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版「湯姆叔叔的小屋」遭受官商勾結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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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08日訊】王東海先生是中國民主運動的先驅,也是中國民主黨的創始人之一。王東海生前居住過的杭州市上城區東太平巷12號236室,是中國民運人士的驛站。中國許多著名的民運人士,如海外民運人士王炳章、王丹、王友才,國內民運人士林牧、江棋生、李海、王金波等,都來過或住宿過。對浙江的民主運動來說,這裡彙集了「四五運動」、「八九六四」、「九八組黨」的骨幹分子,從而使浙江成為中國民主運動最頑強的堡壘。可以自豪地說,杭州市上城區東太平巷12號236室是中國版的「湯姆叔叔的小屋」,是民主的「聖屋」,一旦民主在中國實現,這套房子就可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然而,自2008年以來,這套民主聖屋卻被奸商與貪官勾結的罪惡所玷污。

杭州市上城區東太平巷12號236室原為王東海父親工作單位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公房。王東海在1989年六四事件中被判刑兩年,1991年出獄後沒有地方住。因他父親是科級幹部,單位房子又較多,就讓王東海在東太平巷12號236室住了下來。王東海父親另在杭州市上城區橫吉祥巷14號2單元202室有居室,1998年房改後買下了這處房產,但東太平巷12號236室仍歸王東海居住,雖然名義上是王東海父親向單位租賃,但實際上真正與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構成租賃關係的是王東海,因為如果王東海不住在這裡,按照房改政策這套房子是要收回的。1997年,王東海與程雲惠女士結為伉儷,次年女兒王芷怡出生。因對王東海的崇拜和敬仰,程雲惠雖然比王東海小22歲,但她溫柔嫻淑,與王東海相敬如賓。王東海是浙江民運人士心目中的「民主大哥」,程雲惠也是名副其實的「民主大嫂」。但是,由於當局對浙江民主黨人的嚴酷打壓,王東海夫婦為使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王芷怡讀書不受影響,2008年他們協議離婚,王東海搬到外面去住。雖然離了婚,但兩人感情依然甚篤。

一個叫唐柳卿的二手房投機商不知從何處得知王志良手上有一套房權證寫自己的名字,卻由離了婚的兒媳和孫女居住的房子,於是千方百計找到王志良,利用王志良的老邁昏聵(王志良當時82歲),花了35萬元從王志良手中買走了這套房子(合同價寫成68萬,上市標價125萬元)。買走房子後,唐柳卿僱傭了好幾撥流氓地痞上門威脅,用膠水注鎖孔、甚至直接撬鎖等各種下流的手段逼程雲惠母女走,並賣通供電局和有關方面對程雲惠母女斷電斷水。還通過關係把程雲惠的戶口遷到鄉下(她母親家)。

王東海在世時,和唐柳卿打了三年官司,但唐柳卿做了幾十套二手房生意,早就和法院、房管局關係密切,法院只認房權證,故意忽略房權證的嚴重瑕疵,枉法裁判。因判決實在不公,王東海於2012年4月28日死於突發性心臟病。王東海去世後,留下孤兒寡母,唐柳卿每天都來逼房,停電已三年多,實在無法過日子。王芷怡萬般無奈,只好向浙江省婦聯和省司法廳投書,請求法律援助,同時又寫信給省電力公司,請求恢復供電。

王東海打了三個官司:一個是唐柳卿逼王芷怡母女騰退的官司,他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應訴;其二是他向杭州市上城區法院起訴唐柳卿和他父親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官司,最後一個是起訴杭州市房管局發證行為無效的官司。第二個官司在上訴階段,王東海就因心臟病突發去世了。王芷怡和她母親認為,王東海是被法院的枉法裁判氣死的。王東海死後,王芷怡作為繼承人繼續打這兩個官司,但在萬惡的「新社會」裡,無權無勢的孤兒寡母如何敵得過腰纏萬貫的奸商和有理無錢莫進來的中共法院及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的腐敗法官?

王志良的房權證過戶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瑕疵。2004年王志良申請房改房時,是以王志良、薛鳳英(王東海母親)和王東海三個家庭成員的名義申請的,王志良單位批准的時候,在《房改公有住房價格申報表》上,也是以王志良、薛鳳英和王東海三個家庭成員名義購買的,購房價包含王志良和薛鳳英兩個人57年的工齡和現金38623.50元(王東海以一張古畫折價給王志良墊付的現金)。在《浙江省省直單位(杭州市區)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的「申請人」一欄,填的是王志良的名字,但在「申請人家庭成員名單」中,填的是薛鳳英(已故)和王東海的名字。是不是在申請、申報、批准等表格上「申請人」只填一個人的名字就只算是這一個人的申請呢?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事實上,申請人往往是家庭成員的代表,他代表的是家庭的利益,出於行文的需要,習慣上填表時只填一個人的名字,這是中國人的慣例。所以,表格的「申請人」一欄只填王志良一個人的名字,並不說明這份表格所體現的權益是王志良一個人的,而事實恰恰相反,該買房行為體現的是實際居住人王東海的權益,因為如果沒有王東海住在這裡,該房屋是不能參加房改的。

