域中心提交申請用的創造就業機會經濟師報告基本是用區域投入支出模型系統(RIMS II),或是IMPLAN,Bedyn,RIMI 方式的Input/output模式算出來的,原來區域中心可以用「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十個就業機會」來計算投資項目。自從移民局在2012年僱用了三個新的經濟師,移民局已開始在這方面有很重大的改變。不但他們不再接受用RIMS II 的計算方式,移民局也在區域中心有房地產發展項目提出的就業計算分析方面進一步加強審核,因此許多投資項目包括以後要出租給商家而用他們商家僱用員工的人數算作為投資者創造就業的人數,都要重新提交證明或是重新計算。也就是區域中心要提供證明,他們以後出租的餐館、店面或其他類商家僱的員工不是從當地別的商家轉僱過來,而是在當地全新僱用的員工。另外,區域中心還要提出證明,除了該區域投資項目的原因之外,這些新商家僱用的員工不可能會有這些就業機會。移民局也提醒區域中心,如果將來實際出租給某一種商家和當初申請區域中心提出的商家不同類型,I-829的申請投資人就必須另外提供修改過的就業機會經濟師報告來證明創造就業人數。
如果投資者要投資的項目有這種租客租用的問題,投資者一定要諮詢移民律師,進一步瞭解如何克服初期的報告和兩年後實際出租別類型商家產生的就業人數計算的問題。
區域中心有無投資項目退步的計劃
其次選擇區域中心也要詢問投資項目是百分之百EB-5的資金,或是有其他貸款來源或是區域中心合資。如果項目沒有其他貸款或合資來源,區域中心必須等到投資者在一年半後拿到臨時綠卡時才能運用投資者的資金。有一些區域中心為了立刻發展項目就向銀行貸短期周轉貸款(Bridge loan)去創造就業機會。移民局沒有政策阻止區域中心這種做法,但是要求區域中心的項目生意計劃中註明,雖然投資者的資金是用來償還銀行貸款,但實際上投資者的資金是用來創造就業機會。如果生意計劃中有這種註明,投資者的I-526申請才不會遇到困難。
另外要注意的是區域中心有沒有準備多餘的資金以備投資者I-526申請被拒時,退還50萬資金。如果區域中心直接就拿投資者的資金去發展項目,而不是把資金放在信託服務裡等待I-526申請,一旦I-526申請被拒,該區域中心可能沒有多餘的資金退還給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