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解禁集體自衛權 設6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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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0日專電)日本「朝日新聞」報導,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私人諮詢機關「安保法制懇談會」擬具的報告曝光,內容記載要行使集體自衛權,需滿足6條件。

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有關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的懇談會」召集人國際大學校長北岡伸一,彙整這篇報告。他接受朝日新聞採訪說,14日後提交報告。

安倍另指示,下週執政黨的自民黨訂定「政府方針」。自民黨副黨魁高村正彥昨天與安倍會談後表示,報告提交後,安倍打算親自開記者會說明。

有關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安保法制懇談會的報告舉例指出,1959年「砂川事件」最高法院的判決為可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根據之一,也就是,國家為了生存,要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報告指出,必要的自衛權當中涵蓋了集體自衛權。

報告指出,行使集體自衛權必須以同時滿足新的6條件為前提,分別是:1.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遭到攻擊;2.若放任不管,將對日本的安全有重大影響;3.遭到攻擊的國家明確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4.由首相做出綜合性判斷;5.需獲國會批准;6.若自衛隊需通過受攻擊國以外的國家領域時,須獲得這國家的許可。

報告指出,有關聯合國會員國一致動武的國家制裁,也就是「集體安全保障」,日本應改變憲法的解釋,讓自衛隊可參與聯合國多國部隊的運輸、醫療等後勤支援任務。

日本憲法第9條1項規定,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安保法制懇談會的報告建議,所謂「國際爭端」應變更解釋成「日本身為當事國的國際爭端」,如此一來,在日本不是當事國的國際爭端當中,自衛隊海外派兵就可不受憲法第9條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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