在《浙江省省直單位(杭州市區)房改公有住房價格申報表》的「夫妻雙方工齡之和(年)」一欄中,寫著「57年」,工齡折扣是34.20%。很明顯,東太平巷12號236室的房改價包括王東海母親薛鳳英的工齡,而薛鳳英在2002年去世,王東海的繼承權已經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王東海有權取得用他母親工齡買來的房屋的部份產權,而作為與王東海共同生活十幾年的妻子程雲惠,也與王東海共同享有這一部份產權。

《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試行辦法》(杭房改【1999】第6號文)第八條有如下規定:「職工、居民轉讓房改房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由賣方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統一印製的《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經賣方及配偶所在單位和原產權單位出具有關證明意見後,提交下列有效證件:1、夫妻雙方身份證及戶籍證明複印件;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土地使用權證、契證複印件;3、夫妻雙方現有職級證明;4、同戶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5、原購買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資建房買賣協議書。」根據這一規定,作為東太平巷12號236室房權證持有人的王志良至少不能提供兩件有效證件:即戶籍證明複印件和同戶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因為東太平巷12號236室戶籍登記人2008年1月25日前是王東海、程雲惠和王芷怡,王東海是戶主(戶號20128646),2008年1月25日以後是程雲惠,程雲惠是戶主(戶號501012284)。王志良在取得房權證以前是該房屋的租賃人(租住號0012433),在取得房權證權後是該房屋的產權人之一(房權證號是杭房權證上改字第0008003號)。戶籍,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簡單地說是指登記居民戶口的冊籍。戶籍記載的事項主要有:公民的姓名、籍貫、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遷移、收養、死亡等,所以通俗地說,戶籍就是戶口本。在弄清了戶籍的概念後,我們就可以區分出戶籍和房權證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在王東海這個官司上,房產管理局和法院故意把這兩個概念混淆了,導致王東海三次官司的敗訴。

如前所述,王志良的戶籍是在杭州市上城區橫吉祥巷14號2單元202室,他不可能有兩個戶籍,所以他無法提交東太平巷12號236室的戶籍證明;東太平巷12號236室的「同戶籍居住人」是程雲惠,王志良向唐柳卿轉讓房屋時她毫不知情,更不用說有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了。上面所提的《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強調的是戶籍而不是產權,但無論是侵權人唐柳卿和王志良,還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把程雲惠這個最有權利說話的人的利權給剝奪掉了。杭州市房管局在王志良沒有提交也不可能提交東太平巷12號236室的戶籍證明和「同戶籍居住成年人」程雲惠共同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的情況下,就將所爭議房屋轉移到唐柳卿的名下顯然是違法的。但當程雲惠向審判長提出這一點時,審判長竟然說:「杭州市的法規又不是憲法,我們非得照辦」。一個法官竟然說出這樣的話,不僅反映出她對法律的無知,而且暴露了這些法官偏袒奸商的真實面目。

眾所周知,在征地拆遷的案子中,法院適用的基本上都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而不是憲法和法律,因為按照憲法和法律,征地拆遷絕大部份是違法的。怎麼為了保護奸商利益,地方法規就不予採信了呢?何況,該地方法規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制定的,與上位法並不衝突。「人民法院」到底是保護誰的利益由此可見一斑。

唐柳卿自2003年開始做二手房生意,如今至少做了幾十套乃至上百套房產生意。上城區的法官對程雲惠說:「唐柳卿在我們法院裡的房產官司多著呢,你們這個案子還不算複雜的」。由於他長期做房產投機生意,跟房管局和在杭州的各級法院關係密切,房管局和法院為唐柳卿提供「一條龍服務」。在王東海遺孤房產官司中,上城區法院和杭州市中級法院對唐柳卿的偏袒是十分明顯的。

2011年9月30日,王東海就唐柳卿欺騙他父親並背著王東海買賣東太平巷12號236室向上城區法院起訴。為了使官司能打贏,王東海準備了七組證據和四位證人欲出庭作證的申請書,但該法院立案庭負責民事立案的法官硬認為證據不足要求補充但又不具體指明,同時拒不立案。王東海和代理律師找到立案庭庭長,指出這是立案而不是實體審理,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可以立案,何況原告的證據已相當充足,那法官是故意刁難。庭長稍微翻了一下材料,便說被告有權賣房,並要求王東海提供原房權證證明原告就是被賣房屋的共有權人。王東海說原告正是政府規定出賣房改房時應徵詢其同意的「同戶籍居住的成年人」,而且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是該房屋共有權人。但該庭長仍拒不立案,而且不再理會王東海和代理人。以後王東海多次申訴,上城區法院才予以立案。2013年8月21日,王芷怡作為王東海的繼承人向上城區法院對杭州市房管局提起行政訴訟,也遭到立案庭的無理拒絕,又是經多次申訴後才立案。為甚麼兩次立案都被拒絕?這顯然是受唐柳卿的擺佈。

王東海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包括《浙江省省直單位(杭州市居區)房改公有住房價格申報表》。前面說過,在這份住房價格申報表的「夫妻雙方工齡之和(年)」一欄中,寫著「57年」但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對這份由原產權人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提供的原始材料視而不見,卻採信由唐柳卿起草、打印,王志良簽字的「承諾書」。2009年3月11 日,唐柳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王志良的「承諾書」,稱「當時該房屋房改買進用的是本人的工齡」。《浙江省省直單位(杭州市區)房改公有住房價格申報表》寫明夫妻雙方工齡之和57 年,王志良卻說是他一個人的工齡,這顯然不符合事實。我國公民退休的年齡是60 歲,王志良不可能3 歲就工作。這份證據是唐柳卿訴程雲惠母女騰退案中使用,法庭不經調查就採信了。在王東海訴唐柳卿買房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和王芷怡訴杭州市房管局登記行為無效的行政訴訟中,王東海和王芷怡均提交了《浙江省省直單位(杭州市區)房改公有住房價格申報表》,但無論是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還是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上城區法院和杭州市中級法院都不採信證這份真實的證據而採信唐柳卿唆使王志良製造的偽證。上城區院在(2011)杭上民初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王志良作為訟爭房屋的原公房承租人,其在申請房改時使用了自己的工齡,補足了應付的房款。」在以後的民事二審和行政一審、二審中,法院都依樣畫葫蘆寫進了同樣的結論,這明顯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這場官司中的另一個關鍵證據是程雲惠的戶籍。因《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提交「同戶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而唐柳卿和王志良交易時,既沒有提交王志良的同戶籍證明,也沒有提交程雲惠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而程雲惠是該爭公房屋的戶主,為此她向法庭提交了戶口簿複印件,以證明自己的戶籍在該爭訟房屋。但是無論是唐柳卿的騰退訴訟,還是王東海、王芷怡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院都迴避了程雲惠的戶籍問題。程雲惠無疑是這個案子的涉案當事人,依照法律,無論是上城區法院還是公杭州市中級法院,在發現漏掉了涉案當事人後,應主動追加為第三人。但在五個審判程序中(唐柳卿的騰退訴訟的一審,王東海、王芷怡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法院卻和被告一個口徑,口口聲聲說程雲惠與此案無關。

在這個官司中,唐柳卿所聘請的律師同時也是王志良的律師,所以整個案件由唐柳卿和他的律師操縱。唐柳卿和王志良是買賣雙方,雖然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同時擔任買賣雙方的代理人,但在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中有相關的規定,為此王東海和王芷怡的代理人曾多次向法院提出異議。爭訟房屋參加房改時,其中有18平方米不屬於房改,需自己出資購買,當時購房價除王志良和薛鳳英兩個人57年的工齡折價外,還支付了現金38623.50元,後來曾開家庭會,會上王東海以一張古畫折價給王志良已墊付的現金,當時有王東海的叔叔、姑姑和王東海的妻子程雲惠在場,因為都是自家人,沒有留下書面的東西。王東海在法庭上提出以畫作價的事實後,法庭認為王東海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明缺乏證明力,而作為兩被告代理人的對方律師竭力予以否認,最後法庭不予採信。作為當事人的王志良本來應該出庭,因為許多關鍵證據需要當庭質證,但唐柳卿卻唆使王志良以生病為由庭拒不出庭,任律師在法庭上一問三不知。令人氣憤的是,法院竟以「三不知」為定案的根據。

房屋買賣不同於普通商品的買賣,唐柳卿作為一個做了幾十套二手房生意的商人,憑常識和經驗,他首先應瞭解這套房子的居住信息。如果在一個民主國家和法治國家,他肯定會這樣做。但在中國這個腐敗透頂的國家,正是由於他做了幾十套房產生意,與房管局、法院產生了特殊的關係,房管局和法院給他提供「一條龍」服務,再複雜的買賣也能做成,再難的官司也能打贏。他還能憑關係把程雲惠的戶口強行從杭州遷回餘杭老家。所以,他十分狂妄,多次威脅王東海、程雲惠和王芷怡,說他在房管局、法院、公安局、區政府、市政府都有人,你們這輩子也別想打贏官司。

最近,程雲惠諮詢了一位資深律師。這位律師看了程雲惠提供的材料後說,從法律的層面,程雲惠能打贏這場官司,但在實踐中程雲惠不可能贏得這場官司,因為房地產官司的水實在太深。他還意味深長地問道:「你知道這是誰的天下?!」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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